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志

     著书立意乃赠花于人之举,然万卷书亦由人力而为,非尽善尽美处还盼见谅 !

                     —— 华辀远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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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易》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夫神道广大,妙本于阴阳;形器精微,义先于律吕。圣人观四时之变,刻玉纪其盈虚,察五行之声,铸金均其清浊,所以遂八风而宣九德,和大乐而成政道。然金质从革,侈弇无方;竹体圆虚,修短利制。是以神瞽作律,用写钟声,乃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又叶时日于晷度,效地气于灰管,故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飞。灰飞律通,吹而命之,则天地之中声也。故可以范围百度,化成万品,则《虞书》所谓“叶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者也。中声节以成文,德音章而和备,则可以动天地,感鬼神,道性情,移风俗。叶言志于咏歌,鉴盛衰于治乱,故君子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盖由兹道。太史公律书云:“王者制事立物,法度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本,其于兵械尤所重焉。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

  及秦氏灭学,其道浸微。汉室初兴,丞相张苍首言律,未能审备。孝武帝创置协律之官,司马迁言律吕相生之次详矣。及王莽际,考论音律,刘歆条奏,大率有五:一曰备数,一、十、百、千、万也;二曰和声,宫、商、角、徵、羽也;三曰审度,分、寸、尺、丈、引也;四曰嘉量,龠、合、升、斗、斛也;五曰权衡,铢、两、斤、钧、石也。班固因而志之。蔡邕又记建武已后言律吕者,至司马绍统采而续之。汉末天下大乱,乐工散亡,器法堙灭,魏武始获杜夔,使定乐器声调。夔依当时尺度,权备典章。及武帝受命,遵而不革。至泰始十年,光禄大夫荀勖奏造新度,更铸律吕。元康中,勖子籓嗣其事,未及成功,属永嘉之乱,中朝典章,咸没于石勒。及元帝南迁,皇度草昧,礼容乐器,扫地皆尽,虽稍加采掇,而多所沦胥,终于恭、安,竟不能备。今考古律相生之次,及魏武已后言音律度量者,以声明于篇云。

  《传》云:“十二律,黄帝之所作也。使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昆仑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雨节间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曰含少。次制十二竹筒,写凤之鸣,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以定律吕。则律之始造,以竹为管,取其自然圆虚也。”又云“黄帝作律,以玉为管,长尺,六孔,这二十月音。至舜时,西王母献昭华之琯,以玉为之。”及汉章帝时,零陵文学奚景于泠道舜祠下得白玉琯。又武帝太康元年,汲郡盗发六国时魏襄王冢,亦得玉律。则古者又以玉为管矣。以玉者,取其体含廉润也。而汉平帝时,王莽又以铜为之。铜者,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为物至精,不为燥湿寒暑改节,介然有常,似士君子之行,故用焉。

  《周礼》太师掌六律、六吕,以合阴阳之声。六律阳声,黄钟、太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也;六吕阴声,大吕、应钟、南吕、林钟、仲吕、夹钟也。又有太师则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以吉凶。其典同掌六律之和,以辩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皆以十有二律而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而为之齐量焉。

  及周景王将铸无射,问律于泠州鸠,对曰:“夫六,中之色,故名之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由是第之。二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三曰姑洗,所以羞洁百物,考神纳宾也。四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也。五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德,平人无贰也。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人轨仪也。为之六间,以扬沈伏而黜散越也。元间大吕,助宣物也,二间夹钟,出四隙之细也。三间中吕,宣中气也。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也。五间南吕,赞阳秀也。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此皆所以律述时气效节物也。

  及秦始皇焚书荡覆,典策缺亡,诸子琐言时有遗记。吕不韦《春秋》言:黄钟之宫,律之本也,下生林钟,林钟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下生应钟,应钟上生蕤宾,蕤宾下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则,夷则上生夹钟,夹钟下生无射,无射上生中吕。三分所生,益其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后代之言音律者多宗此说。

  及汉兴,承秦之弊,张苍首治律历,颇未能详。故孝武帝正乐,乃置协律之官,虽律吕清浊之体粗正,金石高下之音有准,然徒捃采遗存,以成一时之制,而数犹用五。

  时淮南王安延致儒博,亦为律吕。云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位在子。林钟位在未,其数五十四。太蔟其数七十二,南吕之数四十八,姑洗之数六十四,应钟之数四十二,蕤宾之数五十七,大吕之数七十六,夷则之数五十一,夹钟之数六十八,无射之数四十五,中吕之数六十,极不生。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徽,南吕为羽。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应钟,不比正音,故为和;应钟生蕤宾,不比正音,故为缪。日冬至,音比林钟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十二律应二十四时之变。甲子,中吕之徵也。丙子,夹钟之羽也。戊子,黄钟之宫也。庚子,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

  司马迁八书言律吕,粗举大经,著于前史。则以太极元气函三为一,而始动于子,十二律之生,必所起焉。于是参一于丑得三,因而九三之,举本位合十辰,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谓之成数,以为黄钟之法。又参之律于十二辰,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谓之该数,以为黄钟之实。实如法而一,得黄钟之律长九寸,十一月冬至之气应焉。盖阴阳合德,气钟于子,而化生万物,则物之生莫不函三。故十二律空径三分,而上下相生,皆损益以三。其术则因黄钟之长九寸,以下生者倍其实,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实,三其法。所以明阳下生阴,阴上生阳。

  起子,为黄钟九寸,一。

  丑,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万九千四十九分之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为阳,则当位自得而下生阴,在六吕为阴,则得其所衡而上生于阳,推算之术无重上生之法也。所谓律取妻,吕生子,阴阳升降,律吕之大经也。而迁又言十二律之长,今依淮南九九之数,则蕤宾为重上。又言五音相生,而以宫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宫。求其理用,罔见通途。

  及元始中,王莽辅政,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音义,使羲和刘歆典领调奏。班固《汉书》采而志之,其序论虽博,而言十二律损益次第,自黄钟长九寸,三分损一,下生林钟,长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蔟而左旋,八八为位。一上一下,终于无射,下生中吕。校其相生所得,与司马迁正同。班固采以为志。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上使太子傅玄成、谏议大夫章杂试问房于乐府,房对:“受学于故小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牺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徽,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徽羽以类从焉。《礼运》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燠、风雨之占生焉。于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苟非革木之声,则无不有所合。《虞书》曰“律和声,此之谓也。”

  京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而长丈,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载。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效气,道之本也。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以代之。准之声明暢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以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则无不如数而应者矣。《续汉志》具载其六十律准度数,其相生之次与《吕览》、《淮南》同。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原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崇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崇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汉末纷乱,亡失雅乐。魏武时,河南杜夔精识音韵,为雅乐郎中,令铸铜工柴玉铸钟,其声均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更相诉白于魏武王。魏武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

  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献,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和写笛造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仪形古昔,以求厥衷,合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乐府施行。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徽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辄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种整、硃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钟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则歌奏之义,若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周礼》、《国语》载六律六同,《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撰《律历志》亦纪十二律,惟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己绝,蔡邕追纪其言,亦曰今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省图,不如视笛之孔,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正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其宫声正而不倍,故曰正声。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也。应钟为变宫,第二孔也。南吕为羽,第三孔也。林钟为徵,第四孔也。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也。姑洗为角,笛体中声。太蔟为商。笛后出孔也。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此章记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正声调法,黄钟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始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得徵声也。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以南吕律从商孔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商附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音家旧法,虽一倍再倍,但令均同,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于曲均故也。《国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于商上者,墨点识之,以应钟律。从此点下行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宫之声也。变宫生变徵,应钟生蕤宾也。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徵之声。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也。

  下徵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也。本正声黄钟之徵。徵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徵。下徵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也。然则正声清,下徵为浊也。南吕为商,第三孔也。本正声黄钟之羽,今为下徵之商也。应钟为角,第二孔也。本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徵之角也。黄钟为变徵,下徵之调,林钟为宫,大吕当为变徵,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声,故假用黄钟以为变徵也。假用之法,当为变徵之声,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徵硙蒦之,则得大吕变徵之声矣。诸笛下徵调求变徵之法,皆如此也。太蔟为徵,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徵之徵也。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徵之羽。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之变宫也。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

  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于正声为角,于下徵为羽。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惟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蕤宾为商,正也。林钟为角,非正也。南吕为变徵,非正也。应钟为徵,正也。黄钟为羽,非正也。太蔟为变宫。非正也。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应,余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律,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短者四之。其余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均合。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也。二十一变也。宫有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令下者也;四曰变徵,远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徽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也。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变宫近宫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林钟亦如之一。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七厘有奇。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尽六寸。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有奇。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二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五音十二律

  土音宫,数八十一,为声之始。属土者,以其最浊,君之象也。季夏之气和,则宫声调。宫乱则荒,其君骄。黄钟之宫,律最长也。

  火音徵,三分宫去一以生,其数五十四。属火者,以其徵清,事之象也。夏气和,则徵声调。徵乱则哀,其事勤也。

  金音商,三分徵益一以生,其数七十二。属金者,以其浊次宫,臣之象也。秋气和,则商声调。商乱则诐,其官坏也。

  水音羽,三分商去一以生,其数四十八。属水者,以为最清,物之象也。冬气和,则羽声调。羽乱则危,其财匮也。

  木音角,三分羽益一以生,其数六十四。属木者,以其清浊中,人之象也。春气和,则角声调。角乱则忧,其人怨也。

  凡声尊卑,取象五行,数多者浊,数少者清;大不过宫,细不过羽。

  十一月,律中黄钟,律之始也,长九寸。仲冬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班固三分损一,下生林钟。

  十二月,律中大吕,司马迁未下生之律,长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为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季冬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助宣物也。三分益一,上生夷则;京房三分损一,下生夷则。

  正月,律中太蔟,未上生之律,长八寸。孟春气至,则其律应,所以赞阳出滞也。三分损一,下生南吕。

  二月,律中夹钟,酉下生之律,长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倍之为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七十五。仲春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出四隙之细也。三分益一,上生无射;京房三分损一,下生无射。

  三月,律中姑洗,酉上生之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季春气至,则其律应,所以修絜百物,考神纳宾也。三分损一,下生应钟。

  四月,律中中吕,亥下生之律,长三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倍之为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孟夏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宣中气也。

  五月,律中蕤宾,亥上生之律,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仲夏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安静人神,献酬交酢也。三分损一,下生大吕;京房三分益一,上生大吕。

  六月,律中林钟,丑下生之律,长六寸。季夏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肃纯恪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七月,律中夷则,丑上生之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孟秋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咏歌九则,平百姓而无贷也。三分损一,下生夹钟;京房三分益一,上生夹钟。

  八月,律中南吕,卯下生之律,长五寸三分寸之一。仲秋气至,则其律应,所以赞阳秀也。三分益一,上生姑洗。

  九月,律中无射,卯上生之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季秋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人轨仪也。三分损一,下生中吕;京房三分益一,上生中吕。

  十月,律中应钟,巳下生之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孟冬气至,则其律应,所以均利器用,俾应复也。三分益一,上生蕤宾。

  淮南、京房、郑玄诸儒言律历,皆上下相生,至蕤宾又重上生大吕,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百四;夷则上生夹钟,长七寸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无射上生中吕,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此三品于司马迁、班固所生之寸数及分皆倍焉,余则并同。斯则泠州鸠所谓六间之道,扬沈伏,黜散越,假之为用者也。变通相半,随事之宜,赞助之法也。凡音声之体,务在和均,益则加倍,损则减半,其于本音恆为无爽。然则言一上一下者,相生之道;言重上生者,吹候之用也。于蕤宾重上生者,适会为用之数,故言律者因焉,非相生之正也。

  杨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也。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也。声以情质,质,正也。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钟均和其清浊之声。声律相协而八音生。协,和也。”宫、商、角、徵、羽,谓之五声。金、石、匏、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日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灰,效阴阳,冬至阳气应则灰除,是故乐均清,景长极,黄钟通,土灰轻而衡仰。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灰重而衡低。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令封上。效则和,否则占。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房中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去;其为气所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杨泉记云:“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或云以律著室中,随十二辰埋之,上与地平,以竹莩灰实律中,以罗縠覆律吕,气至吹灰动縠。小动为和,大动,君弱臣强;不动,君严暴之应也。

  审度

  起度之正,《汉志》言之详矣。武帝泰始九年,中书监荀勖校太乐,八音不和,始知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余。勖乃部著作郎刘恭依《周礼》制尺,所谓古尺也。依古尺更铸铜律吕,以调声韵。以尺量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又,汲郡盗发六国时魏襄王冢,得古周时玉律及钟、磬,与新律声韵闇同。于时郡国或得汉时故钟,吹律命之皆应。勖铭其尺曰:“晋泰始十年,中书考古器,揆校今尺,长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铜尺。姑洗微强,西京望臬微弱,其余与此尺同。”铭八十二字。此尺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

  荀勖造新钟律,与古器谐韵,时人称其精密,惟散骑侍郎陈留阮咸讥其声高,声高则悲,非兴国之音,亡国之音。亡国之音哀以思,其人困。今声不合雅,惧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尺有长短所致也。会咸病卒,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故施用之。后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岁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长勖尺四分,时人服咸之妙,而莫能厝意焉。

  史臣案:“勖于千载之外,推百代之法,度数既宜,声韵又契,可谓切密,信而有徵也。而时人寡识,据无闻之一尺,忽周汉之两器,雷同臧否,何其谬哉!《世说》称“有田父于野地中得周时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试以校己所治金石丝竹,皆短校一米”。又,汉章帝时,零陵文学史奚景于泠道舜祠下得玉律,度以为尺,相传谓之汉官尺。以校荀勖尺,勖尺短四分;汉官、始平两尺,长短度同。又,杜夔所用调律尺,比勖新尺,得一尺四分七厘。魏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云:王莽时刘歆斛尺弱于今尺四分五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厘;即荀勖所谓今尺长四分半是也。元帝后,江东所用尺,比荀勖尺一尺六分二厘。赵刘曜光初四年铸浑仪,八年铸土圭,其尺比荀勖尺一尺五分。荀勖新尺惟以调音律,至于人间未甚流布,故江左及刘曜仪表,并与魏尺略相依准。

  嘉量

  《周礼》:“栗氏为量,鬴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鬴。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实一升。重一钧,其声中黄钟。概而不税。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观四国。永启厥后,兹器维则。’”《春秋左氏传》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四豆为区,区斗六升也。四区为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则钟,六十四斗也。郑玄以为釜方尺,积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以算术考之,古斛之积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而圆其外,减傍一厘八毫,其径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积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积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荅麻麦一斛,积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据精粗为率,使价齐,而不等其器之积寸也。以米斛为正,则同于《汉志》。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商功》曰:“当今大司农斛,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积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铜斛,于今尺为深九寸五分五厘,径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术计之,于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魏斛大而尺长,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衡权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古有黍、垒、锤、锱、镮、钧、锊、镒之目,历代参差。《汉志》言衡权名理甚备,自后变更,其详未闻。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人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赵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圆石,状如水碓,铭曰:“律权石,重四钧,同律度量衡。有辛氏造。”续咸议,是王莽时物。

卷十七

  昔者圣人拟宸极以运璿玑,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历,敬农时,兴物利,皆以系顺两仪,纪纲万物者也。然则观象设卦,扐闰成爻,历数之原,存乎此也。逮乎炎帝,分八节以始农功,轩辕纪三纲而阐书契,乃使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臾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挠造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综斯六术,考定气象,建五行,察发敛,起消息,正闰余,述而著焉,谓之《调历》。洎于少昊则凤鸟司历,颛顼则南正司天,陶唐则分命羲和,虞舜则因循尧法。及夏殷承运,周氏应期,正朔既殊,创法斯异。《传》曰:“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是故天子置日官,诸侯有日御,以和万国,以协三辰。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阴阳生杀之数,启闭升降之纪,消息盈虚之节,皆应躔次而无淫流,故能该浃生灵,堪舆天地。周德既衰,史官失职,畴人分散,禨祥不理。秦并天下,颇推五胜,自以获水德之瑞,用十月为正。汉氏初兴,多所未暇,百有余载,袭秦正朔。爰及武帝,始诏司马迁等议造《汉历》,乃行夏正。其后刘歆更造夏《三统》,以说《左传》,辩而非实,班固惑之,采以为志。逮光武中兴,太仆硃浮数言历有乖谬,于时天下初定,未能详考。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余年,仪式乃备。及光和中,乃命刘洪、蔡邕共修律历,其后司马彪因之,以继班史。今采魏文黄初已后言历数行事者,以续司马彪云。

  汉灵帝时,会稽东部尉刘洪,考史官自古迄今历注,原其进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验,视其往来,度其终始,始悟《四分》于天疏阔,皆斗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斗二十二度,以术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则合于古,引而下则应于今。其为之也,依《易》立数,遁行相号,潜处相求,名为《乾象历》。又创制日行迟速,兼考月行,阴阳交错于黄道表里,日行黄道,于赤道宿度复有进退。方于前法,转为精密矣。献帝建安元年,郑玄受其法,以为穷幽极微,又加注释焉。

  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令高堂隆复详议历数,更有改革。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千二百五为斗分。

  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改历明时,韩翊首建,犹巩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历三年,更相是非,无时而决。案三公议皆综尽典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璿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奏可。

  太史令许芝云:“刘洪月行术用以来且四十余年,以复觉失一辰有奇。”

  孙饮议:“史迁造《太初》,其后刘歆以为疏,复为《三统》。章和中,改为《四分》,以仪天度,考合符应,时有差跌,日蚀觉过半日。至熹平中,刘洪改为《乾象》,推天七曜之符,与天地合其叙。”

  董巴议云:“圣人迹太阳于晷景,效太阴于弦望,明五星于见伏,正是非于晦朔。弦望伏见者,历数之纲纪,检验之明者也。”

  徐岳议:“刘洪以历后天,潜精内思二十余载,参校汉家《太初》、《三统》、《四分》历术,课弦望于两仪郭间。而月行九岁一终,谓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岁,九道小终;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终,进退牛前四度五分。学者务追合《四分》,但减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阔,皆由斗分多故也。课弦望当以昏明度月所在,则知加时先后之意,不宜用两仪郭间。洪加《太初》元十二纪,减十斗下分,元起己丑,又为月行迟疾交会及黄道去极度、五星术,理实粹密,信可长行。今韩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下分,所错无几。翊所增减,致亦留思,然十术新立,犹未就悉,至于日蚀,有不尽效。效历之要,要在日蚀。熹平之际,时洪为郎,欲改《四分》,先上验日蚀:日蚀在晏,加时在辰,蚀从下上,三分侵二。事御之后如洪言,海内识真,莫不闻见,刘歆以来,未有洪比。夫以黄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时未日蚀,《乾象术》加时申半强,于消息就加未,《黄初》以为加辛强,《乾象》后天一辰半强为近,《黄初》二辰半为远,消息与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时申北日蚀,《黄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黄初》后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先天一辰强,为远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时西南维日蚀,《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黄初》加未强,《乾象》先天一辰远,《黄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蚀,《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黄初》月加子强,入甲申日,《乾象》后天二辰,消息后一辰为近,《黄初》后天六辰远。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蚀,《乾象》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黄初》以丙午月加酉强,《乾象》先天二辰近,《黄初》后天二辰强为远,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凡课日月蚀五事,《乾象》四远,《黄初》一近。”

  翊于课难徐岳:“《乾象》消息但可减,不可加。加之无可说,不可用。”岳云:本术自有消息,受师法,以消息为奇,辞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术自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见;《黄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见,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见,先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见;《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见,先五日;《黄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见,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黄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见;《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见,先七日;《黄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见,先十日。

  金以三年闰六月十五日丁丑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黄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见;《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见,先二十三日;《黄初》八月十五日丁丑见,先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见;《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见,先四日;《黄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见,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后二日;《黄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后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见;《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见;《黄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见,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丑伏,后七日;《黄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后六日。

  水以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见;《乾象》以闰月九日辛未见,先十六日;《黄初》闰月八日庚午见,先十七日。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后四日;《黄初》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后三日。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黄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见;二历同以十二月壬申见,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见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黄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议:“以太史天度与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与天度日皆差异,月蚀加时乃后天六时半,非从三度之谓,定为后天过半日也。”

  董巴议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画,以象二十四气。黄帝因之,初作《调历》。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历。颛顼以今之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月朔旦立春,五星会于庙,营室也,冰冻始泮,蛰虫始发,鸡始三号,天曰作时,地曰作昌,人曰作乐,鸟兽万物莫不应和,故颛顼圣人为历宗也。汤作《殷历》弗复以正月朔旦立春为节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元首,下至周鲁及汉,皆从其节,据正四时。夏为得天,以承尧舜,从颛顼故也。《礼记》大戴曰虞夏之历,建正于孟春,此之谓也。”

  杨伟请:“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从法,是校方员弃规矩,考轻重背权衡,课长短废尺寸,论是非违分理。若不先定校历之本法,而悬听弃法之末争,则孟轲所谓‘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楼’者也。今韩翊据刘洪术者,知贵其术,珍其法。而弃其论,背其术,废其言,违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传来世。若知而违之,是挟故而背师也;若不知而据之,是为挟不知而罔知也。”校议未定,会帝崩而寝。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书郎杨伟造《景初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伟历,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其孟、仲、季月虽与夏正不同,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其刘氏在蜀,仍汉《四分历》。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又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术精妙,用推浑天之理,以制仪象及论,故孙氏用《乾象历》,至吴亡。

  武帝践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历》,改名《泰始历》。杨伟推五星尤疏阔,故元帝渡江左以后,更以《乾象》五星法代伟历。自黄初已后,改作历术,皆斟酌《乾象》所减斗分、朔余、月行阴阳迟疾,以求折衷。洪术为后代推步之师表,故先列之云。

  乾象历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会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纪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通数,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岁中,十二。

  余数,三千九十。

  章岁,十九。

  没法,百三。

  章闰,七。

  会数,四十七。

  会岁,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会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万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纪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满乾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者,入内纪甲子年也。满法去之,入外纪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岁而一,所得为定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岁有闰。以通法乘定积月,为假积日,满日法为定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小余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之,命以纪,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气

  置冬至小余,加大余十五,小余五百一十五,满二千三百五十六从大余,命如法。

  推闰月

  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为一月。不尽,半法己上亦一,有进退,以无中月。

  推弦望

  加大余七,小余五百五十七半,小余如日法从大余,余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其弦望定小余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满日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以课所近节气夜漏未尽,以算上为日。

  推没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没,有余加尽积为一。以会通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命以纪,算外,冬至后没日。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六十四,满其法从大余,无分为灭。

  推日度

  以纪法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日,加一度,经斗除分;分少,损一度为纪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则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满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岁乘朔小余,满会数为大分;不尽,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会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满会数从大分,大分满纪法后度,经斗除大分。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则上弦月所在。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月蚀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会岁去之,其余年以会率乘之,如会岁为积蚀,有余加积一。会月乘之,如会率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章闰乘余年,满章岁为积闰,以减积月,余以岁中去之,不尽,数起天正。

  求次蚀,加五月,月余千六百三十五,满会率得一月,月以望。

  推卦用事日

  因冬至大余,倍其小余,坎用事日也。加小余千七十五,满乾法从大余,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百三。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余。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大小余,加大余二十七,小余九百二十七,满二千三百五十六从大余,得土用事日也。加大余十八,小余六百一十八,得立春木用事日。加大余七十三,小余百一十六,复得土。又加土如得其火,金、水放此。

  推加时

  以十二乘小余,满其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朔、弦、望以定小余。

  推漏刻

  以百乘小余,满其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课所近节气,起夜分尽;夜上水未尽,以所近言之。

  推有进退,进加退减所得也。进退有差,起二分度后,率四度转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转之,差满三止,历五度而减如初。

  月行三道术

  月行迟疾,周进有恆。会数从天地凡数,乘余率自乘,如会数而一,为过周分。以从周天,月周除之,历日数也。迟疾有衰,其变者势也。以衰减加月行率,为日转度分。衰左右相加,为损益率。益转相益,损转相损,盈缩积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数而一,以历周减焉,为朔行分也。

  日转度分      列衰      损益率      盈缩积   

  月行分一日十四度 十分一退减   益二十二     盈初    二百七十六二日十四度 

  九分二退减   益二十一     盈二十二  二百七十五三日十四度 

  七分三退减   益十九      盈四十三  二百七十三四日十四度 

  四分四退减   益十六      盈六十二  二百七十五日十四度     

  四退减     益十二      盈七十八  二百六十六六日十三度 

  十五分四退减 益八       盈九十   二百六十二七日十三度 

  十一分四退减  益四       盈九十八  二百五十八八日十三度 

  七分四退减   损        盈百二   二百五十四九日十三度 

  三分四退加   损四       盈百二   二百五十十日十二度 

  十八分三退加 损八       盈九十八  二百四十六十一日十二度 

  十五分四退加  损十一     盈九十   二百四十三十二日十二度

  十一分三退加 损十五      盈七十九  二百三十九十三日十二度

  八分二退加   损十八      盈六十四  二百三十六十四日十二度

  六分一退加   损二十      盈四十六  二百三十四十五日十二度

  五分一进减   损二十一     盈二十六  二百三十三十六日十二度

  六分二进减   损二十损不足反减五为益,盈有五谓益而损缩初二十,故不足。          盈五缩初  二百三十四十七日十二度

  八分三进减   益十八      缩十五   二百三十六十八日十二度

  十一分四进减 益十五      缩二十三  二百三十九十九日十二度

  十五分三进减 益十一      缩四十八  二百四十三二十日十二度

  十八分四进减 益八       缩五十九  二百四十六二十一日十三度

  三分四进减   益四       缩六十七  二百五十二十二日十三度

  七分四进加   损        缩七十一  二百五十四二十三日十三度

  十一分四进加 损四       缩七十一  二百五十八二十四日十三度

  十五分四进加 损八       缩六十七  二百六十二二十五日十四度   

  四进加     损十二      缩五十九  二百六十六二十六日十四度

  四分三进加   损十六      缩四十七  二百七十二十七日十四度

  七分三历初进加损十九     缩三十一  二百七十三三大周日周日十四度

  九分少进加   损二十一     缩十二 

  二百七十五周日分,三千三百三。

  周虚,二千六百六十六。

  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

  通周,十八万五千三十九。

  历周,十六万四千四百六十六。

  少大法,一千一百一。

  朔行大分,万一千八百一。

  小分,二十五。

  周半,一百二十七。

  推合朔入历

  以上元积月乘朔行大小分,小分满通数三十一从大分,大分满历周去之,余满周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日余命算外,所求合朔入历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五千八百三十二,小分二十五。

  求弦望,各加七日,日余二千二百八十三,小分二十九半,分各如法成日,日满二十七日去之。余如周分。不足除,减一日,加周虚。

  求弦望定大小余

  置所入历盈缩积,以通周乘之为实。令通数乘日余分,以乘损益率,以损益实,为加时盈缩也。章岁减月行分,乘周半为差法,以除之,所得盈减缩加大小余,如日法盈不足,朔加时在前后日。弦望进退大余,为定小余。

  求朔弦望加时定度

  以章岁乘加时盈缩,差法除之,所得满会数为盈缩大小分,以盈减缩加本日月所在,盈不足,以纪法进退度,为日月所在定度分。

  推月行夜半入历

  以周半乘朔小余,如通数而一,以减入历日余。余不足,加周法而减焉,却一日。却得周日加其分,即得夜半入历。

  求次日,转一日,因日余到二十七日,日余满周日分去之,不直周日也。其不满直之,加周虚于余,余皆次日入历日余也。

  求月夜半定度

  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如周法得一,不尽为余,以损益缩积,余无所损,破全为法损之,为夜半盈缩也。满章岁为度,不尽为分。通数乘分及余,余如周法从分,分满纪法从度,以盈加缩减本夜半度及余,为定度。

  求变衰法

  以入历日余乘列衰,如周法得一,不尽为余,即谷知其日变衰也。

  求次历

  以周虚乘列衰,如周法为常数,历竟,辄以加变衰,满列衰去之,转为次历变衰也。

  求次日夜半定度

  以变衰进加退减历日转分,分盈不足,章岁出入度也。通数乘分及余,而日转加夜定度,为次日也。竟历不直周日,减余三十八,乃以通数乘之,直周日者加余八百三十七,又以少大分八百九十九,加次历变衰,转求如前。

  求次日夜半盈缩

  以变衰减加损益率,为变损益率,而以转损益夜半盈缩。历竟损不足,反减为入次历,减加余如上数。

  求昏明月度

  以历月行分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以减月行分为昏分。分如章岁为度,以通数乘分,以加夜半定度,为昏明定度。余分半法以上成,不满废之。

  求月行迟疾

  月经四表,出入三道,交错分天,以月率除之,为历之日。周天乘朔望合,如会月而一,朔合分也。通数乘合数,余如会数而一,退分也。以从月周,为日进分。会数而一,为差率也。

  阴阳历    衰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一减   益十七   初

  二日限余千二百九十微分四百五十七

  一减   益十六     十七

  此为前限

  三日     三减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四减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四减   益八     六十

  六日     三减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三减减不足,反损为加,谓益有一,当减三,为不足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四加   损二过极损之,谓月行半周, 度已过极,则当损之。

  九日     四加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三加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二加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一加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限余三千九百一十二, 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

  此为后限

  一加历初大,分日。   损十六      二十七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少加少者 损十六大   十一

  少大法,四百七十三。

  历周,十万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万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入阴阳历

  以会月去上元积月,余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满其法从合分,合分满周天去之,其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满去之,余为入阴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入历,不尽为日余。

  求次月

  加二日,日余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满十三去之,除余如分日。阴阳历竟互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余后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望定数

  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大小分,会数乘小分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

  以差率乘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日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以会数约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如会数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为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直之,加余二千七百二,小分三十一,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数乘入迟疾历夜半盈缩及余,余满周半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也。

  求昏明数

  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

  求月去极度

  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一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也。其阳历以加日所在黄道历去极度,阴历以减之,则月去极度。强正弱负,强弱相并,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其相减也,同名相消,异名相从,无对互之,二强进少而弱。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

  己丑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戊子  丁丑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万六千七百二十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一千一百五十七。

  入月日,十二。

  日余,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

  朔虚分,三百。

  斗分,四十九万四千一十五。

  度数,四十八。

  度余,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三千五百二十九。

  日率,三千六百五十三。

  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三。

  合月法,六万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二百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一。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五百三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

  朔虚分,九百二十三。

  斗分,五十一万一千七百五。

  度数,十二。

  度余,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二十二。

  日率,七千二百一十三。

  合月数,九。

  月余,十五万二千二百九十三。

  合月法,十七万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三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九。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虚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万八千一百九十。

  度数,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朔虚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数,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周率除之,得一,星合往年。二,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合余减周率为度分。金、水积合,奇为晨,耦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满合月法从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去积月,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命以天正算外,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会数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度,不尽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数加月数,以月余加月余,满合月法得一月,不满岁中,即合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大小余,加合月大小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求后入月日术

  以入月日、日余,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减一日……后小余满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也。

  求后度

  以度加度,度余加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见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见行四十度。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火:伏百四十三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

  见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见行三百二十度。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土:伏三十三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见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见行十五度。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金:晨伏东方八十二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西方。二百四十六日。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晨伏行百度。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东方。日度加西。伏十日,退八度。

  水:晨伏三十三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西方。三十二日。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伏行六十五度。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东方。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及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余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递则减之,伏不尽度,经斗除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凡言如盈约满,皆求实之除也;去及除之,取尽之除也。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而顺,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与日合,伏,顺,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复留,十一日而顺,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复顺,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复三十四日而顺,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与日合也。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与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更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更顺,减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更逆,疾,一日退一度。留,不行二日。旋,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与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迟,九日退七度,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

卷十八

  魏尚书郎杨伟表曰:“臣览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徵》。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历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鹜,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以蚀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常改革不已。”

  壬辰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已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百一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 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也。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

  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在中节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数、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  限数千二百四十二  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数千二百五十四  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节  限数千二百三十五  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数千二百一十三  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节   限数千一百七十二  间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   限数千一百二十二  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   限数千六十五    间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   限数千八      间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节   限数九百五十一   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   限数九百      间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节   限数八百五十七   间限八百四十

  小满四月中   限数八百二十三   间限八百一十二

  芒种五月节   限数八百      间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   限数七百九十八   间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节   限数八百五     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   限数八百二十五   间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节   限数八百五十九   间限八百八十三

  处暑七月中   限数九百七     间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节   限数九百六十二   间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   限数千二十一    间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节   限数千八十     间即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   限数千一百三十三  间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节   限数千一百八十一  间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   限数千二百一十五  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即去年冬至后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即《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推日度术曰:以纪法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术曰:以月周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满纪法得一度,则并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分及也。其冬下旬,月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分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蚀。

  推合朔交会月蚀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倍会通去之,余不满会通者,纪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纪首里,天正合朔月在里。满会通去之,表满在里,里满在表。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里满在表,加表满在里。先交会后月蚀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裹则望在里。先月蚀后交会者,看蚀月朔在里则望在表,朔在表则望在里。交会月蚀如朔望合数以下,则前交后会;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会后交。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交度分也。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也。余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亏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北角起。亏蚀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会交中者,蚀尽。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反也。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月行分

  一日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积分118534     二百七十七

  三日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积分223391     二百七十四

  四日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积分314571     二百七十一

  五日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积分392714     二百六十七

  六日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积分451341     二百六十一

  七日十三度七分  损    盈积分483254     二百五十四

  八日十三度一分  损六   盈积分483254     二百四十八

  九日十二度十六分 损十   盈积分455900     二百四十四

  十日十二度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410310     二百四十一

  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损十五  盈积分351413     二百三十九

  十二日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积分282658     二百三十六

  十三日十二度五分 损二十一 盈积分200596     二百三十三

  十四日十二度三分 损二十三 盈积分104857     二百三十一

  十五日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缩初         二百三十三

  十六日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 95739     二百三十五

  十七日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积分182336     二百三十七

  十八日十二度十二分益十四  缩积分259863     二百四十

  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益十一  缩积分323689     二百四十三

  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益八   缩积分373838     二百四十六

  二十一日十三度三分益四   缩积分410311     二百五十

  二十二日十三度七分损    缩积分428546     二百五十四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二分损五  缩积分428546     二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十三度十八分损十一 缩积分405751     二百六十五

  二十五日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积分355602     二百七十一

  二十六日十四度十一分损二十三缩积分278099     二百七十七

  二十七日十四度十二分损二十四缩积分173242     二百七十八

  周日十四度十三分有小分六百二十六分损二十五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缩积分 63826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数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除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损率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十五度

  表略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所得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

  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一以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余为月余。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以六十去大余,余为星合朔大余。大余之余为朔小余。以通数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余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余。以朔小余减日法,余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也。

  木:合终岁数,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终合数,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一十三。

  月余,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一十五。

  日余,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一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数,一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余,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终岁数,一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余,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朔虚分,一千二十四。

  斗分,一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终合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余,二千三十四万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为合余。以合终合数减合余,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余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余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日余。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余。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全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余加月余,余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

  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余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

  武帝侍中平原刘智,以斗历改宪,推《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推甲子为上元,至泰始十年,岁在甲午,九万七千四百一十一岁,上元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始于星纪,得元首之端。饰以浮说,名为《正历》。

  当阳侯杜预著《春秋长历》,说云:

  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有奇,日官当会集此之迟疾,以考成晦朔,以设闰月。闰月无中气,而北斗邪指两辰之间,所以异于他月。积此以相通,四时八节无违,乃得成岁,其微密至矣。得其精微,以合天道,则事叙而不愆。故《传》曰:“闰以正时,时以作事。”然阴阳之运,随动而差,差而不已,遂与历错。故仲尼、丘明每于朔闰发文,盖矫正得失,因以宣明历数也。

  刘子骏造《三正历》以修《春秋》,日蚀有甲乙者三十四,而《三正历》惟得一蚀,比诸家既最疏。又六千余岁辄益一日,凡岁当累日为次,而故益之,此不可行之甚者。

  自古已来,诸论《春秋》者多违谬,或造家术,或用黄帝已来诸历,以推经传朔日,皆不谐合。日蚀于朔,此乃天验,《经传》又书其朔蚀,可谓得天,而刘贾诸儒说,皆以为月二日或三日,公违圣人明文,其弊在于守一元,不与天消息也。

  余感《春秋》之事,尝著《历论》,极言历之通理。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运其舍,皆动物也。物动则不一,虽行度有大量可得而限,累日为月,累月为岁,以新故相涉,不得不有毫末之差,此自然之理也。故春秋日有频月而蚀者,有旷年不蚀者,理不得一,而算守恆数,故历无不有先后也。始失于毫毛,而尚未可觉,积而成多,以失弦望晦朔,则不得不改宪以从之。《书》所谓“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易》所谓“治历明时”,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者也。推此论之,春秋二百余年,其治历变通多矣。虽数术绝灭,远寻《经传》微旨,大量可知,时之违谬,则《经传》有验。学者固当曲循《经传》月日、日蚀,以考晦朔,以推时验;而皆不然,各据其学,以推春秋,此无异于度己之迹,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余为《历论》之后,至咸宁中,善算者李修、卜显,依论体为术,名《乾度历》,表上朝廷。其术合日行四分数而微增月行,用三百岁改宪之意,二元相推,七十余岁,承以强弱,强弱之差盖少,而适足以远通盈缩。时尚书及史官,以《乾度》与《泰始历》参校古今记注,《乾度历》殊胜《泰始历》,上胜官历四十五事。今其术具存。又并考古今十历以验《春秋》,知《三统》之最疏也。

  《春秋》大凡七百七十九日, 三百九十三《经》,三百八十六《传》。其三十七日食。 三无甲乙。

  《黄帝》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蚀。

  《颛顼历》得五百九日,八蚀。

  《夏历》得五百三十六日,十四蚀。

  《真夏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蚀。

  《殷历》得五百三日,十三蚀。

  《周历》得五百六日,十三蚀。

  《真周历》得四百八十五日,一蚀。

  《鲁历》得五百二十九日,十三蚀。

  《三统历》得四百八十四日,一蚀。

  《乾象历》得四百九十五日,七蚀。

  《泰始历》得五百一十日,十九蚀。

  《乾度历》得五百三十八日,十九蚀。

  今《长历》得七百四十六日,三十三蚀。 失三十三日,《经传》误;四日蚀,三无甲乙。

  汉末,宋仲子集七历以考《春秋》,案其夏、周二历术数,皆与《艺文志》所记不同,故更名为《真夏》、《真周历》也。

  穆帝永和八年,著作郎琅邪王朔之造《通历》,以甲子为上元,积九万七千年,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千二百五为斗分,因其上元为开辟之始。

  后秦姚兴时,当孝武太元九年,岁在甲申,天水姜岌造《三纪甲子元历》,其略曰:“治历之道,必审日月之行,然后可以上考天时,下察地化。一失其本,则四时变移。故仲尼之作《春秋》,日以继月,月以继时,时以继年,年以首事,明天时者人事之本,是以王者重之。自皇羲以降,暨于汉魏,各自制历,以求厥中。考其疏密,惟交会薄蚀可以验之。然书契所记,惟《春秋》著日蚀之变,自隐公讫于哀公,凡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日蚀三十有六,考其晦朔,不知用何历也。班固以为《春秋》因《鲁历》,《鲁历》不正,故置闰失其序。鲁以闰余一之岁为蔀首,检《春秋》置闰不与此蔀相符也。《命历序》曰:孔子为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历,使其数可传于后。如是,《春秋》宜用《殷历》正之。今考其交会,不与《殷历》相应,以《殷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检《经》,率多一日,《传》率少一日。但《公羊》、《经》、《传》异朔,于理可从,而《经》有蚀朔之验,《传》为失之也。服虔解《传》用太极上元,太极上元乃《三统历》刘歆所造元也,何缘施于《春秋》?于《春秋》而用《汉历》,于义无乃远乎?《传》之违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蚀之。《传》曰:‘辰在申,司历过,再失闰也。’考其去交分,交会应在此月,而不为再失闰也。案歆历于《春秋》日蚀一朔,其余多在二日。因附《五行传》,著朓与侧匿之说云:春秋时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恆迟。歆不以历失天,而为之差说。日之食朔,此乃天验也,而歆反以历非此,冤天而负时历也。杜预又以为周衰世乱,学者莫得其真,今之所传七历,皆未必是时王之术也。今诚以七家之历,以考古今交会,信无其验也,皆由斗分疏之所致也。《殷历》以四分一为斗分,《三统》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为斗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为斗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为斗分,疏密不同,法数各异。《殷历》斗分粗,故不施于今。《乾象》斗分细,故不得通于古。《景初》斗分虽在粗细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亏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东井而蚀,以月验之,乃在参六度,差违乃尔,安可以考天时人事乎?今治新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为斗分,日在斗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于《春秋》,下可以取验于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蚀,正朔者二十有五,蚀二日者二,蚀晦者二,误者五,凡三十三蚀,其余蚀经无日讳之名,无以考其得失。图纬皆云“三百岁斗历改宪”。以今新施于春秋之世,日蚀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于今,凡一千余岁,交会弦望故进退于三蚀之间,此法乃可永载用之,岂三百岁斗历改宪者乎?

  甲子上元以来,至鲁隐公元年已未岁,凡八万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晋孝武太元九年甲申岁,凡八万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三。

  纪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数,十七万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二。

  月周,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六。

  气分,万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万九百四十五。

  纪月,三万三百一十五。

  没分,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一。

  没法,六百四十三。

  斗分,六百五。

  周天,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二十。一名纪日。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岁,十九。

  章闰,七。

  岁中,十二。

  会数,四十七。日月八百九十三岁,凡四十七会,分尽。

  气中,十二。

  甲子纪  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纪  交差,六千三百三十七。

  甲辰纪  交差,三千五百一十七。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会岁,八百九十三。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小分,二千一百九十六。

  章数,一百二十九。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闰大分,七万六千二百六十九。

  历周,四十四万七千六百一十。半周天

  会分,三万八千一百三十四。

  差分,一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会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万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纪  差率,四万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纪  差率,五万八千二百三十一。

  甲辰纪  差率,六万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万七千六十三。

  周日日余,三千三百六十二。

  周虚,二千七百一。

  五星约法,据出见以为正,不系于元本。然则算步究于元初,约法施于今用,曲求其趣,则各有宜,故作者两设其法也。岌以月食检日宿度所在,为历术者宗焉。又著《浑天论》,以步日于黄道,驳前儒之失,并得其中矣。

卷十九

  夫人含天地阴阳之灵,有哀乐喜怒之情。乃圣垂范,以为民极,节其骄淫,以防其暴乱;崇高天地,虔敬鬼神,列尊卑之序,成夫妇之义,然后为国为家,可得而治也。《传》曰:“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若乃太一初分,燧人钻火,志有暢于恭俭,情不由乎玉帛,而酌玄流于春涧之右,焚封豕于秋林之外,亦无得而阙焉。轩顼依神,唐虞稽古,逮乎隆周,其文大备。或垂百官之范,置不刊之法;或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皆所以弘宣天意,雕刻人理。叔代浇讹,王风陵谢,事睽光国,礼亦愆家。赵简子问太叔以揖让周旋之礼,对曰:“盖所谓仪而非礼也。”天经地义之道,自兹尤缺。哀公十一年,孔子自卫反鲁,迹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训,时无明后,道噎不行。

  若夫情尚分流,堤防之仁是弃;浇讹异术,洙泗之风斯泯。是以汉文罢再期之丧,中兴为一郊之祭,随时之义,不其然欤!而西京元鼎之辰,中兴永平之日,疏璧流而延冠带,启儒门而引诸生,两京之盛,于斯为美。及山鱼登俎,泽豕睽经,礼乐恆委,浮华相尚,而郊禋之制,纲纪或存。魏氏光宅,宪章斯美。王肃、高堂隆之徒,博通前载,三千条之礼,十七篇之学,各以旧文增损当世,岂所谓致君于尧舜之道焉。世属雕墙,时逢秕政,周因之典,务多违俗,而遗编残册,犹有可观者也。景初元年,营洛阳南委粟山以为圆丘,祀之日以始祖帝舜配,房俎生鱼,陶樽玄酒,非搢绅为之纲纪,其孰能兴于此者哉!

  宣景戎旅,未遑伊制。太康平吴,九州共一,礼经咸至,乐器同归,于是齐鲁诸生,各携缃素。武皇帝亦初平寇乱,意先仪范。其吉礼也,则三茅不翦,日观停瑄;其凶礼也,则深衣布冠,降席撤膳。明乎一谦三益之义,而教化行焉。元皇中兴,事多权道,遗文旧典,不断如发。是以常侍戴邈诣阙上疏云:“方今天地更始,万物权舆,荡近世之流弊,创千龄之英范。是故双剑之节崇,而飞白之俗成;挟琴之容饰,而赴曲之和作。”其所以兴起礼文,劝帝身先之也。穆哀之后,王猷渐替,桓温居揆,政由己出,而有司或曜斯文,增晖执事,主威长谢,臣道专行。《记》曰,“苟无其位,不可以作礼乐”,岂斯之谓欤!

  晋始则有荀顗、郑冲裁成国典,江左则有荀崧、刁协损益朝仪。《周官》五礼,吉凶军宾嘉,而吉礼之大,莫过祭祀,故《洪范》八政,三日祀。祀者,所以昭孝事祖,通于神明者也。汉兴,承秦灭学之后,制度多未能复古。历东、西京四百余年,故往往改变。魏氏承汉末大乱,旧章殄灭,命侍中王粲、尚书卫顗草创朝仪。及晋国建,文帝又命荀顗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并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太康初,尚书仆射硃整奏付尚书郎挚虞讨论之。虞表所宜损增曰:

  臣典校故太尉顗所撰《五礼》,臣以为夫革命以垂统,帝王之美事也,隆礼以率教,邦国之大务也,是以臣前表礼事稽留,求速讫施行。又以《丧服》最多疑阙,宜见补定。又以今礼篇卷烦重,宜随类通合。事久不出,惧见寝嘿。

  盖冠婚祭会诸吉礼,其制少变;至于《丧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故子张疑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异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谓之齐衰,及孔子没而门人疑于所服。此等皆明达习礼,仰读周典,俯师仲尼,渐渍圣训,讲肄积年,及遇丧事,尤尚若此,明丧礼易惑,不可不详也。况自此已来,篇章焚散,去圣弥远,丧制诡谬,固其宜矣。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丧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义乃彰;其传说差详,世称子夏所作。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知所定,而顗直书古《经》文而已,尽除子夏《传》及先儒注说,其事不可得行。及其行事,故当还颁异说,一彼一此,非所以定制也。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略取《传》说,补其未备,一其殊义。可依准王景侯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

  又此礼当班于天下,不宜繁多。顗为百六十五篇,篇为一卷,合十五余万言,臣犹谓卷多文烦,类皆重出。案《尚书·尧典》祀山川之礼,惟于东岳备称牲币之数,陈所用之仪,其余则但曰“如初”。《周礼》祀天地五帝享先王,其事同者皆曰“亦如之”,文约而义举。今礼仪事同而名异者,辄别为篇,卷烦而不典。皆宜省文通事,随类合之,事有不同,乃列其异。如此,所减三分之一。

  虞讨论新礼讫,以元康元年上之。所陈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有诏可其议。后虞与傅咸缵续其事,竟未成功。中原覆没,虞之《决疑注》,是其遗事也。逮于江左,仆射刁协、太常荀崧补缉旧文,光禄大夫蔡谟又踵修其事云。

  魏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帝以配天,宗祀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于是时,二汉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损益可知。四年八月,天子东巡,过繁昌,使执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禅坛。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营洛阳南委粟山为圜丘。诏曰:“昔汉氏之初,承秦灭学之后,采摭残缺,以备郊祀。自甘泉后土,雍宫五畤,神祗兆位,多不经见,并以兴废无常,一彼一此,四百余年,废无禘礼,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阙焉。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今祀圜丘以始祖帝舜配,号圜丘曰皇皇帝天。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武宣皇后配。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于圜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自正始以后,终魏世不复郊祀。

  魏元帝咸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节侍中太保郑冲、兼太尉司隶校尉李憙奉皇帝玺绶策书,禅位于晋。丙寅,武皇帝设坛场于南郊,柴燎告类于上帝,是时尚未有祖配。泰始二年正月,诏曰:“有司前奏郊祀权用魏礼,朕不虑改作之难,令便为永制,众议纷互,遂不时定,不得以时供飨神祗,配以祖考。日夕难企,贬食忘安,其便郊祀。”时群臣又议,五帝即天也,王气时异,故殊其号,虽名有五,其实一神。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精之号,皆同称昊天上帝,各设一坐而已。地郊又除先后配祀。帝悉从之。二月丁丑,郊礼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议奏,古者丘郊不异,宜并圆丘方丘于南北郊,更修立坛兆,其二至之祀合于二郊。帝又从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肃议也。是月庚寅冬至,帝亲祠圆丘于南郊。自是后,圆丘方泽不别立。

  太康三年正月,帝亲郊祀,皇太子、皇子悉侍祠。十年十月,又诏曰:“《孝经》‘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又曰‘祀地旅四望’。望非地,则明堂上帝不得为天也。往者众议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礼文不正。且《诗序》曰‘文武之功,起于后稷’,故推以配天焉。宣帝以神武创业,既已配天,复以先帝配天,于义亦所不安。其复明堂及南郊五帝位。愍帝都长安,未及立郊庙而败。

  元帝渡江,太兴二年始议立郊祀仪。尚书令刁协、国子祭酒杜夷议,宜须旋都洛邑乃修之。司徒荀组据汉献帝都许即便立郊,自宜于此修奉。骠骑王导、仆射荀崧、太常华恆、中书侍郎庾亮皆同组议,事遂施行,立南郊于已地。其制度皆太常贺循所定,多依汉及晋初之仪。三月辛卯,帝亲郊祀,飨配之礼一依武帝始郊故事。是时尚未立北坛,地祗众神共在天郊。

  明帝太宁三年七月,始诏立北郊,未及建而帝崩。及成帝咸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于覆舟山南立之。天郊则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轩辕、后土、太一、天一、太微、句陈、北极、雨师、雷电、司空、风伯、老人,凡六十二神也。地郊则五岳、四望、四海、四渎、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医无闾山、蒋山、松江、会稽山、钱唐江、先农,凡四十四神也。江南诸小山,盖江左所立,犹如汉西京关中小水皆有祭秩也。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张皇后配,此魏氏故事,非晋旧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将北郊,有疑议。太常顾和表:“泰始中,合二至之礼于二郊。北郊之月,古无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阳月。汉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则与南郊同月。及中兴草创,百度从简,合七郊于一丘,宪章未备,权用斯礼,盖时宜也。至咸和中,议别立北郊,同用正月。魏承后汉,正月祭天以地配。时高堂隆等以为礼祭天不以地配,而称《周礼》三王之郊一用夏正。”于是从和议。是月辛未南郊,辛已北郊,帝皆亲奉。

  安帝元兴三年,刘裕讨桓玄,走之。已卯,告义功于南郊。是年,帝蒙尘江陵未反。其明年应郊,朝议以为宜依《周礼》,宗伯摄职,三公行事。尚书左丞王纳之独曰:“既殡郊祀,自是天子当阳,有君存焉,禀命而行,何所辩也。郊之兴否,岂如今日之比乎!”议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令三公行事。”又“郊天极尊,惟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庶人以上,莫不蒸尝,嫡子居外,介子执事,未有不亲受命而可祭天者。”纳之又曰:“武皇受禅,用二月郊,元帝中兴,以三月郊。今郊时未过,日望舆驾,无为欲速,而使皇舆旋反,更不得亲奉也。”于是从纳之议。

  郊庙牲币璧玉之色,虽有成文,秦世多以骝驹,汉则但云犊,未辩其色。江左南北郊同用玄牲,明堂庙社同以赤牲。

  礼,有事告祖祢宜社之文,未有告郊之典也。汉仪,天子之丧,使太尉告谥于南郊,他无闻焉。魏文帝黄初四年七月,帝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及文帝崩,太尉钟繇告谥南郊,皆是有事于郊也。江左则废。

  礼,春分祀朝日于东,秋分祀夕月于西。汉武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宫,东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既郊明,又不在东西郊也。后遂旦夕常拜。故魏文帝诏曰:“汉氏不拜日于东郊,而旦夕常于殿下东西拜日月,烦亵似家人之事,非事天神之道也。”黄初二年正月乙亥,祀朝日于东门之外,又违礼二分之义。魏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祀朝日于东郊,八月己丑,祀夕月于西郊,始得古礼。及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旧请车驾祀朝日,寒温未适,可不亲出。诏曰:“礼仪宜有常,若如所奏,与故太尉所撰不同,复为无定制也。间者方难未平,故每从所奏,今戎事弭息,惟此为大。”案此诏,帝复为亲祀朝日也。此后废。

  礼,“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魏文帝即位,用汉明堂而未有配。明帝太和元年,始宗祀文帝于明堂,齐王亦行其礼。

  晋初以文帝配,后复以宣帝,寻复还以文帝配,其余无所变革。是则郊与明堂,同配异配,参差不同矣。挚虞议以为:“汉魏故事,明堂祀五帝之神。新礼,五帝即上帝,即天帝也。明堂除五帝之位,惟祭上帝。案仲尼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周礼》,祀天旅上帝,祀地旅四望。望非地,则上帝非天,断可识矣。郊丘之祀,扫地而祭,牲用茧栗,器用陶匏,事反其始,故配以远祖。明堂之祭,备物以荐,玉牲并陈,笾豆成列,礼同人鬼,故配以近考。郊堂兆位,居然异体,牲牢品物,质文殊趣。且祖考同配,非谓尊严之美,三日再祀,非谓不黩之义,其非一神,亦足明矣。昔在上古,生为明王,没则配五行,故太昊配木,神农配火,少昊配金,颛顼配水,黄帝配土。此五帝者,配天之神,同兆之于四郊,报之于明堂。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或以为五精之帝,佐天育物者也。前代相因,莫之或废,晋初始从异议。《庚午诏书》,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天神,新礼奉而用之。前太医令韩杨上书,宜如旧祀五帝。太康十年,诏已施用。宜定新礼,明堂及郊祀五帝如旧。”诏从之。江左以后,未遑修建。

  汉仪,太史每岁上其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置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魏氏常行其礼。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以为“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令也,是以服黄无令。”斯则魏氏不读大暑令也。

  及晋受命,亦有其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常侍荀奕、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旧典未备。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恆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夫先王所以顺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加比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恆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杀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礼》,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至秦灭学,其礼久废。汉文帝之后,始行斯典。魏之三祖,亦皆亲耕藉田。

  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农,可,令有司行事。诏曰:“夫国之大事,在祀与农。是以古之圣王,躬耕帝藉,以供郊庙之粢盛,且以训化天下。近世以来,耕藉止于数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今修千亩之制,当与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艰难,以率先天下。主者详具其制,下河南,处田地于东郊之南,洛水之北。若无官田,随宜使换,而不得侵人也。”于是乘舆御木辂以耕,以太牢祀先农。自惠帝之后,其事便废。

  江左元帝将修耕藉,尚书符问“藉田至尊应躬祠先农不”?贺循答:“汉仪无,止有至尊应自祭之文。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絺冕,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宜立两仪注。”贺循等所上仪注又未详允,事竟不行。后哀帝复欲行其典,亦不能遂。

  汉仪,县邑常以乙未日祠先农,乃耕于乙地,以丙戌日祠风伯于戌地,以已丑日祠雨师于丑地,牲用羊豕。立春之日,皆青幡帻迎春于东郊外野中。迎春至自野中出,则迎拜之而还,弗祭。三时不迎。

  魏氏虽天子耕藉,籓镇阙诸侯百亩之礼。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诸侯耕藉田百亩,躬执耒以奉社稷宗庙,以劝率农功。今诸王临国,宜依修耕藉之义。”然竟未施行。

  《周礼》,王后帅内外命妇享先蚕于北郊。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魏文帝黄初七年正月,命中宫蚕于北郊,依周典也。

  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骑常侍华峤奏:“先王之制,天子诸侯亲耕藉田千亩,后夫人躬蚕桑。今陛下以圣明至仁,修先王之绪,皇后体资生之德,合配乾之义,而坤道未光,蚕礼尚缺。以为宜依古式,备斯盛典。”诏曰:“昔天子亲藉,以供粢盛,后夫人躬蚕,以备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训也。今藉田有制,而蚕礼不修,由中间务多,未暇崇备。今天下无事,宜修礼以示四海。其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明年施行。”于是蚕于西郊,盖与藉田对其方也。乃使侍中成粲草定其仪。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在皇后采桑坛东南帷宫外门之外,而东南去帷宫十丈,在蚕室西南,桑林在其东。取列侯妻六人为蚕母。蚕将生,择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摇,依汉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画云母安车,驾六騩马。女尚书著貂蝉佩玺陪乘,载筐钩。公主、三夫人、九嫔、世妇、诸太妃、太夫人及县乡君、郡公侯特进夫人、外世妇、命妇皆步摇、衣青,各载筐钩从蚕。先桑二日,蚕室生蚕著薄上。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祠毕撤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皇后至西郊升坛,公主以下陪列坛东。皇后东面躬桑,采三条,诸妃公主各采五条,县乡君以下各采九条,悉以桑授蚕母,还蚕室。事讫,皇后还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设飨宴,赐绢各有差。

  前汉但置官社而无官稷,王莽置官稷,后复省。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一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藉田而报者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藉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大社,不自立之于京都也。景侯此论据《祭法》。《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众庶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案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见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书·召告》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义也。案《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曰,举社则稷可知。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二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交也。封人所掌社壝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义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不知此论何从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旧,一如魏制。”

  其后挚虞奏,以为:“臣案《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祭社稷’,则太社也。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社也。太社为群姓祈报,祈报有时,主不可废。故凡祓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以《尚书·召告》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无两社之交,故废帝社,惟立太社。《诗书》所称,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法》之正义。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执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宜定新礼,从二社。”诏从之。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佑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来造。”

  汉仪,每月旦,太史上其月历,有司侍郎尚书见读其令,奉行其正。朔前后二日,牵牛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变。执事者长冠,衣绛领袖缘中衣、绛缘以行礼,如故事。自晋受命,日月将交会,太史乃上合朔,尚书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挚虞《决疑》曰:“凡救日蚀者,著赤帻,以助阳也。日将蚀,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严警。太史登灵台,伺侯日变,便伐鼓于门。闻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带剑入侍。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剑,立其户前。卫尉卿驱驰绕宫,伺察守备。周而复始,亦伐鼓于社,用周礼也。又以赤丝为绳以系社,祝史陈辞以责之。社,勾龙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陈辞以责之。日复常,乃罢。”

  汉建安中,将正会,而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朝士疑会否,共谘尚书令荀彧。时广平计吏刘邵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尤占水火,错失天时。《礼》,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者四,日蚀在一。然则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者,或灾消异伏,或推术谬误也。”彧及众人咸善而从之,遂朝会如旧,日亦不蚀,邵由此显名。

  至武帝咸宁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却元会,改魏故事也。元帝太兴元年四月,合朔,中书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蚀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诸阴也;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案尚书符,若日有变,便击鼓于诸门,有违旧典。”诏曰:“所陈有正义,辄敕外改之。”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后复疑应却会与否。庾冰辅政,写刘邵议以示八坐。于时有谓邵为不得礼意,荀彧从之,是胜人之一失。故蔡谟遂著议非之,曰:“邵论灾消异伏,又以梓慎、裨灶犹有错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审,其理诚然也。而云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此则谬矣。灾祥之发,所以谴告人君,王者之所重诫,故素服废乐,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亲而救之。夫敬诫之事,与其疑而废之,宁慎而行之。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党,以丧不见星而行,故日蚀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见星也。而邵废之,是弃圣贤之成规也。鲁桓公壬申有灾,而以乙亥尝祭,《春秋》讥之。灾事既过,犹追惧未已,故废宗庙之察,况闻天眚将至,行庆乐之会,于礼乖矣。《礼记》所云诸侯入门不得终礼者,谓日官不豫言,诸侯既入,见蚀乃知耳,非先闻当蚀而朝会不废也。引此,可谓失其义旨。刘邵所执者《礼记》也,夫子、老聃巷党之事,亦《礼记》所言,复违而反之,进退无据。然荀令所善,汉朝所从,遂使此言至今见称,莫知其误矣,后来君子将拟以为式,故正之云尔。”于是冰从众议,遂以却会。

  至永和中,殷浩辅政,又欲从刘邵议不却会。王彪之据咸宁、建元故事,又曰:“《礼》云诸侯旅见天子,不得终礼而废者四,自谓卒暴有之,非为先存其事,而侥幸史官推术缪错,故不豫废朝礼也。”于是又从彪之议。

  《尚书》“禋于六宗”,诸儒互说,往往不同。王莽以《易》六子,遂立六宗祠。魏明帝时疑其事,以问王肃,亦以为易六子,故不废。及晋受命,司马彪等表六宗之祀不应特立新礼,于是遂罢其祀。其后挚虞奏之,又以为:“案舜受终,‘类于上帝,系于六宗,望于山川’,则六宗非上帝之神,又非山川之灵也。《周礼》肆师职曰:‘用牲于社宗。’党正职曰:‘春秋祭禜亦如之。’肆师之宗,与社并列,则班与社同也。党正之禜,文不系社,则神与社异也。周之命祀,莫重郊社,宗同于社,则贵神明矣。又,《月令》孟冬祈于天宗,则《周礼》祭禜,《月令》天宗,六宗之神也。汉光武即位高邑,依《虞书》禋于六宗。安帝元初中,立祀乾位,礼同太社。魏氏因之,至景初二年,大议其神,朝士纷纭,各有所执。惟散骑常侍刘邵以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六宗者,太极冲和之气,为六气之宗者也。《虞书》谓之六宗,《周书》谓之天宗。是时考论异同,而从其议。汉魏相仍,著为贵祀。凡崇祀百神,放而不至,有其兴之,则莫敢废之。宜定新礼,祀六宗如旧。”诏从之。

  《礼》,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中霤、国门、国行、大厉、户、灶。仲春玄鸟至之日,以太牢祀高禖。《毛诗》《丝衣篇》,高子曰灵星之尸。汉兴,高帝亦立灵星祠。及武帝,以李少君故,始祠灶;及生戾太子,始立高禖。《汉仪》云,国家亦有五祀,有司行事,其礼颇轻于社稷,则亦存其典矣。又云,常以仲春之月,立高禖祠于城南,祀以特牲。又,是月也,祠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星庙。立夏祭灶,季秋祠心星于城南坛心星庙。元康时,洛阳犹有高禖坛,百姓祠其旁,或谓之落星。是后诸祀无闻,江左以来,不立七祀,灵星则配飨南郊,不复特置焉。

  左氏传“龙见而雩”,经典尚矣。汉仪,自立春到立夏,尽立秋,郡国尚旱,郡县各扫除社稷。其旱也,公卿官长以次行雩礼求雨,闭诸阳,衣皁,兴土龙,立土人,舞僮二佾,七日一变,如故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已,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六月戊子,获澍雨。此雩之旧典也。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其雨多则禜祭,赤帻硃衣,闭诸阴,硃索萦社,伐硃鼓焉。

  《周礼》,王者祭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伯雨师、社稷、五土、五岳、山林川泽、四方百物,兆四类四望,亦如之。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璧。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魏元帝咸熙元年,行幸长安,使使者以璧币礼祠华山。

  及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顺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祗,飨报功德。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降及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纪,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祀可以阙哉!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惟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也,旧台选百户吏卒,以奉其职。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咸和迄今,又复隳替。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推其糜费,则百姓之蠹。而山川大神更为简缺,礼俗穨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渐以繁滋。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众,咸蒙德泽。而神明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其诸袄孽,可粗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黩。”时不见省。

  昔武王入殷,未及下车而封先代之后,盖追思其德也。孔子以大圣而终于陪臣,未有封爵。至汉元帝,孔霸以帝师赐爵,号褒成君,奉孔子后。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令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及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又诏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明帝太宁三年,诏给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直,如泰始故事。

  礼,始立学必先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用币。汉世虽立学,斯礼无闻。魏齐王正始二年二月,帝讲论语通,五年五月,讲《尚书》通,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于辟雍,以颜回配。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咸宁三年,讲《诗》通,太康三年,讲《礼记》通。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元帝太兴二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回配。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

  故事,祀皋陶于廷尉寺,新礼移祀于律署,以同祭先圣于太学也。故事,祀以社日,新礼改以孟秋之月,以应秋政。挚虞以为:“案《虞书》,皋陶作士师,惟明克允,国重其功,人思其当,是以狱官礼其神,系者致其祭,功在断狱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大学之设,义重太常,故祭于太学,是崇圣而从重也。律署之置,卑于廷尉,移祀于署,是去重而就轻也。律非正署,废兴无常,宜如旧祀于廷尉。又,祭用仲春,义取重生,改用孟秋,以应刑杀,理未足以相易。宜定新礼,皆如旧。”制:“可。”

  岁旦常设苇茭桃梗,磔鸡于宫及百寺之门,以禳恶气。案汉仪则仲夏设之,有桃印,无磔鸡。及魏明帝大修禳礼,故何晏禳祭议鸡特牲供禳衅之事。磔鸡宜起于魏,桃印本汉制,所以辅卯金,又宜魏所除也。但未详改仲夏在岁旦之所起耳。魏明帝青龙元年,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曰:“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故祝史荐而无愧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世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袄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案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袄淫之鬼不乱其间。”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王制》,天子七庙,诸侯以下各有等差,礼文详矣。汉献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为魏公。是年七月,始建宗庙于鄴,自以诸侯礼立五庙也。后虽进爵为王,无所改易。延康元年,文帝继王位,七月,追尊皇祖为大王,丁夫人曰大王后。黄初元年十一月受禅,又追尊大王曰大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庙未成,乃祠武帝于建始殿,亲执馈奠,如家人礼。案《礼》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庶人无庙,故祭于寝,帝者行之非礼甚矣。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长秋曰高皇,夫人吴氏曰高皇后,并在鄴庙。庙所祠,则文帝之高祖处士、曾祖高皇、祖大皇帝共一庙,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庙,百世不毁,然则所祠止于亲庙四室也。其年十一月,洛京庙成,则以亲尽迁处士主置园邑,使行太傅太常韩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节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庙,犹为四室而已。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庙之制,曰:“大魏三圣相承,以成帝业。武皇帝肇建洪基,拨乱夷险,为魏太祖。文皇帝继天革命,应期受禅,为魏高祖。上集成大命,清定华夏,兴制礼乐,宜为魏烈祖。于太祖庙北为二祧,其左为文帝庙,号曰高祖昭祧,其右拟明帝,号曰烈祖穆祧。三祖之庙,万世不毁。其余四庙,亲尽迭迁,一如周后稷、文武庙祧之礼。”

  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节奉策告祠于陵。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归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嫄。今文昭皇后之于后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别立寝庙。”奏可。太和元年二月,立庙于鄴。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乐舞与祖庙同,废鄴庙。

  魏元帝咸熙元年,进文帝爵为王,追命舞阳宣文侯为宣王,忠武侯为景王。是年八月,文帝崩,谥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禅,丁卯,追尊皇祖宣王为宣皇帝,伯考景王为景皇帝,考文王为文皇帝,宣王妃张氏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为景皇后。二年正月,有司奏置七庙。帝重其役,诏宜权立一庙。于是群臣议奏:“上古清庙一宫,尊远神祗。逮至周室,制为七庙,以辩宗祧。圣旨深弘,远迹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庙之繁华,遵一宫之远旨。昔舜承尧禅,受终文祖,遂陟帝位,盖三十载,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遂陟帝位,此则虞氏不改唐庙,因仍旧宫。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庙。”奏可。于是追祭征西将军、豫章府君、颍川府君、京兆府君,与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为三昭三穆。是时宣皇未升,太祖虚位,所以祠六世,与景帝为七庙,其礼则据王肃说也。七月,又诏曰:“主者前奏,就魏旧庙,诚亦有准。然于祗奉神明,情犹未安,宜更营造。”于是改创宗庙。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之时,未有王业。帝不从。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祔于太庙,周汉未有其准。魏明帝则别立平原主庙,晋又异魏也。六年,因庙陷,当改修创,群臣又议奏曰:“古者七庙异所,自宜如礼。”诏又曰:“古虽七庙,自近代以来皆一庙七室,于礼无废,于情为叙,亦随时之宜也。其便仍旧。”至十年,乃更改筑于宣阳门内,穷极壮丽,然坎位之制犹如初尔。庙成,帝用挚虞议,率百官迁神主于新庙,自征西以下,车服导从皆如帝者之仪。及武帝崩则迁征西,及惠帝崩又迁豫章。而惠帝世愍怀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祔庙,元帝世,怀帝殇太子又祔庙,号为阴室四殇。怀帝初,又策谥武帝杨后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于庙。

  元帝既即尊位,上继武帝,于元为祢,如汉光武上继元帝故事也。是时,西京神主,堙灭虏庭,江左建庙,皆更新造。寻以登怀帝之主,又迁颍川,位虽七室,其实五世,盖从刁协以兄弟为世数故也。于时百度草创,旧礼未备,毁主权居别室。至太兴三年正月乙卯,诏曰:“吾虽上继世祖,然于怀、愍皇帝皆北面称臣。今祠太庙,不亲执觞酌,而令有司行事,于情礼不安。可依礼更处。”太常恆议:“今圣上继武皇帝,宜准汉世祖故事,不亲执觞爵。”又曰:“今上承继武帝,而庙之昭穆,四世而已,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并以为惠、怀及愍,宜别立庙。然臣愚谓庙室当以容主为限,无拘常数。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则当祭祢而已。推此论之,宜还复豫章、颍川,全祠七庙之礼。”骠骑长史温峤议:“凡言兄弟不相入庙,既非礼文,且光武奋剑振起,不策名于孝平,务神其事,以应九世之谶,又古不共庙,故别立焉。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蒸尝,于经既正,于情又安矣。太常恆欲还二府君,以全七世,峤谓是宜。”骠骑将军王导从峤议。峤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又若以一帝为一世,则不祭祢,反不及庶人。”帝从峤议,悉施用之。于是乃更定制,还复豫章、颍川于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故事,而惠、怀、愍三帝自从《春秋》尊尊之义,在庙不替也。

  及元帝崩,则豫章复迁。然元帝神位犹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至明帝崩,而颖川又迁,犹十室也。于时续广太庙,故三迁主并还西储,名之曰祧,以准远庙。成帝咸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于庙,配飨世祖。成帝崩而康帝承统,以兄弟一世,故不迁京兆,始十一室也。

  至康帝崩,穆帝立,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当迁祧室。昔征西、豫章、颍川三府君毁主,中兴之初权居天府,在庙门之西。咸康中,太常冯怀表续奉还于西储夹室,谓之为祧,疑亦非礼。今京兆迁入,是为四世远祖,长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远,故迁有所归。今晋庙宣皇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孙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领司徒蔡谟议:“四府君宜改筑别室,若未展者,当入就太庙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殷祭之日,征西东面,处宣皇之上。其后迁庙之主,藏于征西之祧,祭荐不绝。”护军将军冯怀议:“礼,无庙者为坛以祭,可立别室藏之,至殷禘则祭于坛也。”辅国将军谯王司马无忌等议:“诸儒谓太王、王季迁主,藏于文武之祧。如此,府君迁主宜在宣帝庙中。然今无寝室,宜变通而改筑。又殷祫太庙,征西东面。”尚书郎孙绰与无忌议同,曰:“太祖虽位始九五,而道以从暢,替人爵之尊,笃天伦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尚书郎徐禅议:“《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岁祫则祭之。今四祖迁主,可藏之石室,有祷则祭于坛墠。”又遣禅至会稽,访处士虞喜。喜答曰:“汉世韦玄成等以毁主瘗于园,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且神主本在太庙,若今别室而祭,则不如永藏。又四君无追号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是时简文为抚军、与尚书郎刘邵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及祭,如先朝旧仪。”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宣答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宜思其变,则筑一室,亲未尽则禘祫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议。博士张凭议:“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之毁主,凭案古义无别前后之文也。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何疑也。”于是京兆迁入西储,同谓之祧,如前三祖迁主之礼,故正室犹十一也。穆帝崩而哀帝、海西并为兄弟,无所登除。咸安之初,简文皇帝上继元皇,世秩登进,于是颍川、京兆二主复还昭穆之位。至简文崩,颍川又迁。

  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太祖虚位,明堂未建。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便可详议。”祠部郎中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辩斯义,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谓仍旧为安。武皇帝建庙六世,祖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兄弟相及,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盖谓支胤援立,则亲近必复。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耳。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虽禘祫犹弗及。何者?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太子太孙,阴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明堂方圆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辩。案《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若上帝是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侍中车胤议同。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既茅茨广夏,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弘本从俗乎?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时朝议多同,于是奉行,一无所改。十六年,始改作太庙殿,正室十四间,东西储各一间,合十六间,栋高八丈四尺。备法驾迁神主于行庙,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孙各用其位之仪服。四主不从帝者之仪,是与太康异也。诸主既入庙,设脯醢之奠。及新庙成,神主还室,又设脯醢之奠。十九年二月,追尊简文母会稽太妃郑氏为简文皇帝宣太后,立庙太庙道西。及孝武崩,京兆又迁,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祠,诏博议迁毁之礼。大司马琅邪王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帝正太祖之位。又汉光武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设,理可推矣。宜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弗祀也。”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堂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太尉谘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时刘裕作辅,意与大司马议同,须后殷祠行事改制。会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禄终焉。

  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穆帝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祀,以帝崩后不作乐。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应烝祠,中书侍郎范1111奏:“案《丧服传》有死宫中者三月不举祭,不别长幼之与贵贱也。皇女虽在婴孩,臣窃以为疑。”于是尚书奏使三公行事。

  武帝泰始七年四月,帝将亲祠,车驾夕牲,而仪注还不拜。诏问其故,博士奏历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庙之礼也。”于是实拜而还,遂以为制,夕牲必躬临拜,而江左以来复止。

  魏故事,天子为次殿于庙殿之北东,天子入自北门。新礼,设次殿于南门中门外之右,天子入自南门。挚虞以为:“次殿所以为解息之处,凡适尊以不显为恭,以由隐为顺,而设之于上位,入自南门,非谦厌之义。宜定新礼,皆如旧说。”从之。

  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秦汉久废。魏文帝黄初四年七月,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特牛告南郊。及文帝崩,又使太尉告谥策于南郊。自是迄晋相承,告郊之后仍以告庙,至江左其礼废。至成帝咸和三年,苏峻覆乱京都,温峤等立行庙于白石,复行其典。告先君及后曰:“逆臣苏峻,倾覆社稷,毁弃三正。污辱海内。臣侃、臣峤、臣亮等手刃戎首,龚行天罚。惟中宗元皇帝、肃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灵,降鉴有罪,剿绝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庙。臣等虽陨首摧躯,犹生之年。”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籓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惑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籓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为戒。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及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卷二十

  五礼之别,二曰凶。自天子至于庶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则养,死则哀,故曰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者也。汉礼,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丧纪之制,与夫三代变易。魏晋以来,大体同汉。然自汉文革丧礼之制,后代遵之,无复三年之礼。及魏武临终,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当临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葬,是为不逾月也。

  及宣帝、景帝之崩,并从权制。文帝之崩,国内服三日。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规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逾。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臣等以为陛下宜割情以康时济俗,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诡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悲剥,柰何!柰何!”孚等重奏:“伏读圣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稿,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柰何!柰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情立衷,明恕而行也。神灵日远,无所诉告,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柰何!柰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当复何时一得叙人子之情邪!思慕烦毒,欲诏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哀毁疏食,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竦息,以为宜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瞻奉山陵,以叙哀愤,体气自佳耳。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帝王至谦之志。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曰:“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自当案旧制。”孚等又奏曰:“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参议宜如前奏。”诏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轺辇、版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之制,不改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柰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闇之礼,自远代而废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诏曰:“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柰何!柰何!”有司又固请。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当以吉物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穆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远,则应用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意皆同。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后九月,明其同体也。”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是后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尝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于是启曰:“或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除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缟即吉。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妓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武帝以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元会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也。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汉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魏晋亦同天子之仪。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有诏更详议。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汉文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群臣皆不得除丧。虽志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与尊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闇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乃所以笃丧礼也。”于是尚书仆射卢饮、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预云:“传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同也。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来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于是饮、舒从之,遂命预造议,奏曰: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通礼也。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以高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天子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余岁,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丧服已除,故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塊,以荒大政也。《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然继体之君,犹多荒宁。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虽不合高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于时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矣。《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主,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礼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发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寝殿。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此为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

  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

  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时预亦不自解说,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垂示将来。暢承预旨,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弘指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于是从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固非汉魏之典也。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缌服。”诏欲降期,江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缌麻三月。

  孝武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下通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无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卫社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为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绝期故也。”于是从之。

  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布为剑衣。新礼,以传称“去丧无所不佩”,明在丧则无佩也,更制齐斩之丧不佩剑绶。挚虞以为“《周礼》武贲氏,士大夫之职也,皆以兵守王宫,国有丧故,则衰葛执戈楯守门,葬则从车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以干戈内外警设。明丧故之际,盖重宿卫之防。去丧无所不佩,谓服饰之事,不谓防御之用。宜定新礼布衣剑如旧,其余如新制。”诏丛之。

  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以鼓吹。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臣子不宜释其衰麻以服玄黄,除吉驾卤簿。又,凶事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挚虞以为:“葬有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还。《春秋传》,郑大夫公孙虿卒,天子追赐大路,使以行。《士丧礼》,葬有稿车乘车,以载生之服。此皆不唯载柩,兼有吉驾之明文也。既设吉驾,则宜有导从,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义。臣子衰麻不得为身而释,以为君父则无不可。《顾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诏从之。

  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虽音曲摧怆,非经典所制,违礼设衔枚之义。方在号慕,不宜以歌为名。除,不挽歌。挚虞以为:“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声,衔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众。虽非经典所载,是历代故事。《诗》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亦无所嫌。宜定新礼如旧。”诏从之。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父,有司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大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谨案《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之明文,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亲亲,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举世皆然,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故正礼遂穨,而习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不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逢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谨案周礼,则缌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夫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详。”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穨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参详,谓宜听胤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天子诸侯皆为贵臣贵妾服三月。汉为大臣制服无闻焉。汉明帝时,东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及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者,三日不举乐也”。

  元帝姨广昌乡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案《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臣以为广昌乡君丧殡日,圣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而况馀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循,又曰:“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发哀,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举乐’,此旧事明文。”贺循答曰:“案《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丧,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讥。如远所答,合于古义。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为定制,诚非群下所得称论。”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博士胡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举乐。公主有骨肉之亲,宜阙乐。”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乃举乐;其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风王骏薨,武帝并举哀三日而已。中兴已后,更参论不改此制。今小会宜作乐。”二议竟不知所取。

  《丧服记》,公为所寓,齐衰三月。新礼以今无此事,除此一章。挚虞以为:“《周礼》作于刑厝之时,而著荒政十二。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寄公。是时天下又多此比,皆礼之所及。宜定新礼自如旧经。”诏从之。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新礼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亲绝期,而旁亲为之服斩衰,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缌。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期之制,而令傍亲服斩衰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丧服》无弟子为师服之制,新礼弟子为师齐衰三月。挚虞以为:“自古无师服之制,故仲尼之丧,门人疑于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遂心丧三年。此则怀三年之哀,而无齐衰之制也。群居,入则绖,出则否,所谓吊服加麻也。先圣为礼,必易从而可传。师徒义诚重,而服制不著,历代相袭,不以为缺。且寻师者以弥高为得,故屡迁而不嫌;修业者以日新为益,故舍旧而不疑。仲尼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子贡云,‘夫何常师之有’。浅学之师,暂学之师,不可皆为之服。义有轻重,服有废兴,则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爱恶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诏从之。

  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汉世又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同汉之制。而魏武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魏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曰:“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填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景、文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即古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之。

  古无墓祭之礼。汉承秦,皆有园寝。正月上丁,祠南郊礼毕,次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古不墓祭,皆设于庙。高陵上殿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自后园邑寝殿遂绝。齐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于魏世。

  及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告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烦黩无准,非礼意也。及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为成比也。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国,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久丧,言疾求平议。

  守博士谢衡议曰:“虽有二妻,盖有故而然,不为害于道,议宜更相为服。”守博士许猛以为“地绝,又无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没则绝故也。前母虽在,犹不应服。”段暢、秦秀、驺冲从猛。散骑常侍刘智安议:“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平生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都令史虞溥议曰:“臣以为礼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议者防妒忌而已。故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未有遭变而二嫡。苟不二,则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义绝之日也。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专堂,两妇执祭,同为之齐也。”秦秀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何义不命二嫡依此礼乎!父之执友有如子之礼,况事兄之母乎!”许猛又议:“夫少妇稚,则不可许以改娶更适矣。今妻在许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绝而何。”侍中领博士张恽议:“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故《尧典》以厘降二女为文,不殊嫡媵。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圣人之弘,帝者嫡子,犹权事而变,以定典礼。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时论许之。推姬氏之让,执黄卿之决,宜使各自服其母。”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以为:“溥驳一与之齐,非大夫也,礼无二嫡,不可以并耳。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已有明徵也。设令昌父将前母之子来入中国尚在者,当从出母之服。苟昌父无弃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则昌无疑于不服。”贼曹属卞粹议:“昌父当莫审之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死而会乎,则同祔于葬,无并嫡之实。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追计二母隔绝之时,以为并嫡,则背违死父,追出亡母。议者以为礼无前母之服者,可谓以文害意。愚以为母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仓曹属卫恆议:“或云,嫡不可二,前妻宜绝。此为夺旧与新,违母从子,礼律所不许,人情所未安也。或云,绝与死同,无嫌二嫡,据其相及,欲令有服。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如前母,不复追服。”主薄刘卞议:“毖在南为邦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继室。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子!不书姜氏,绝不为亲,以其犯至恶也。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宠,必嫡宣孟。若违礼苟让,何则《春秋》所当善也!论者谓地绝,其情终已不得往来。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而绝之邪!黄昌见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齐王攸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子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父虽追服,子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但不相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也。以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胤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乎!”大司马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妆南王亮皆从主者。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隔人殊,则配合理绝。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孤竹,不可以为后王法也。且既已为嫡后服,复云为妾,生则或贬或离,死则同祔于葬,妻专一以事夫,夫怀贰以接己,开伪薄之风,伤贞信之教,于以纯化笃俗,不亦难乎!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据同时并存,何得为前母后母乎!设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绝,远闻丧问,当复相为制何服邪!夫制不应礼,动而愈失。夫孝子不纳亲于不义,贞妇不昧进而苟容。今同前嫡于死妇,使后妻居正而或废,于二子之心,曾无恧乎!而云诬父弃母,恐此文致之言,难以定臧否也。礼,违诸侯适天子,不服旧君,然则昌父绝前君矣,更纳后室,废旧妻矣,又何取于宜诛宜抚乎!且妇人之有恶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诚以在人理应绝故也。今夫妇殊域,与无妻同,方之恶疾,理无以异。据己更娶,有绝前之证。而云应服,于义何居!”尚书八座以为“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子后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养已者情哀,而不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而为之服一也。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之事而以常礼处之也。昔子思哭出母于庙,其门人曰:‘庶氏之女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子思惧,改哭于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之尸,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为罪人。何则?异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妇人牵夫,犹有所尊,赵姬之举,礼得权通,故先史详之,不讥其事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终亡,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则昌不应复服。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辄正定为文,章下太常报楙奉行。”

  制曰:“凡事有非常,当依准旧典,为之立断。今议此事,称引赵姬、叔隗者粗是也。然后狄与晋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吴寇隔塞,毖与前妻,终始永绝。必义无两嫡,则赵衰可以专制隗氏。昌为人子,岂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并以绝亡,其子犹后母之子耳,昌故不应制服也。”

  太兴初,著作郎干宝论之曰:“礼有经有变有权,王毖之事,有为为之也。有不可责以始终之义,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议之纷错!同产者无嫡侧之别,而先生为兄;诸侯同爵无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今二妻之入,无贵贱之礼,则宜以先后为秩,顺序义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庙者众,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故《春秋》贤赵姬遭礼之变而得礼情也。且夫吉凶哀乐,动乎情者也,五礼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来亲,而恩否于时,敬不及生,爱不及丧,夫何追服之道哉!张恽、刘卞,得其先后之节,齐王、卫恆,通于服绝之制,可以断矣。朝廷于此,宜导之以赵姬,齐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后妻崇卑让之道,室人达长少之序,百姓见变礼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况于死乎!古之王者,有以师友之礼待其臣,而臣不敢自尊。今令先妻以一体接后,而后妻不敢抗,及其子孙交相为服,礼之善物也。然则王昌兄弟相得之日,盖宜祫祭二母,等其礼馈,序其先后,配以左右,兄弟肃雍,交酬奏献,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齐兄弟之好,使义风弘于王教,慈让洽乎急难,不亦得礼之本乎!”

  是时,沛国刘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则二人。毌丘俭反败,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绝。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而陶不许。舒不释服,讼于上下,泣血露骨,缞裳缀络,数十年弗得从,以至死亡。

  时吴国硃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入晋,晋赐妻某氏,生子绥伯。太康之中,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爱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焉。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君子以为贤。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中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二嫡,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嫡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传任恺议略与郑同。太尉荀顗议曰:“《春秋》并后匹嫡,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丙子非为抑其亲,斯自奉礼先后贵贱顺叙之义也。”中书监荀勖议曰:“昔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以从舅之礼。族兄宗伯曾责元衅,谓抑其亲,乡里先达以元衅为合宜。不审此事粗相似否。”

  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元帝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为审由此邪?天下有阙塞,行礼制物者当使理可经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盖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阳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臣,详共通议如峤比,吾将亲裁其中。”于是太宰、西阳王羕,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子导,侍中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议,以“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诚志在报仇,不苟灭身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无缘道路未通,师旅未进,而更中辞王事,留志家巷也。以为诚宜如明诏。”于是有司奏曰:“案如众议,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未葬,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故从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歼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继以遗贼未灭,亡者无收殡之实,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礼,而人子之情,哀痛无断,辄依未葬之义,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则人居无限之丧,非有礼无时不得之义也。诸如此,皆依东关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唯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峤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设疾辞。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峤不得已,乃拜。

  是时中原丧乱,室家离析,朝廷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服不。太常贺循曰: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允当人情。”元帝令以循议为然。太兴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宜婚宦,胤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犹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若境内贼乱清平,肆眚之后,寻觉无踪迹者,便宜制服。”

  咸康二年,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产四子而遭贼。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略将姊去。诜更娶严氏,生三子。繁后得姊消息,往迎还诜,诜籍注领二妻。及李亡,诜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将军庾亮府平议,时议亦往往异同。司马王愆期议曰:“案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诸侯犹尔,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继室,故称继母,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诜不能远虑避难,以亡其妻,非犯七出见绝于诜。始不见绝,终又见迎,养姑于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为诜也妻,则为晖也母,晖之制服无所疑矣。礼为继母服而不为前母服者,如李比类,旷世所希。前母既终,乃有继母,后子不及前母,故无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尝,未有不以前母为母者,亡犹母之,况其存乎!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养,妻无归期,纳妾可也。李虽没贼,尚有生冀,诜寻求之理不尽,而便娶妻,诚诜之短也。然陇亩之夫,不达礼义,考之传记不胜。有施孝叔之妻失身于郤犨而不弃者,以非其罪也。诜有两妻,非故犯法。李鄙野人,而能临危请活姑命,险不忘顺,可谓孝妇矣。议者欲令在没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陨无二,是望凡人皆为宋伯姬也。诜虽不应娶妻,耍以严为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虽云非嫡,义在始终,宁可以诜不应二妻而己涉二庭乎!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不能,官当有制。先嫡后继,有自来矣。众议贬讥太峻,故略序异怀。”亮从愆期议定。

  《五经通义》以为有德则谥善,无德则谥恶,故虽君臣可同。魏朝初谥宣帝为文侯,景王为武侯,文王表不宜与二祖同,于是改谥宣文、忠武。至文王受晋王之号,魏帝又追命宣文为宣王,忠武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司奏云:“晋受命以来,祖宗号谥群下未有同者,故郭奕为景,与景皇同,不可听,宜谥曰穆。”王济、羊璞等并云:“夫无穷之祚,名谥不一,若皆相避,于制难全。如悉不避,复非推崇事尊之礼。宜依讳名之义,但及七庙祖宗而已,不及迁毁之庙。”成粲、武茂、刘讷并云:“同谥非嫌。号谥者,国之大典,所以厉时作教,经天人之远旨也。固虽君父,义有所不隆,及在臣子,或以行显。故能使上下迈德,罔有怠荒。臣愿圣世同符尧舜,行周同谥之礼,舍汉魏近制相避之议。”又引周公父子同谥曰文。武帝诏曰:“非言君臣不可同,正以奕谥景不相当耳,宜谥曰简。”及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表君臣之嫌同谥,尚书奏以欣之言为然。诏可。

  骠骑将军温峤前妻李氏,在峤微时便卒。又娶王氏、何氏,并在峤前死。及峤薨,朝廷以问陈舒:“三人并得为夫人不?”舒云:“《礼记》‘其妻为夫人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然则夫荣于朝,妻贵于室,虽先夫没,荣辱常随于夫也。《礼记》曰‘妻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其亲者’。如礼,则三人皆为夫人也。自秦汉已来,废一娶九女之制,近世无复继室之礼,先妻卒则更娶。苟生加礼,则亡不应贬。”庾蔚之云:“贱时之妻不得并为夫人,若有追赠之命则不论耳。”《峤传》,赠王、何二人夫人印绶,不及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求谥。博士曹耽之议:“夫妇行不必同,不得以夫谥谥妇。《春秋》妇人有谥甚多,经无讥文,知礼得谥也。”胡讷云:“礼,妇人生以夫爵,死以夫谥。《春秋》夫人有谥,不复依礼耳。安平献王李妃、琅邪武王诸葛妃,太傅东海王裴妃并无谥,今宜率旧典。”王彪之云:“妇人有谥,礼坏故耳。声子为谥,服虔诸儒以为非。杜预亦云‘礼,妇人无谥’。《春秋》无讥之文,所谓不待贬绝自明者也。近世惟后乃有谥耳。”

  太尉荀顗上谥法云:“若赐谥而道远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属,遣所承长吏奉策即冢祭赐谥。”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国为侍中。安国表以黄门郎王愉名犯私讳,不得连署,求解。有司议云:“名终讳之,有心所同,闻名心瞿,亦明前诰。而《礼》复云‘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无私讳。又云‘诗书不讳,临文不讳’。岂非公义夺私情,王制屈家礼哉!尚书安众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犯父讳,求解职,明诏爰发,听许换曹,盖是恩出制外耳。而顷者互相瞻式,源流既启,莫知其极。夫皇朝礼大,百僚备职,编官列署,动相经涉。若以私讳,人遂其心,则移官易职,迁流莫已,既违典法,有亏政体。请一断之。”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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