旧五代史·其它

     著书立意乃赠花于人之举,然万卷书亦由人力而为,非尽善尽美处还盼见谅 !

                     —— 华辀远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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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八 

  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 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 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 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 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 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 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 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来 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 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 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 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 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 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 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 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 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 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 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自今 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 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 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 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 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 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 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 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 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 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 “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 “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 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 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 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 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 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 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 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 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 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 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 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 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 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 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 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今后每年 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 “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 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 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 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 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 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 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 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 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 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 禁法,即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 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 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 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 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 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 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 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 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 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 后但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一应诸道, 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 申奏取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 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 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 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 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 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 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 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死。 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诏曰:“青白池务, 素有定规,只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 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更改已 来,不便商贩,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今后每青盐一石,依 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此外 更不得别有邀求。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衷私有抽税,今后一切止绝。” 《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曲法如后:一、诸色犯 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 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一、应所犯盐曲,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 漏,并行勘断。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已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 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只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硷卤之地, 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钱五十千,不及 死刑者三十千。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只得将归零茧供食,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如 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 指挥。一、凡买盐曲,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 盐曲例科断。一、诸官场官务,如有羡余出剩盐曲,并许尽底报官。如衷私货卖者, 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 科断。一、所犯私盐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首。 如家长主首不知情,只罪造意者,余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断。若与他 人同犯,据逐人脚下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 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 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账,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 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 供使。”三年十二月,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亻表, 其盐钱亦不征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盖 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般运费用 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 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 “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 灶及应是硷地,并须四面修置墙堑。如是地里遥远,难为修置墙堑,即作壕篱为规 隔。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色 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 并当量罪勘断。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至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已上 至十斤,赏钱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赏钱五十千。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硷地, 并须标识,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检。若诸 色人偷刮卤地,便仰收捉,及许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 匹;获二人,赏绢二十匹;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绢五十匹。刮硷煎盐人并知 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硷处地分,并刮硷人住处巡 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众一月,依旧勾当。刮碱处地主,不切 检校,徒二年,令众一月。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并依前法。 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及诸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 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所经历地分 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臀杖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 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已上, 不计多少,徒二年,配发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十千。一、诸州府人户所 请蚕盐,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及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折粜 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 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 “庆州青白榷税院,元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与捉事人充赏,其 余一半并盐,并纳入官。欲并且依旧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 年,五斗已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 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苦无文榜,如擅将一斤一两,准元敕条,并处极法。 其犯盐人应有钱物,并与捉事人充赏者。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 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围里面,更不别有差遣,只令巡护盐池。如 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有随行钱物并纳 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若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 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亦 依捉事人支赏。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亦依犯盐人一例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 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已下,徒一年 半。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赏钱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定夺到 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省司。 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挥。不至极刑者,便 委务司准条流决放讫申报。”

  从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 旧禁法,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逐处有硷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逾越 漳河,入不通商地界。”《文献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 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当 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二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来, 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除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折?起今后每石宜与耗 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 于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钱随夏秋 征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醖酒货卖。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 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 私卖酒,如有故违,便即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村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 限。”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元征曲钱五文, 今后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须,缘卖价太高, 禁条颇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烦苛之政,各 随苗亩,量定税钱。访闻数年已来,虽犯法者稀,而伤民则甚。盖以乱离日久,贫 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务耕田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摊,遂 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 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应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 等,便从今年夏并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货卖。除在 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逐 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曲数 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志九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 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 “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 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 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殷进所撰《刑 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硃温僭 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 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 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 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 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 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 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 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 《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 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以京兆府改同五 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 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 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 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 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产、 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 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 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 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杀,妇人不坐; 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 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奸者, 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 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 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 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 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 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 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 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 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 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 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 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 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 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 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 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 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 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 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 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 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 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 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 《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 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 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 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 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 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 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五月己 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六月 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止为一 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 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 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 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 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治。” 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状真虚, 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极刑,合三 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八月,西 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远,此后凡有极 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为应在洛京有犯极 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虑诸道 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在无私;听讼之方,惟 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 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官 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转兼 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或虑 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无训励, 必有滞淹。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巧求瑕衅。 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 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逐处官吏州牧县 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违,遂成枉滥,或 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逐处观察使、刺史, 别议朝典。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严切指挥。”八月丁卯, 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多不旋决,诸道宜令所在各 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 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中书覆云:“有罪当刑,仰天无恨;无病致 毙,没地衔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书》著‘钦哉’之旨, ‘《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请置病囚院,望依, 仍各委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 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 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比 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如有敕推按, 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未 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诏至,所在长吏亲自 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 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鄴都旧例, 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 此处分。”其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伏以刑狱至重, 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 不知。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事节,并本判 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曲不 圆,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 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 当,望赐施行。”从之。十月,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 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子 细检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 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 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秋七月庚辰, 诏曰:“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恤,以 致和平。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提撕,疾 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临寰宇,思致和 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此炎蒸,倍宜 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 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滥, 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恩; 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宜顺时令,以宏至仁。 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文,枝蔓乃众。 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则数人营财,物用既殚, 工业亦罢。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伏乞降诏旨,令据在 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留,庶免虚禁平人,妨 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 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兹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 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宜依。”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封事 曰:“臣闻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盖欲表大国之任人, 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 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固无冤枉。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 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臣窃见诸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 五日一度录问。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循。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 幸,妄要追领证明。虑有涉于淫刑,即恐伤于和气。伏乞特降诏敕。自今后诸道并 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俾令四海九州, 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 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词,所宜详审。凡居法吏,合究狱情。边玕近陟 周行,俄陈谠议,更彰钦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 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闰八 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 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 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 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 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位之仁,在峻 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敕曰:“文物方兴,刑罚须当,有罪宜 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 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见系罪 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 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 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 勿纵滞淹。三京、鄴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 滥。”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适当长养之 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 因循。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 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 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钦恤之道, 夙宵靡宁。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得淹滞。仍令 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如有疾 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 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 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 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 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 滞淹。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 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 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 于兹,兴寐无已。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 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 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籓郡,令选明干僚吏,当 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五 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 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 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 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 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 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 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 始有定制焉。

志十 

  按《唐典》,凡选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权衡而进贤能也;凡贡举之政, 春官卿掌之,所以核文行而第隽秀也。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 亦不出其轨辙。今采其事。备纪于后,以志五代审官取士之方也。

  梁开平元年七月,敕:“近年举人,当秋荐之时,不亲试者号为‘拔解’,今 后宜止绝。”四月,兵部尚书、权知贡举姚洎奏:“近代设文科、选胄子,所以纲 维名教,崇树邦本也。今在朝公卿亲属、将相子孙,有文行可取者,请许所在州府 荐送,以广疏材之路。”从之。《文献通考》:唐时知贡举皆用礼部侍郎,梁开平 中,始命兵部侍郎杨涉权知贡举。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书奏,请停举选一年。敕:“举、选二门,国朝之重事, 但要精确,难议权停,宜准常例处分。”

  天成元年八月,敕:“应三京、诸道,今年贡举人,可依常年取解,仍命随处 量事,津送赴阙。”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轻视格条,就试时疏于帖经, 登第后耻于赴选。宜绝躁求之路,别开奖劝之门。其进十科已及第者,计选数年满 日,许令就中书陈状,于都堂前各试本业诗赋判文。其中文艺灼然可取者,便与除 官;如或事业不甚精者,自许准添选。”

  晋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权知贡举崔棁奏:“臣谬蒙眷渥, 叨掌文衡,实忧庸懦之材,不副搜罗之旨,敢不揣摩顽钝,杜绝阿私,上则显陛下 求贤,次则使平人得路。但以今年就举,比常岁倍多,科目之中,凶豪甚众。每驳 榜出后,则时有喧张,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词,或云主司不公, 或云试官受赂,实虑上达圣听,微臣无以自明,昼省夜思,临深履薄。今臣欲请令 举人落第之后,或不甘心,任自投状披陈,却请所试,与疏义对证,兼令其日一甲 同共校量,若独委试官,恐未息词理。傥是实负抑屈,则所司固难逭宪章;如其妄 有陈论,则举人乞痛加惩断。冀此际免虚遭谤议,亦将来可久远施行。傥蒙圣造允 俞,伏乞降敕处分。”从之。

  五年三月,诏:“及第举人与主司选胜筵宴,及中书舍人靸鞋接见举人,兼兵 部、礼部引人过堂之日,幕次酒食会客,悉宜废之。”四月,礼部侍郎张允奏曰: “明君侧席,虽切旁求;贡士观光,岂宜滥进。窃窥前代,未设诸科,始以明经, 俾升高第。自有《九经》、《五经》之后,及《三礼》、《三传》已来,孝廉之科, 遂因循而不废,搢绅之士,亦缄默而无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每岁明经一科, 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举人如是繁多,试官岂能精当?况此等多不究义, 惟攻帖书,文理既不甚通,名第岂可妄与!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选者甚多, 州县之间,必无遣阙,辇毂之下,须有稽留,怨嗟自此而兴,谤讟因兹而起。但今 广场大启,诸科并存,明经者悉包于《九经》、《五经》之中,无出于《三礼》、 《三传》之内,若夫厘革,恐未便宜,其明经一科,伏请停废。”又奏:“国家悬 科待士,贵务搜扬;责实求才,须除讹滥。童子每当就试,止在念书,背经则虽似 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及名成贡部,身返故乡,但克日以取官,更无心而习业, 滥蠲徭役,虚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请停废。”敕明经、童子、宏词、拔萃、明 算、道举、百篇等科并停。

  七年五月,敕:“应诸色进策人等,皆抱材能,方来投献,宜加明试,俾尽臧 谋。起今后应进策条,中书奏覆,敕下,其进策人委门下省试策三道,仍定上、中、 下三等。如是元进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试策或上或中者,委门下省给与减选,或出 身优牒合格。参选日,其试策上者,委铨司超壹资注拟;其试策中者,委铨司依资 注拟。如是所试策或上或中,元进策条并不施行;所试策下,元进策条内有施行者, 其本官并仰量与恩赐发遣。若或所试策下,所进策条并不施行,便仰晓示发遣,不 得再有投进。余并准前后敕文处分。”

  开运元年八月,诏曰:“明经、童子之科,前代所设,盖期取士,良谓通规。 爰自近年,暂从停废,损益之机未见,牢笼之义全亏。将阐斯文,宜依旧贯,庶臻 至理,用广旁求。其明经、童子二科,今后复置。”十一月,工部尚书、权知贡举 窦贞固奏:“进士考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入策,历代已来,皆以三条烛尽为限,长 兴二年,改令昼试。伏以悬科取士,有国常规,沿革之道虽殊,公共之情难失。若 使就试两廊之下,挥亳短景之中,视晷刻而惟畏稽迟,演词藻而难求妍丽,未见观 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师古之规,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试之时,准旧例以 三条烛为限。其进士并诸色举贡人等,有怀藏书册入院者,旧例扶出,不令就试, 近年以来,虽见怀藏,多是容纵。今欲振举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为定式。”

  汉乾祐二年,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动引五举、 六举,多至二千、三千,既事业不精,即人文何取。请敕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长 官,合发诸色贡举人文解者,并须精加考校,事业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滥有举送, 冀塞滥进之门,开兴能之路。”敕从之。其间条奏未尽处,下贡院录天福五年四月 二十七日敕文,告谕天下,依元敕条件施行,如有固违,其随处考试官员,当准敕 条处分。

  周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奏:“贡院诸科,今欲不试泛义,其口义五 十道,改试墨义十道。”从之。三年正月,赵上交奏:“进士元试诗赋各一首,帖 经二十帖、对义五通,今欲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从之。其 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别试杂文外,其帖经、墨义,仍依元 格。”从之。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 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进士,如 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处色役,永不进仕。”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议:“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以 诸道州县,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未详本朝故事, 妄被闲人献疑,点检选曹,曲生异议,或告赤欠少,一事阙违,保内一人不来,五 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不勘详。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 得官者才及数十,皆以渝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或毙踣于旅店,或号哭于道途。 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千,授 官不及六十。伏请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劳,特 颁于睿泽。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点检,务在酌中,以为定制。” 从之。时议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绅之家,自无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 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乱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深,奏 请厘革,豆卢革、韦说僶俛赞成。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韦说曰:“此郭汉子之意 也。”及崇韬诛,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 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三选, 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有格条, 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其诸道选人, 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子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 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全, 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赤连 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仍具年 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其年十月,中书奏:“吏部流内铨 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其次 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其或于理道 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 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 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 选限。”从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出 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 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为进取, 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 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 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 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宜优未达之人, 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 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 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 处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流,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 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令 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起今后 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因 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 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 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 以至相沿,渐成非次。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逾时月, 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之失绪。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 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后中书及 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其年十月,诏曰:“选部公事,比置三铨, 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今年选人不多,宜令 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当开泰之期,宜轸单 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错,不合 式样,罪在发解官吏。”

志十一 

  夫官非位无以分贵贱,位非品无以定高卑,是以历代史官,咸有所纪,皆穷源 而讨本,期与世以作程。迨乎唐祚方隆,明皇在宥,采累朝之故事,考众职之遐源, 申命才臣,著成《六典》,其勋阶之等级,品秩之重轻,则已备载于其中矣。故今 之所撰,不敢相沿,祖述五代之命官,以踵百王之垂范,或厘革升降,则谨而志之, 俾后之为天官卿者,得以观焉。

  梁开平三年三月,诏升尚书令为正一品。按《唐六典》,尚书令正二品,是时 以将授赵州王镕此官,故升之。

  后唐天成四年八月,诏曰:“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 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今两浙节度使钱是元帅、 尚父,与使相名殊,承前列衔,久未改正。湖南节度使马殷,先兼中书令之时,理 宜齿于相位,今守太师、尚书令,是南省官资,不合列署敕尾。今后每署将相敕牒, 宜落下钱、马殷官位,仍永为常式。”

  梁开平二年四月,改左右丞为左右司侍郎,避庙讳也。至后唐同光元年十月, 复旧为左右丞。

  后唐长兴元年九月,诏曰:“台辖之司,官资并设,左右貂素来相类,左右揆 不至相悬,以此比方,岂宜分别。自此宜升尚书右丞官品,与左丞并为正四品。”

  右都省

  后唐长兴四年九月,敕:“冯赟有经邦之茂业,宜进位于公台,但缘平章事字 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讳,可改同平章事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后至周显德中,枢 密使吴廷祚亦加同中书门下二品,避其讳也。

  晋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为清望正三品。”九月,诏 曰:“《六典》云: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策命,皆按 故事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 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古昔已来,典实斯在,爰从近代,别创新名。今运属兴 王,事从师古,俾仍旧贯,以耀前规。其翰林学士院公事,宜并归中书舍人。”

  七年五月,中书门下上言::有司检寻长兴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准《官品令》, 侍中、中书令正三品,按《会要》,大历二年十一月升为正二品;左右常侍从三品, 按《会要》,广德二年五月升为正三品;门下中书侍郎正四品,大历二年十一月升 为正三品;谏议大夫正五品,按《续会要》,会昌二年十二月升为正四品,以备中 书门下四品之阙;御史大夫从三品,会昌二年十二月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 亦与大夫同时升为正四品。”敕:“宜各准元敕处分,仍添入令文,永为定制。” 又诏:“门下侍郎,班在常侍之下,俸禄同常侍。”

  周显德五年六月,敕:“谏议大夫宜依旧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给事中之下。” 按《唐典》,谏议大夫四员,正五品上,皆隶门下省,班在给事中之下。至会昌二 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升为正四品下,仍分为左右,以备两省四品之阙,故其班 亦升在给事中之上。近朝自谏议大夫拜给事中者,官虽序迁,位则降等,至是以其 迁次不伦,故改正焉。

  ──右两省

  后唐清泰二年十一月,制:“以前同州节度使、检校太尉、同平章事冯道为守 同空。”时议者曰:“自隋、唐以来,三公无职事,自非亲王不恆置,于宰臣为加 官,无单置者。”道在相位时带司空,及罢镇,未命官,议者不练故事,率意行之。 及制出,言议纷然,或云便可综中书书下事或云须册拜开府。及就列,无故事,乃 不就朝堂叙班,台官两省官入就列,方入,宰臣退,踵后先退。刘句又以罢相为 仆射,出入就列,一与冯道同,议者非之。及晋天福中,以李纮为司徒,周广顺初, 以窦贞固为司徒,苏禹珪为司空,遂以为例,议者不复有云。

  ──右三公

  后唐天成元年夏六月,以李琪为御史大夫,自后不复除。其年冬十一月丙子, 诸道进奏官上言:“今月四日,中丞上事,臣等礼合至台,比期不越前规,依旧传 语,忽蒙处分通出,寻则再取指挥,要明审的。又蒙问:大夫相公上事日如何?臣 等诉云:大夫曾为宰相,进奏官伏事中书,事体之间,实为旧吏。若以别官除授, 合云传语劳来,又坚令通出。臣等出身籓府,不会朝仪,拒命则恐有奏闻,遵禀则 全隳则例,伏恐此后到台参贺,仪则不定者。”诏曰:“御史台是大朝执宪之司, 乃四海绳违之地,凡居中外,皆所整齐,籓侯尚展于公参,邸吏岂宜于抗礼。遽观 论列,可验侮轻,但以丧乱孔多,纪纲隳紊,霜威扫地,风宪销声。今则景运惟新, 皇图重正,稍加提举,渐止浇讹。宜令御史台,凡关旧例,并须举行,如不禀承, 当行朝典。”时卢文纪初拜中丞,领事于御史府,诸道进奏官来贺,文纪曰:“事 例如何?”台吏乔德威等言:“朝廷在长安日,进奏官见大夫中丞,如胥吏见长官 之礼。及梁氏将革命,本朝微弱,诸籓强据,人主大臣姑息邸吏,时中丞上事,邸 吏虽至,皆于客次传语,竟不相见。自经兵乱,便以为常。”文纪令台吏谕以旧仪 相见,据案端简,通名赞拜。邸吏辈既出,怒不自胜,相率于阁门求见,腾口喧诉。 明宗谓赵凤曰;“进奏官比外何官?”凤对曰:“府县发递祗候之流也。”明宗曰; “乃吏役耳,安得慢吾法官。”乃下此诏。

  晋天福五年二月,以御史中丞为清望正四品。按《唐典》,御史中丞正五品上, 今升之。三年三月壬戌,御史台奏:“按《六典》,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居上者判台,知公廨杂事,次和西推、赃赎、三司受事,次知东推、理匦。”敕宜 依旧制。遂以驾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刘皞为河南少尹,自是无省郎知杂者。

  开运二年八月,敕:“御史台准前朝故事,以郎中、员外郎一人兼侍御史知杂 事,近年停罢,独委年深御史知杂。振举之间,纪纲未峻,宜遵旧事,庶叶通规。 宜却于郎署中选清慎强干者,兼侍御史知杂事。”

  ──右御史台

  昔唐朝择中官一人为枢密使,以出纳帝命。《职官分纪》:唐枢密使与两军中 尉谓之“四贵”,天祐元年废。项安世《家说》:唐于政事堂后列五房,有枢密房, 以主曹务。则枢密之任,宰相主之,未始他付,其后宠任宦人,始以枢密归之内侍。

  至梁开平元年五月,改枢密院为崇政院,始命敬翔为院使,仍置判官一人,自 后改置副使一人。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学士二员,选有政术文学者为之,其后 又改为直崇政院。

  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旧为枢密院,命宰臣郭崇韬兼枢密使,亦置直院 一人。

  晋天福四年四月,以枢密副使张从恩为宣徽使,权废枢密院故也。先是,晋祖 以宰臣桑维翰兼枢密使,恳求免职,只在中书,遂以宣徽使刘处让代之,每有奏议, 多不称旨。其后处让丁忧,乃以枢密印付中书门下,故有是厘改也。

  开运元年六月,敕依旧置枢密院,以宰臣桑维翰兼枢密使,从中书门下奏请也。

  周显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范质、礼部尚书平章事王溥并参知枢密院事。

  梁开平元年四月,始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以太祖在籓时,四镇所管 兵车赋税、诸色课利,按旧簿籍而主之。其年五月,中书门下奏请以判建昌院事为 建昌宫使,仍以东京太祖潜龙旧宅为宫也。二年二月,以侍中案:原本有阙文,据 《五代会要》,以侍中韩建判建昌宫事。

  判建昌宫事。至十月,以尚书兵部侍 郎李皎为建昌宫副使。三年九月,以门下侍郎平章事薛贻矩兼延资库使,判建昌宫 事。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为建昌宫副使。乾化二年五月,以门下侍郎平章事于兢 兼延资库使,判建昌宫事。其年六月,废建昌宫,以河南尹魏王张宗奭为国计使, 凡天下金谷兵戎旧隶建昌宫者悉主之。至后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书李琪为国 计使。自后废其名额不置。

  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以左监门卫将军、判内侍省李绍宏兼内勾,凡天下钱谷 簿书,悉委裁遣。自是州县供帐繁费,议者非之。又内勾之名,人以为不祥之言。 二年正月,敕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凡关钱物,并委租庸使管辖,踵梁之旧制也。 天成元年四月,诏废租庸院,依旧为盐铁、户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专判。长 兴元年八月,以许州节度张延朗行工部尚书,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三司置 使,自延朗始也。唐朝已来,户部、度支掌泉货,盐铁时置使名,户部、度支则尚 书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天宝中,杨慎矜、王鉷、杨国忠继以聚货之术,媚上 受宠,然皆守户部、度支本官,别带使额,亦无所改作。下及刘晏、第五琦亦如旧 制。自后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额。乾符后,天下兵兴,随处置租庸使以主调 发,兵罢则停。梁时乃置租庸使,专天下泉货。庄宗中兴,秉政者不娴典故,踵梁 朝故事,复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谦专使务。敛怨于天下,斫丧王室者,实租庸 之弊故也。洎明宗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车,乃诏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 事,曰判三司。至是,延朗自许州入再掌国计,白于枢密使,请置三司名。宣下中 书议其事。宰臣以旧制覆奏,授延朗特进、行工部尚书,充诸道盐铁、转运等使, 兼判户部、度支事,从旧制也。明宗不从,竟以三司使为名焉。

  梁开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为金銮殿,至乾化元年五月,置大学士一员,始命 崇政院使敬翔为之。前朝因金峦坡以为门名,与翰林院相接,故为学士者称“金峦” 焉。梁氏因之以为殿名,仍改“峦”为“銮”,从美名也。大学士与三馆大学士同。 《青箱杂记》:梁祖都汴,庶事草创,贞明中,始于今右长庆门东北,创小屋数十 间为三馆,湫隘尤甚。又周庐徼道咸出其间,卫士驺卒朝夕喧杂,每受诏撰述,皆 移他所。

  后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学士、尚书户部侍郎、知制诰冯道,翰林学士、中 书舍人赵凤,俱以本官充端明殿学士,非旧号也。时明宗登位,每四方书奏,多令 枢密使安重诲读之,不晓文义,于是孔循献议,始置端明殿学士之名,命道等为之。 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学士宜令班在翰林学士上,今后如有转改,仍只于翰林学 士内选任。”初置端明殿学士,名目如三馆之例,职在官下。赵凤转侍郎,遣人讽 任圜移职在官上,至今为例。《职官分纪》:晋天福五年,废端明殿学士,开运元 年,桑维翰为枢密使,复奏置学士。

  同光元年四月,置护銮书制学士,以尚书仓部员外郎赵凤为之。时庄宗初建号, 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八月,赐翰林学士承旨、户部尚书卢质论思匡佐功臣,亦 非常例也。

  天成三年八月,敕:“掌纶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显秩而授, 盖重厥职,靡系其官,虽事分皆同,而行缀或异,诚由往日未有定规,议官位则上 下不恆,论职次则后先未当,宜行显命,以正近班。今后翰林学士入院,并以先后 为定,惟承旨一员,出自朕意,不计官资先后,在学士之上,仍编入《翰林志》。” 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学士张昭远,早践纶闱,久司史笔,曾居宪府,累陟 贰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棁。”《宋史·张昭传》:晋 天福二年,宰相桑维翰荐昭为翰林学士。内署故事,以先后入为次,不系官序,特 诏昭立位次承旨崔棁。据《宋史》则此敕当在晋天福中,是书系于唐天成三年后, 疑原本有脱误。

  晋开运元年六月,敕:“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旧分为两制,各置六员,偶自 近年,权停内署,况司诏命,必在深严,将使从宜,却仍旧贯,宜复置翰林学士院。”

  周显德五年十一月,诏曰:“翰林学士职系禁庭,地居亲近,与班行而既异, 在朝请以宜殊。起今后当直下直学士,并宜令逐日起居,其当直学士,仍赴晚朝。” 旧制,翰林院学士与常参官五日一度起居,时世宗欲令朝夕谒见,访以时事,故有 是诏。

  ──右内职

  后唐天成三年五月,诏曰:“开府仪同三司,阶之极;太师,官之极;封王, 爵之极;上柱国,勋之极。近代已来,文臣官阶稍高,便授柱国,岁月未深,便转 上柱国;武资不计何人,初官便授上柱国。官爵非无次第,阶勋备有等差,宜自此 时,重修旧制。今后凡是加勋,先自武骑尉,经十二转方授上柱国,永作成规,不 令逾越。”虽有是命,竟不革前例。

  右勋格

  后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书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 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镇节度使、刺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较其优劣。 遂检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书考第。”从之。时议者曰:“考 绩之法,唐尧、三代旧制。西汉以刺史六条察郡守,五曹尚书综庶绩,法尤精察, 吏有检绳。汉末乱离,旧章弛废。魏武于军中权制品第,议吏清浊,用人按吏,顿 爽前规。隋、唐已来,始著于令。汉代郡守,入为三公,魏、晋之后,政在中书, 左右仆射知政事,午前视禁中,午后视省中,三台百职,无不统摄。以是论之,宰 辅凭何较考?自天宝末,权置使务已后,庶事因循,尚书诸司,渐致有名无实,废 坠已久,未知凭何督责。”程逊所上,亦未详本源,其时所司虽有举明,大都诸官 亦无考较之事。

  右较考

  梁开平元年四月,诏:“开封府司录参军及六曹掾属,宜各置一员,两畿赤县, 置令、簿、尉各一员。”二年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只留户曹一员,通判六 曹。

  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诸寺监各请只置大卿监、祭酒、司业各 一员,博士两员,其余官属并请权停。惟太常寺事关大礼,大理寺事关刑法,除太 常博士外,许更置丞一员。其王府及东宫官属、司天五官正、奉御之类,凡不急司 存,并请未议除授。其诸司郎中、员外郎,应有双曹处,且署一员,左右散骑常侍、 谏议大夫、给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补阙、拾遣,各置一半。三院侍御史仍委 御史中丞条理申奏,即日停罢。朝官仍各录名氏,具罢任月日,留在中书,候见任 官满二十五个月,并据资品却与除官。”从之。

  周显德五年十二月,诏:“两京五府少尹、司录参军,先各置两员,起今后只 置一员,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法曹各一员,其余及诸州支使、两蕃判官并省。”

  右增减

  梁开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为司膳使,以小马坊使为天骥使,文思院使为乾文 院使,同和院使为仪鸾院使。其年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避庙讳也。唐同光元年十 一月,依旧为城门郎。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诏曰:“雄武军节度使官衔内,宜兼押蕃落使。”《职 官分纪》:长兴元年,分飞龙院为左右院,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

  二年七月, 诏曰:“顷因本朝亲王遥领方镇,其在镇者,遂云副大使知节度事,但年代已深, 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并正节旄,惟东、西两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后只言 节度使。”

  晋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诏曰:“承旨者,承时君之旨,非近侍重臣,无以禀朕 命、宣予言。是以大朝会宰臣承旨,草制诏学士承旨,若无区别,何表等威?除翰 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为承宣,御史台、三司、阁门、客 省所有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诏改左右威卫复为屯卫,避御名也。

  ──右改制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奏:“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列 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衔,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树 籓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许奏 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许奏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闻。若 止于检慎无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书考旌嘉,不得特有荐奏。其防御使每 年只许奏一人,若无尤异,不得奏荐。刺史无奏荐之例,不得辄乱规程。”其年八 月,中书奏:“伪庭之时,诸籓参佐,皆从除授。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两使判 官除授外,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各任本处奏辟,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 所冀招延之礼,皆合于前规;简辟之间,无闻于滥举。”从之。

  长兴二年十一月,诏曰:“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今 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与比 拟;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后与比拟。仍每遇除授,量与改转 官资,或阶勋,或职资。其有殊常勤绩者,别议优升。若有文学智术超迈群伦,或 为众所称,或良知迥举、察验的实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言:“前大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 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监, 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并只三任,逐任须月限满,无殿责者便入此官。西 班将军,罢任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只以三任为限,三任大将 军方入上将军,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军、街使、籓镇刺史,特 敕并不拘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已下任自辟请。应朝官除外任,罢任后一 年方许陈乞。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县令;兼大夫、中 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检校官至尚书、常侍、秘书监、 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诸州防御、团练判、推官,并请本州奏辟,中书不更除授。 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罢任后周年,许陈乞。诸州别驾,不除令 录,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许陈乞。长史、司马,因摄奏正,未有官者送名。” 从之。

  三年五月乙未,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迭处,稍均劳逸,免滞转迁,应 两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员外、补阙、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宫僚,选择擢 任。一则俾籓方侯伯,别耀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今后或有满阙,便 宜依此施行。”

  周广顺元年夏五月辛巳,诏:“朝廷设爵命官,求贤取士,或以资叙进,或以 科级升。至有白首穷经,方谐一第;半生守选,始遂一官。是以国无幸民,士不滥 进。近年州郡奏荐,多无出身、前官,或因权势书题,或是衷私请托,既难阻意, 便授真恩。遂使躁求侥幸之徒,争游捷径;辛苦孤寒之士,尽泣穷途。将期激浊扬 清,所宜循名责实。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出身人,如有奇才异行,越众超 群,亦许具名以闻,便可随表赴阙,当令有司考试,朕亦亲自披详,断其否臧,俾 之升黜,庶使人不谬举,野无遗才。”

  显德二年六月,诏:“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 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

  ──右厘革

  晋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鹏上言:窃闻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 者,无父母便与追封赠,父母在即未叙未封。以臣所见,诚为不可,此则轻生者而 重死者,弃今人而录故人,其荣有何?其理安在?又云,父母在,品秩及格者,即 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号,兼曰太君。遂令妻则旁若无夫,子则上若无父, 岂有父则贱而母则贵,夫则卑而妻则尊?若谓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受赐;若谓 以子便合贵,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母卑,天地之道,尊无二上,国家同体。 今授封父无爵,名教不顺,莫大于兹。臣伏乞自今后文武臣僚,父母在,其父母已 有官爵者,即叙进资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禄仕,即可授以致仕或同正官,所贵得以 叙封妻室。即父母俱荣,孝子无不逮之感;闺门交映,圣君覃庆赏之恩。噫!荷陛 下孝沼之风,受陛下荣亲之禄者,静而屈指,不过数人。陛下得以特议举行,编为 令式,劝天下之为善,令域中之望风,自然见前代之阙文,成我朝之盛典。况唐长 兴元年德音内一节‘应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并与加恩’。司封不行明制,坚执 前文;傥布新恩,兼合旧敕,庶使事君事父,恆遵一体之规;为子为臣,不失两全 之义。臣又闻司封令式,内外臣僚官阶及五品已上者,即与封妻廕子,固不分于清 浊,但只言其品秩。且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并是五品,赞善大夫、洗马、 中允、奉御等亦是五品。若论朝廷之委任,宰臣之拟论,出入之阶资,中外之瞻望, 则天壤相悬矣。及其叙封,乃为一贯,相沿至此,甚非。而况北省为陛下侍从之臣, 南宫掌陛下经纶之务,宪台执陛下纪纲之司,首冠群僚,总为三署,当职尤重,责 望非轻。此则清列十年,不遂显荣之愿;彼则杂班两任,便承封廕之恩。事不均平, 理宜改革。伏乞自今后应诸官及五品已上者,即依旧制施行,应三署清望官及六品 已上,便与封廕。清浊既异,品秩宜升,仍下所司,议为恆式。”从之。

  汉乾祐元年七月,诏:“尚书省集议,内外臣僚,父在,母承子廕,叙封追封, 合加‘太’字否?以闻。”尚书省奏议曰:“今详前后敕条,凡母皆加‘太’字, 存殁并同。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进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 故云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据敕格无载为母加‘太’字处。若以近敕,因子贵与父 命官,父自有官,即妻从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若虽有 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廕妻,亦不合用子廕之限。”从之。

  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书兵部上言:“本司廕补千牛、进马。在汉乾祐 中散失敕文,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伏缘前后不同,请别降敕命。”诏 曰:“今后应廕补子孙,宜令逐品许补一人,直候转品,方得更补,不得于本品内 重叠收补。如是所补人有身故、除名、落籓、废疾及应举及第内,只许于本品内再 补一人。太子进马、太子千牛,不用收补。詹事依祭酒例施行。兵部尚书、侍郎, 旧例不许收补,宜许收补。致仕官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丞郎给舍 已上,金吾大将军、节度、防御、团练、留后者,方得补廕。皇廕人,其祖、父曾 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补。应合收补人,须是本官亲子孙年貌合格,别无渝滥,方 许施行。余从旧例处分。”

  右封廕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诸州镇使,官秩无高卑,并在县令之下。”其年九月, 诏曰:“魏博管内刺史,比来州务,并委督邮,遂使曹官擅其威权,州牧同于闲冗, 俾循通制,宜塞异端,并宜依河南诸州例,刺史得以专达。”时议者曰:“唐朝宪 宗时,乌重允为沧州节度使,尝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夺刺史权与县令职 而自作威福耳。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镇兵,虽安、史挟奸,岂能据一墉而叛哉! 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还刺史职分,州兵并隶收管。是后虽幽、镇、魏三 道,以河北旧风,自相传袭,惟沧州一道,独禀命受代,自重允制置使然也。则梁 氏之更张,正合其事矣。”

  后唐长兴二年正月,诏曰:“要道才行,则千岐共贯;宏纲一举,则万目毕张。 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条悉在,无烦改作,各有定规,守程式者心逸日休,率 胸臆者心劳日拙。天垂万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载群伦,岳渎之方隅不易。傥各 司其局,则皆尽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互有区分,久不举行,遂 至隳紊。宜准旧制,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巨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 集成卷轴,仍粉壁书在公。若未有廨署者,文书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 令自写录一本披寻。或因顾问之时,应对须知次弟,无容旷阙。每在执行,使庶僚 则守法奉公,宰臣则提纲振领,必当彝伦攸叙。所谓至道不繁,何必期年,然后报 政。宜令御史台遍加告谕催促,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毕,其间或有未可便行, 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书门下,当更参酌,奏覆施行。”其年八月,敕: “今后大理寺官员,宜同台省官例升进,其法直官,比礼直官任使。”

  应顺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诸陵有令、丞各一员,近令、丞不 俱置,便委本县令兼之。缘河南、洛阳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诏特置陵台令、 丞各一员。

  右杂录

志十二 

  河南道西京河南府 滑州 许州 陕州 青州 兗州 宋州 陈州 曹州亳州 郑州 汝州 单州 济州 滨州 密州 颍州 濮州 蔡州

  关西道雍州京兆府 同州 华州 耀州 乾州 陇州 泾州 原州 鄜州威州 衍州 武州 良州 府州 雄州 警州

  河东道并州太原府 潞州 泽州 晋州 新州 武州 云州 应州 绛州慈州 隰州 辽州 沁州 解州 胜州 河中府

  河北道魏州大名府 镇州真定府 沧州 景州 德州 邢州 磁州 澶州 贝州 相州 泰州 雄州 幽州 新城县 定州 博州 莫州深 州 瑞州 静安军

  剑南道蜀州 汉州 彭州

  江南道黔州 处州 温州 婺州 湖州 秀州 全州 杭州 福州 台州明州 虔州 苏州 邵州 郴州 建州 道州 鄂州 潭州

  淮南道安州 庐州 楚州 寿州 天长县

  山南道襄州 邓州 唐州 复州 金州 忠州 万州 夔州 利州 阆州果州 朗州 集州 凤州 唐州 商州 随州 合州 雄胜军

  陇右道秦州 成州 洮州

  岭南道邕州 恩州 溥州 思唐州 潘州 桂州

  案:以上〔所载十道、州、府、军、县,当是以《开元十道图》为本,而于五 代之改制,及仍唐旧制者则阙焉。疑原本有所删节,〕今仍录于卷首,以存其旧。

  梁开平元年,梁祖初开国,升汴州为开封府,建名东京,元管开封、浚仪、陈 留、雍丘、封丘、尉氏六县,至是割滑州之酸枣、长垣,郑州之中牟、阳武,宋州 之襄邑,曹州之戴邑,许州之扶沟、鄢陵,陈州之太康九县隶焉。后唐复降为汴州, 以宣武军为额,其阳武、长垣、扶沟、考城等四县仍且隶汴州、其余五县却还本部。 晋天福中,复升为东京,复以前五县隶之,汉、周并因之。单州本单父县,梁为辉 州,后唐同光二年,复旧,隶宋州,周广顺中,割隶曹州。案:以上二条见《太平 御览》,其余郡县阙略不全。今考是书诸志多本《五代会要》,谨采《五代会要》 附载于后。

  后唐长兴三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据《十道图》,旧制以王者所都之地为上, 本朝都长安,遂以关内道为上。今宗庙宫阙皆在洛阳,请以河南道为上,关内道为 二,河东道第三,河北道第四,剑南道第五,江南道第六,淮南道第七,山南道第 八,陇右道第九,岭南道第十。”从之。 ○河南道 滑州酸枣县、长垣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酸枣县 却隶滑州,长垣县却改为匡城县。晋天福三年十月,酸枣县却割隶开封府。

  郑州中牟县、阳开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 “中牟县却隶郑州。”晋天福三年十月,中牟县却割属开封府。

  宋州襄邑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却隶宋州。晋天福三 年十月,复割隶开封府。

  曹州戴邑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复为考城县。 许州扶沟县、鄢陵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鄢陵县 却隶许州。天成元年九月,扶沟县却隶许州。晋天福三年十月,并割属开封府。 陈州太康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复隶陈州。晋天 福三年十月,却属开封府。

  单州楚丘县梁开平四年四月,割隶宋州。 砀山县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 “砀山县,伪梁创为辉州,并单州后,理所于辉州。今宜却属单州,其辉州依旧为 砀山县。”

  汝州叶县、襄城县后唐同光二年十二月,租庸使奏:“二县原属汝州,今隶许 州,伏缘最邻京畿,户口全少,伏乞却割隶汝州。”从之。 临汝县周显德三 年三月废。

  密州辅唐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安丘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辅唐县。 晋天福七年七月,改为胶西县,避国讳也。

  济州周广顺二年九月,以郓州钜野升为州。其地望为上,割兗州任城、中都, 单州金乡等县隶之。至其年十二月,又割郓州郓城县隶之,中都县却隶郓州。

  滨州周显德三年六月,敕:“以赡国军升为州。其地望为上,直属京,割棣州 渤海、蒲台两县隶之。”

  ◎关内道 京兆府奉先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同州。后唐同光三年二月,却隶京兆府。 武功县、好畤县后唐长兴元年五月,敕:“并临等四乡却隶京兆府。” 渭南县周显德三年四月,割属华州。 同官县梁开平三年三月,割隶同州。后 唐同光三年七月,割隶耀州。 美原县后唐同光三年七月,割隶耀州。

  华州洛南县后唐同光三年六月,河中府奏;“韩城、郃阳、澄城县。伪梁割属 当府,其澄城县今请却属同州,韩城、郃阳县且属当府。”从之。天成元年七月, 敕:“韩城、郃阳二县却割隶同州。”

  陇州汧阳县、汧源县、吴山县后唐长兴元年五月,依旧割隶陇州。

  泾州平凉县后唐清泰三年正月,泾州奏:“平凉县,自吐蕃陷渭州,权于平凉 县为渭州理所,遂罢平凉县。又有安国、耀武两镇兼属平凉,其赋租节目,并无县 管。今却置平凉县,管安国、耀武两镇人户。”从之。 临泾县后唐清泰三年 二月,原州刺史翟建奏“本州自陷吐蕃,权于临泾县为理所。临泾元属泾州,刺史 只管捕盗,其人户即泾州管县。既无属县,刺举何施,伏乞割临泾属当州。”从之。

  鄜州鄜城县梁开平三年四月,改为昭化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鄜城县。 咸宁县周显德三年三月十日废。

  威州晋天福四年五月,敕:“灵州方渠镇宜升为威州,隶灵武,仍割宁州木波、 马岭二镇隶之。”周广顺二年三月,改为环州。显德四年九月,降为通远军。

  衍州周显德五年六月,废为定平镇,隶邠州。

  武州周显德五年六月,废为潘源县,隶渭州。

  河东道 绛州梁开平四年四月,割属晋州。后唐同光二年六月,却割属河中府。

  慈州、隰州后唐同光二年六月,割隶晋州。

  仪州梁开平三年闰八月,敕:“兗州管内已有沂州,其仪州改为辽州。”晋天 福五年三月,并沁州割隶潞州,六年七月,并沁州却隶太原。

  解州汉乾祐元年九月,升解县为州,割河中府闻喜、安邑、解三县为属邑。 河中府稷山县后唐同光二年正月,割隶绛州。

  慈州仵城县、吕香县周显德三年三月降。

  ◎河北道 镇州后唐同光元年四月,改为北京,至十一月,复改为成德县。

  幽州北平县后唐长兴三年八月,改为燕平县。

  沧州长芦县、乾符县周显德三年十月,并入清池县 无棣县周显德五年, 改为保顺军。 弓高县周显德六年二月,并入东光县。 博州武水县周显德三年十月,并入聊城。

  深州博野县周显德四年五月,割隶定州。

  泽州梁开平元年六月,割隶河阳,四年二月,却隶潞州。

  德州晋天福五年十一月,移就长河县为理所。

  泰州后唐天成三年三月,升奉化军为泰州,以清苑县为理所,至晋开运二年九 月,移就满城县。至周广顺二年二月,废州,其满城割隶易州。

  雄州、霸州周显德六年五月,以瓦桥关为雄州。割容城、归义二县隶之;益津 关为霸州,割文安、大成二县隶之。地望并为中州,时初平关南故也。

  ◎剑南道 蜀州唐兴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陶胡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唐兴县。

  彭州唐昌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归化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唐昌县。

  ◎江南道 杭州临安县梁开平二年正月,改为安国县。

  福州闽清县梁开平元年十月,移就梅溪场置。

  苏州吴江县梁开平三年闰八月,两浙奏,于吴松江置县。

  明州望海县梁开平三年闰八月,两浙奏置。

  处州松杨县梁开平四年五月,改为长松县。

  秀州晋天福三年十月,两浙钱元瓘奏,以杭州嘉兴县置。

  湘州晋天福四年四月,湖南马希范奏,以湘川县置州,仍置清湘县,并割灌阳 县隶之。

  ◎淮南道 寿州周显德四年,移于颍州下蔡县,仍以下蔡县为倚郭,以旧寿州为寿春县。 盛唐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灊山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盛唐。

  ◎山南道 复州梁乾化二年十月,割隶荆南。后唐天成二年五月,却隶襄州。晋天福五年 七月,直属京,并为防御。

  果州后唐天成二年五月,隶利州。

  唐州慈丘县周显德三年三月废。

  邓州临湍县汉乾祐元年正月,改为临濑县,避庙讳也。

  菊潭县、向城县周显德三年三月废。

  商州乾元县汉乾祐二年六月,改为乾祐县,割隶京兆。

  襄州乐乡县周显德六年二月,并入宜城。

  ◎陇右道 秦州天水县、陇城县后唐长兴三年二月,秦州奏:“见管长道、成纪、清水三 县外,有十镇,征科并系镇将。今请以归化、恕水、五龙、黄土四镇就归化镇复置 旧陇城县,赤砂、染坊、夕阳、南冶、铁务五镇就赤砂镇复置旧天水县。其白石、 大泽、良恭三镇割属长道县。”从之。

  成州同谷县、栗亭县后唐清泰三年六月,秦州奏:“阶州元管将利、福津两县, 并无迁镇,成州元管同谷县,余并是镇,便系征科。今欲取成州西南近便镇分并入 同谷县,其东界四镇,别创一县者,州西南有府城、长丰、魏平三镇,其地东至泥 阳镇界二十五里,北至黄竹路金砂镇界五十里,南至兴州界三十里,西至白石镇界 一百一十里,西南至旧阶州界砂地岭四十五里。其三镇管界并入同谷县,废其镇额。 州东界有胜仙、泥阳、金砂、栗亭四镇,东至凤州美赡镇界十五里,南至果州界二 十里,北至高桥三十五里,西至同谷界三十五里,北至秦州界六十七里,欲并其四 镇地于栗亭县。其征科委县司,捕盗委镇司。”从之。

  岭南道 潘州茂名县梁开平元年五月,改为越裳县。至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茂名县。

  桂州纯化县梁开平元年五月,改为归化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纯化县。

  邕州晋天福七年七月,改为诚州,避庙讳。

  溥州晋开运三年三月,升桂州全义县为州,仍改全义县为德昌县,并割桂州临 川、广明、义宁等三县隶之,从湖南马希范奏也。

进旧五代史表 

  多罗质郡王臣永瑢等谨奏,为《旧五代史》编次成书恭呈御览事。

  臣等伏案薛居正等所修《五代史》,原由官撰,成自宋初,以一百五十卷之书, 括八姓十三主之事,具有本末,可为鉴观。虽值一时风会之衰,体格尚沿于冗弱; 而垂千古废兴之迹,异同足备夫参稽。故以杨大年之淹通,司马光之精确,无不资 其赅贯,据以编摩,求诸列朝正史之间,实亦刘昫《旧书》之比。乃征唐事者并传 天福之本,而考五代者惟行欧阳之书,致此逸文,浸成坠简。阅沉沦之已久,信显 晦之有时。

  钦惟我皇上绍绎前闻,纲罗群典,发秘书而雠校,广四库之储藏。欣觏遗篇, 因裒散帙,首尾略备,篇目可寻。经呵护以偶存,知表章之有待,非当圣世,曷阐 成编。臣等谨率同总纂官右春坊右庶子臣陆锡熊、翰林院侍读臣纪昀,纂修官编修 臣邵晋涵等,按代分排,随文勘订,汇诸家以搜其放失,胪众说以补其阙残,复为 完书,可以缮写。

  窃惟五季虽属闰朝,文献足征,治忽宜监。有《薛史》以综事迹之备,有《欧 史》以昭笔削之严,相辅而行,偏废不可。幸遭逢乎盛际,得焕发其幽光,所裨实 多,先睹为快。臣等已将《永乐大典》所录《旧五代史》,依目编辑,勒成一百五 十卷,谨分装五十八册,各加考证、粘签进呈。敬请刊诸秘殿,颁在学官。搜散佚 于七百余年,广体裁于二十三史。著名山之录,允宜传播于人间;储乙夜之观,冀 禀折衷于睿鉴。惟惭疏陋,伏候指挥,谨奏。

  乾隆四十年七月初三日 多罗质郡王臣永瑢

  经筵日讲起居注官武英殿大学士臣舒赫德

  经筵日讲起居注官文华殿大学士臣于敏中

  工部尚书和硕额驸一等忠勇公臣福隆安

  经筵讲官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臣程景伊

  经筵讲官户部尚书臣王际华

  经筵讲官礼部尚书臣蔡新

  经筵讲官兵部尚书臣嵇璜

  经筵讲官刑部尚书仍兼户部侍郎臣英廉

  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张若溎

  经筵讲官吏部左侍郎臣曹秀先

  户部右侍郎臣金简

  御制题旧五代史八韵

  上承唐室下开宋,五代兴衰纪欲详。

  旧史原监薛居正,新书重撰吉欧阳。

  泰和独用滋侵佚,永乐分收究未彰。

  四库搜罗今制创,群儒排纂故编偿。

  残缣断简研磨细,合璧连珠体裁良。

  遂使已湮得再显,果然绍远藉搜旁。

  两存例可援刘昫,专注事曾传马光。

  序以行之诗代序,惕怀殷鉴念尤长。

  ◎旧五代史编定凡例

  一、《薛史》原书体例不可得见。今考其诸臣列传,多云事见某书,或云某书 有传,知其于梁、唐、晋、汉、周断代为书,如陈寿《三国志》之体,故晁公武 《读书志》直称为诏修梁、唐、晋、汉、周书。今仍按代分编,以还其旧。

  一、《薛史》本纪沿《旧唐书》帝纪之体,除授沿革,钜纤毕书。惟分卷限制 为《永乐大典》所割裂,已不可考。详核原文,有一年再纪元者,如上有同光元年 春正月,下复书同光元年秋七月,知当于七月以后别为一卷。盖其体亦仿《旧唐书》, 《通鉴》尚沿其例也。今厘定编次为本纪六十一卷,与《玉海》所载卷数符合。

  一、《薛史》本纪俱全,惟《梁太祖纪》原帙已阙,其散见各韵者,仅得六十 八条。今据《册府元龟》诸书征引《薛史》者,按条采掇,尚可荟萃。谨仿前人取 《魏澹书》、《高氏小史》补《北魏书》之例,按其年月,条系件附,厘为七卷。

  一、五代诸臣,类多历事数朝,首尾牵连,难于分析。欧阳修《新史》以始终 从一者入梁、唐、晋、汉、周臣传,其兼涉数代者,则创立杂传归之,褒贬谨严, 于史法最合。《薛史》仅分代立传,而以专事一朝及更事数姓者参差错列,贤否混 淆,殊乖史体,此即其不及《欧史》之一端。因篇有论赞,总叙诸人,难以割裂更 易,姑仍其旧,以备参考。得失所在,读史者自能辨之。

  一、《后妃列传》,《永乐大典》中惟《周后妃传》全帙具存,余多残阙。今 采《五代会要》、《通鉴》、《契丹国志》、《北梦琐言》诸书以补其阙,用双行 分注,不使与本文相混也。

  一、《宗室列传》,《永乐大典》所载颇多脱阙。今并据《册府元龟》、《通 鉴注》诸书采补,其诸臣列传中偶有阙文,亦仿此例。

  一、诸臣列传,其有史臣原论者,俱依论中次第排比;若原论已佚,则考其人 之事迹,以类分编。

  一、《薛史》标目,如李茂贞等称《世袭传》,见於《永乐大典》原文;其杨 行密等称《僭伪传》,则见于《通鉴考异》。今悉依仿编类,以还其旧。

  一、《薛史》诸志,《永乐大典》内偶有残阙。今俱采《太平御览》所引《薛 史》增补,仍节录《五代会要》诸书分注于下,以备参考。

  一、凡纪传中所载辽代人名、官名,今悉从《辽史索伦语解》改正。

  一、《永乐大典》所载《薛史》原文,多有字句脱落、音义舛讹者。今据前代 征引《薛史》之书,如《通鉴考异》、《通鉴注》、《太平御览》、《太平广记》 《册府元龟》、《玉海》、《笔谈》、《容斋五笔》、《青缃杂记》、《职官分纪》、 《锦绣万花谷》、《艺文类聚》、《记纂渊海》之类,皆为参互校订,庶臻详备。

  一、史家所纪事迹,流传互异,彼此各有舛误。今据新旧《唐书》、《东都事 略》、《宋史》、《辽史》、《续通鉴长编》、《五代春秋》、《九国志》、《十 国春秋》及宋人说部、文集与五代碑碣尚存者,详为考核,各加案语,以资辨证。

  一、陶岳《五代史补》、王禹偁《五代史阙文》、本以补《薛史》之阙,虽事 多琐碎,要为有裨史学,故《通鉴》、《欧阳史》亦多所取。今并仿裴松之《三国 志注》体例,附见于后。

  一、《薛史》与《欧史》时有不合。如《唐闵帝纪》,《薛史》作明宗第三子, 而《欧史》作第五子,考《五代会要》、《通鉴》并同《薛史》。又,《欧史·唐 家人传》云:太祖有弟四人,曰克让、克修、克恭、克宁,皆不知其父母名号。据 《薛史·宗室传》,则克让为仲弟,克宁为季弟,克修为从父弟、父曰德成,克恭 为诸弟,非皆不知其父母名号。又,《晋家人传》止书出帝立皇后冯氏,考《薛史》 纪传,冯氏未立之先,追册张氏为皇后,而《欧史》不载。又,张万进赐名守进, 故《薛史》本纪先书万进,后书守进,《欧史》删去赐名一事,故前后遂如两人。 其余年月之先后、官爵之迁授,每多互异。今悉为辨证,详加案语,以示折衷。

  一、《欧史》改修,原据《薛史》为本,其间有改易《薛史》之文而涉笔偶误 者。如章如愚《山堂考索》论《欧史》载梁遣人至京师,纪以为硃友谦,传以为硃 友谅;杨涉相梁,三仕三已,而岁月所具,纪载实异,至末年为相,但书其罢,而 了不知其所入岁月;唐明宗在位七年余,而论赞以为十年之类是也。有尚沿《薛史》 之旧而未及刊改者。如吴缜《五代史纂误》讥《欧史·杜晓传》幅巾自废不当云十 余年;《罗绍威传》牙军相继不当云二百年之类是也。今并各加辨订于每卷之后, 庶二吏异同得失之故,读者皆得以考见焉。

  旧五代史提要

  臣等谨案:《旧五代史》一百五十卷,并目录二卷,宋司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薛居正等撰,考晁公武《读书志》云:开宝中,诏修《梁唐晋汉周书》,卢多逊、 扈蒙、张澹、李昉、刘兼、李穆、李九龄同修,宰相薛居正等监修。《玉海》引 《中兴书目》云:开宝六年四月戊申,诏修《五代史》,七年闰十月甲子,书成, 凡百五十卷,目录二卷,为纪六十一,志十二,传七十七,多据累朝实录及范质 《五代通录》为稿本。其后欧阳修别录《五代史记》七十五卷藏于家。修殁后,官 为刊印,学者始不专习《薛史》,然二书犹并行于世。至金章宗泰和七年,诏学官 止用《欧阳史》,于是《薛史》遂微。元明以来,罕有援引其书者,传本亦渐就湮 没,惟明内府有之,见于《文渊阁书目》,故《永乐大典》多载其文,然割裂淆乱, 已非居正等篇第之旧。恭逢圣朝右文稽古,网罗放佚,零缣断简,皆次第编摩,臣 等谨就《永乐大典》各韵中所引《薛史》,甄录条系,排纂先后,检其篇第,尚得 十之八九。又考宋人书之征引《薛史》者,每条采录,以补其阙,遂得依原书卷数 勒成一编。晦而复彰,散而复聚,殆实有神物呵护,以待时而出者,遭逢之幸,洵 非偶然也。欧阳修文章远出居正等上,其笔削体例亦特谨严,然自宋时论二史者, 即互有所主。司马光作《通鉴》,胡三省作《通鉴注》,皆专据《薛史》而不取 《欧史》。沈括、洪迈、王应麟辈,为一代博洽之士,其所著述,于薛、欧二史亦 多兼采,而未尝有所轩轾。盖修所作,皆刊削旧史之文,意主断制,不肯以纪载丛 碎自贬其体,故其词极工,而于情事或不能详备。至居正等奉诏撰述,本在宋初, 其时秉笔之臣,尚多逮事五代,见闻较近,纪传皆首尾完具,可以征信,故异同所 在,较核事迹,往往以此书为长。虽其文体卑弱,不免叙次烦冗之病,而遗文琐事, 反藉以获传,实足为考古者参稽之助。又《欧史》止述天司、职方二考,而诸志俱 阙,凡礼乐职官之制度,选举刑法之沿革,上承唐典下开宋制者,一概无征,亦不 及《薛史》诸志为有裨于文献。盖二书繁简,各有体裁,学识兼资,难于偏废。昔 修与宋祁所撰《新唐书》,事增文省,足以括刘晌《旧书》,而昫书仰荷皇上表章, 今仍得列于正史,况是书文虽不及欧阳而事迹较备,又何可使隐没不彰哉!谨考次 旧文,厘为《梁书》二十四卷、《唐书》五十卷、《晋书》二十四卷、《汉书》十 一卷、《周书》二十二卷、《世袭列传》二卷、《僭伪列传》三卷、《外国列传》 二卷、《志》十二卷,共一百五十卷,别为目录二卷,而搜罗排纂之意,则著于凡 例,具列如左。乾隆四十年七月恭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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