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

     著书立意乃赠花于人之举,然万卷书亦由人力而为,非尽善尽美处还盼见谅 !

                     —— 华辀远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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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律历十一

  ○观天历

  步交会

  交终分:三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五百五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中日:一十三、余七千二百九十、秒九千九百七十二。

  朔差日:二、余三千八百三十一、秒五十六。

  望策:一十四、余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后限日:一、余一千九百一十五、秒五千二十八。

  前限日:一十二、余五千三百七十五、秒四千九百四十四。

  以上秒母同一万。

  交率:一百八十三。

  交数:二千三百三十一。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

  阳历食限:四千九百,定法四百九十。

  阴历食限:七千九百,定法七百九十。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交终分及秒去之,不尽,满统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若以经朔小余减之,余为夜半入交泛日。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置经朔、望夜半入交泛日,若定朔、望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经为定,即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夜半入交泛日:置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九千四百七十八、秒五十六,求次日,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置经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朔、望入盈缩限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即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转朏朒定数,以交率乘之,交数而一,所得,以朏减朒加入交常日及余秒,满与不足,进退其日,即朔、望加时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阴阳历:置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交中已下为月行阳历;已上去之,余为月行阴历。

  求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置月行入阴阳历日及余秒,以统法通日,内余,九而一为分,分满百为度,即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及分。

  求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置入阴阳历积度及分,如交象已下为入少象;已上,覆减交中度,余为入老象。皆列于上,下列交中度,相减相乘,进位,如一百三十八而一,为泛差。又视入老、少象度,如半交象已下为初;已上去之,余为末。皆二因,退位,初减末加泛差,满百为度,即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及分。

  求日月食甚定余:置定朔小余,如半统法已下,与半统法相减相乘,如三万六千九十而一为时差,以减。如半统法已上减去半统法,余亦与半统法相减相乘,如一万八千四十五而一为时差,午前以减,午后以加,皆加、减定朔小余,为日食甚小余。与半法相减,余为午前、后分。其月食者,以定望小余为月食甚小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各置食甚小余,倍之,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五因,满刻法而一为刻,不满为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即命起子初。

  求气差:置其朔盈、缩限度及分,自相乘,进二位,盈初、缩末一百九十七而一,盈末、缩初二百一十九而一,皆用减四千一十,为气泛差。以乘午前、后分,如半昼分而一,所得,以减泛差,为定差。(春分后,交初以减,交中以加;秋分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如食在夜,反用之。)

  求刻差:置其朔盈、缩限度及分,与半周天相减相乘,进二位,二百九而一,为刻泛差。以乘午前、后分,如三千七百半而一,为定差。(冬至后午前、夏至后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冬至后午后、夏至后午前,交初以减,交中以加。)

  求日入食限交前后分:置朔入交定日及余秒,以气、刻、时三差各加减之,如交中日已下为不食;已上去之,如后限已下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日食分:置交前后分,如阳历食限已下为阳历食定分;已上,用减一万二千八百,余为阴历食定分。(如不足减者,日不食。)各如定法而一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日食定分,退二位,列于上,在阳历列九十八于下,在阴历列一百五十八于下,各相减相乘,阳以二百五十而一,阴以六百五十而一,各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交前后分:置望月行入阴阳历日及余秒,如后限已下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后分,如三千七百已下,为食既;已上,覆减一万一千七百,(不足减者为不食。)余以八百而一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交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交初以一千一百三十八而一,用减一千二百三,交中以一千二百六十四而一,用减一千八十三,各为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日月食定用分。

  求日月食亏初复满小余:置日月食甚小余,以定用分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满:即各得所求小余。(若求辰刻,依食甚术入之。)

  求月食更筹法:置望辰分,四因,退位,为更法;五除之,为筹法。

  求月食入更筹:置亏初、食甚、复满小余,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皆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尽,以筹法除之为筹数。其更、筹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筹。

  求日月食甚宿次:置朔、望之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以统法约日月食甚小余,加之,内月食更加半周天,各依宿次去之,即日月食甚所在宿次。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后分,覆减三千七百,(如不足减者,为食不既。)退二位,列于上,下列七十四,相减相乘,进位,如三十七而一,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为既内分;以减定用分,余为既外分。

  求日月带食出入所见之分:各以食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其带食差在定用分已上,为不带食出入。)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乘所食之分,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减既分,如不足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以减所食之分,余为带食出、入所见之分。

  求日食所起:日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满东南;日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满东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复满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当审黄道斜正可知。)

  求月食所起: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满西北;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满西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东,复满正西。(此据午地而论之,当审黄道斜正可知。)

  步五星

  五星历策:一十五度、约分二十一、秒九十。

  木星周率:四百七十九万八千五百二十六、秒九十二。

  周日:三百九十八、余一万五百八十六、秒九十二。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七十二。

  伏见度:一十三半。

  木星盈缩历

  火星周率:九百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秒七十六。

  周日:七百七十九、余一万一千一百九十、秒七十六。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一十三。

  伏见度:一十八。

  火星盈缩历

  土星周率:四百五十四万八千四百三十一、秒八十五。

  周日:三百七十八、余一千九十一、秒八十五。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三十。

  伏见度:一十六半。

  土星盈缩历

  金星周率:七百二万四千三百二十一、秒三十四。

  周日:五百八十三、余一万八百三十一、秒三十四。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六十九。

  伏见度:一十一半。金星盈缩历

  水星周率:一百三十九万四千二、秒七。

  周日:一百一十五、余一万五百五十二、秒七。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四十。

  夕见晨伏度:一十五。

  晨见夕伏度:二十一。

  水星盈缩历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中星:置天正冬至气积分,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用减周率,余满统法约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命之为平合中积。因而重列之为平合中星,各以前段变日加平合中积,又以前段变度加平合中星,其经退行者即减之,各得五星诸变中积中星。

  求五星入历:各以其星岁差乘所求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尽,以统法约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减平合中星,为平合入历度及分秒。求诸变者,各以前段限度累加之,为五星诸变入历度及分秒。

  求五星诸变盈缩定差:各置其星其变入历度及分秒,如半周天已下为盈,已上去之为缩。以五星历策度除之为策数,不尽,为入策度及分秒。以其策下损益率乘之,如历策而一为分,分满百为度,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度,即五星诸段盈缩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诸变定积:各置其星其变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段定积日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之,满统法去之,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定日辰及分。

  求五星诸变入所在月日:各置其星其变定积,以天正闰日及约分加之,满朔策及约分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已来日数。命月数起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经朔日数及分。乃以其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诸变加时定星:各置其星其变中星,以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内金倍之,水三之,然后加减,即五星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时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五星皆因留为后段初日定星,余依术算。)

  求五星诸变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时分,百约之,以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为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诸变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后段日辰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与后段夜半定星相减,余为其段度率。

  求诸变平行分: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变总差: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退一位,为总差。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后段初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其在再行者,以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为总差。内金星依顺段术求之。

  求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总差,加减其段平行分,(后行分少,加之为初,减之为末;后行分多,减之为初,加之为末。退行者,前段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段加之为初,减之为末。)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分。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总差,减日率一以除之,为日差;累损益初日行分,(后行分少,损之;后行分多,益之。)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命之,即每日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径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减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减初日行分,(后行分少,减之;后行分多,加之算。)以所求日乘之,为积度;以顺加退减其星其段初日夜半宿次,即所求日夜半宿次。

  求五星合见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减太阳行分,为行差。金、水二星顺行者,以其段初日太阳行分减星行分,为行差。金、水二星退行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并太阳行分,为行差。内水星夕伏、晨见,直以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见伏泛用积: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积,便为定合见、伏泛用积。金、水二星各置其段盈缩定差,内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定积,为定合见、伏泛用积;在退合夕伏、晨见者,盈加缩减定积,为定合见、伏泛用积。

  求五星定合积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减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减缩加其星定合泛用积,为其星定合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顺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加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缩积其星定合泛用积,为其星定合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减盈缩减之分,为距合差度;以差日盈减缩加,以差度盈加缩减再定合泛用积,为其星再定合定积、定星。各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定积,满统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求五星定见伏定积:木、火、土三星以泛用积晨加、夕减一象,如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一周天,余亦自相乘,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而一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见加伏减泛用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金、水二星以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日,在夕见、晨伏,盈加缩减泛用积,为常用积;夕伏、晨见,盈减缩加泛用积,为常用积;如常用积在半周天已下为冬至后;已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各在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一周天,余亦自相乘,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以十八而一;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以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而一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冬至后晨见、夕伏,夏至后夕见、晨伏,以加常用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冬至后夕见、晨伏,夏至后晨见、夕伏,以减常用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加命如前,即得定见、伏日辰。

卷三十二 

  ◎律历十二

  ○纪元历

  崇宁《纪元历》

  演纪上元上章执徐之岁,距元符三年庚辰,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宁五年丙戌,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气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实: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实: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八。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七百七十六。

  气策:一十五、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余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虚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没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万七千四百。

  纪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积年,以期实乘之,为天正冬至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加之,(四分之一为少,之二为半,之三为太。如满秒母,收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盈纪法乃去之。)去命如前,即次气日辰及余。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天正闰余;用减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辰及余。

  求没日:置有没常气小余,(凡常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为有没之气。)六十乘之,用减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一,余满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气初日辰,算外,即为气内没日辰。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三十乘之,满朔虚分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月经朔日辰,算外,即为月内灭日辰。

  步发敛

  候策:五、余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余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余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岁闰:七万九千二百九十。

  月闰:六千六百七半。

  闰限:二十万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诸侯内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节之初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复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节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与前历同。)

  求中气去经朔:置天正闰余,以月闰累加之,满日法为闰日,不满为余,即其月中气去经朔日算。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经朔日算。

  求发敛加时:置所求小余,倍之,如辰法而一为辰数,不满,五因之,如刻法而一为刻,不尽为分。命辰数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时所在辰、刻及分。(如半辰数,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亿一千三百一万八千一十七。

  岁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约分三十一、秒九。

  乘法:一百一十九。

  除法: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缩分先后数:置所求盈缩分,以乘法乘之,如除法而一,为其气中平率;与后气中平率相减,为合差;半合差,加减其气中平率,为初、末泛率。(至后加为初、减为末,分后减为初、加为末。)又以乘法乘合差,如除法而一,为日差;半日差,加减初、末泛率,为初、末定率。(至后减初加末,分后加初减末。)以日差累加减其气初定率,为每日盈缩分;(至后减,分后加。)各以每日盈缩分加减气下先后数。(冬至后,积盈为先,在缩减之;夏至后,积缩为后,在盈减之。其分、至前一气,无后气相减,皆因前气合差为其气合差。余依前术,求朏朒仿此。)

  求经朔弦望入气:置天正闰日及余,如气策以下者,以减气策,为入大雪气;以上者去之,余以减气策,为入小雪气: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入气日及余。(求弦、望及后朔入气,以弦策累加之,满气策去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入气日及余。)

  求经朔弦望入气朏朒定数:各以所入气小余乘其日损益率,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日下朏朒积,各为定数。

  赤道宿度

  斗:二十五 牛:七少 女:十一少 虚:九少(秒七十二)

  危:十五半 室:十七 壁:八太。

  北方七宿九十四度(秒七十二)。

  奎:十六半 娄:十二 胃:十五 昴:十一少

  毕:十七少。 觜:半。 参:十半。

  西方七宿八十三度。

  井:三十三少 鬼:二半 柳:十三太。 星:六太

  张:十七少 翼:十八太 轸: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少。

  角:十二 亢:九少 氐:十六 房:五太

  心:六少 尾:十九少 箕:十半

  东方七宿七十九度。

  按诸历赤道宿次,就立全度,颇失真数。今依宋朝浑仪校测距度,分定太、半、少,用为常数,校之天道,最为密近。如考唐,用唐所测;考古,用古所测:即各得当时宿度。

  求冬至赤道日度:以岁差乘所求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满,覆减周天分,余如五千八百三十二而一为分,不尽,退除为秒。其分,满百为度,命起赤道虚宿七度外去之,至不满宿,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

  求春分、夏至、秋分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累加象限,满赤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春分、夏至、秋分加时日在宿度及分秒。

  求四正后赤道宿积度:置四正赤道宿全度,以四正赤道日度及分减之,余为距后度;以赤道宿度累加之,各得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

  求赤道宿积度入初末限:视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秒五十四半已下为入初限;已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

  求二十八宿黄道度:以四正后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进位,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至后以减、分后以加赤道宿积度,为其宿黄道积度;以前宿黄道积度减之,(其四正之宿,先加象限,然后以前宿减之。)为其宿黄道度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

  黄道宿度

  斗:二十三 牛:七 女:十一 虚:九少(秒七十二)

  危:十六。 室:十八。 壁:九半。

  北方七宿九十三度太(秒七十二)。

  奎:十八 娄:十二太 胃:十五半 昴:十一

  毕:十六半 觜;半 参:九太

  西方七宿八十四度。

  井:三十半 鬼:二半 柳:十三少 星:六太

  张:十七太 翼:二十 轸:十八半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

  角:十二太 亢:九太 氐:十六少 房:五太

  心:六 尾:十八少 箕:九半

  东方七宿七十八度少。

  前黄道宿度,依今历岁差所在算定。如上考往古,下验将来,当据岁差,每移一度,依术推变当时宿度,然后可步七曜,知其所在。(如径求七曜所在,置所在积度,以前黄道宿积度减之,为所在黄道宿度及分。)

  求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秒,减一百一度,余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秒乘之,进位,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命曰黄赤道差;用减冬至赤道日度及分秒,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二十四气加时黄道日度: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黄赤道差,以次年黄赤道差减之,余以所求气数乘之,二十四而一,所得以加其气中积及约分,又以其气初日先后数先加后减之,用加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各得其气加时黄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如其年冬至加时赤道宿度空,分秒在岁差已下者,即加前宿全度。然求黄赤道差,余依术算。)

  求二十四气晨前夜半黄道日度:置日法,以其气小余减之,余副置之;以其气初日盈缩分乘之,如万约之,所得,盈加缩减其副,满日法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其气加时黄道日度,即各得其气一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秒;每日加一度,以百约每日盈缩分为分秒,盈加缩减之,满黄道宿次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其二十四气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系属前气,自前气摊算,即各得所求。)

  求每日午中黄道日度:置一万分,以所入气日盈缩分盈加缩减而半之,满百为分,不满为秒,以加其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即其日午中日躔黄道宿度及分。

  求夏至加时黄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以二至限及分秒加之,满黄道宿次去之,不满,为夏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黄道积度:以二至加时黄道日度距至所求日午中黄道日度,为入二至后黄道积度及分。

  求每日午中黄道入初末限:视二至后黄道积度,在四十三度一十二分、秒八十七以下为初限;以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其积度满象限去之,为二分后黄道积度,在四十八度一十八分、秒二十二以下为初限;以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黄道积度,入至后初限、分后末限度及分秒,进三位,加二十万二千五十少,开平方除之,所得,减去四百四十九半,余在初限者,直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减象限,余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黄道积度,入至后末限、分后初限度及分秒,进三位,用减三十万三千五十少,开平方除之,所得,以减五百五十半,余在初限者,直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减象限,余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求太阳入宫日时刻及分:各置入宫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减之,余以二十四乘,为时实;以其日太阳行度及分秒为法实,如法而一,为半时数;不满,进二位,为刻实;以二十四乘,前法除之为刻,不满,退除为分。其半时命起子正,算外,即得太阳入宫初正时、刻及分。(其逐刻日、时及分,旧历均其日数,从其简略,未尽其详。今但依入宫正术求之,即允协天道。)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一十八。

  象限:九十一、分二十一、秒九。

  一象度:九十一、分二十一、秒四十三。

  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六十二日、分二十。

  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一百二十日、分四十二。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冬至岳台晷影常数: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岳台晷影常数:一尺五寸六分。

  昏明分:一百八十二少。

  昏明刻:二分三百六十四半。

  辰刻:八分二百四十三。

  半辰刻:四分一百二十一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求午中入气:置所求日大余及半法,以所入气大、小余减之,为其日午中入气日及余。

  求午中中积:置其气中积,以午中入气日及余加之,(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为所求日午中中积及分秒。

  求午中入二至后初末限;置午中中积及分,为入冬至后;满二至限去之,为入夏至后。其二至后,如在初限已下为入初限;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入末限。

  求岳台晷影午中定数: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以百通日,内分,自相乘为实,置之;以七百二十五除之,所得,加一十万六百一十七,并入限分,折半为法,实如法而一为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其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用减冬至岳台晷影常数,即得所求午中晷影定数。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以百通日,内分,自相乘,为实,乃置入限分,九因,再折,加一十九万八千七十五为法,(其夏至前后,日如在半限以上者,减去半限,余置于上,列半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进二位,七十七除之,所得加法为定法,然后除之。)实如法而一为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其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以加夏至岳台晷影常数,即得所求日午中晷影定数。

  求每日日行积度:以午中入气余乘其日盈缩分,日法而一,冬至后盈加缩减、夏至后缩加盈减先后数,以先加后减中积日及分秒,满与不足,进退其日,为所求日行积度及分秒。

  求每日赤道内外度:置所求日午中日行积度及分,如不满二至限,在象限已下为冬至后度;象限已上,用减二至限,为夏至前度。如满二至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夏至后度;象限以上,用减二至限,为冬至前度。并置之于上,列象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冬至前后五百一十七而一,夏至前后四百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以加二至前后度,所得,用减象限,余置于上,列二至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其度、分、秒皆以百通,然后乘之。)退一位,如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五十六而一为秒,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即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冬至前后为外,夏至前后为内。)

  求每日午中太阳去极度;以每日午中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内减外加一象度及分,为每日午中太阳去极度及分。

  求每日日出入分晨昏分半昼分: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三百六十三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以加减一千八百二十二半,(赤道内以减,赤道外以加。)为所求日日出分;用减日法,为日入分。以昏明分减日出分,为晨分;加日入分,为昏分;以日出分减半法,为半昼分。

  求每日昼夜刻日出入辰刻:置日出分,倍之,进一位,满刻法为刻,不满为分,即所求日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半夜刻,满辰刻为辰数;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半辰刻加之,即命起时初。)以昼刻加之,满辰刻为辰数;命日出,算外,即日入辰刻及分。

  求每更点差刻及逐更点辰刻:置夜刻,减去十五刻,五而一,为更差;又五而一,为点差。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初更辰刻;以更点差刻累加之,满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点所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距中度及每更差度: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四千四百三十五乘之,如五千八百一十二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以内加外减一百度七十二分、秒七为距中度。用减一百六十四度八十一分、秒五十七,余四因,退一位,为每更差度。

  求昏晓五更及攒点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命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二更中星;以每更差度累加之,满赤道宿度去之,即逐更及攒点中星;加三十六度六十二分、秒五十七,满赤道宿度去之,即晓中星。

  求九服晷景:各于所在测冬夏二至晷数,乃相减之,余为二至差数。如地在岳台南测夏至晷景在表南者,并冬夏二至晷数为二至差数。其所求日在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置岳台冬至晷景常数,以所求日岳台午中晷景定数减之,余以其处二至差数乘之,如岳台二至差数一丈一尺二寸七分而一,所得,以减其处冬至晷数,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数。所求日在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者,置所求日岳台午中晷景定数,以岳台夏至晷景常数减之,余以其处二至差数乘之,如岳台二至差数而一,所得,以加其处夏至晷数,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数。如其处夏至景在表南者,以所得之数减其处夏至晷数,余为其地其日中晷定数,亦在表南也。其所得之数多于其处夏至晷数,即减去夏至晷数,余为其地其日中晷定数,在表北也。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处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须要冬夏二至。)乃与五十刻相减,余为至差刻。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为刻,不尽,以刻法乘之,复八而一为分,内减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减百刻,余为昼刻。(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点差刻、每更点辰刻,并依岳台术求之。)

  步月离

  转周分:二十万八百七十三、秒九百九十。

  转周日:二十七、余四千四十三、秒九百九十。

  朔差日:一、余七千一百一十四、秒九千一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已上秒母一万。

  七日:(初数六千四百七十八,初约分八十九;末数八百一十二,末约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数五千六百六十六,初约分七十八;末数一千六百二十四,末约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数四千八百五十四,初约分六十七;末数二千四百三十六,末约分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数四千四十三,初约分五十五。)

  上弦: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四十三。

  望:一百八十二度、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分九十四、秒二十九。

  月平行:十三度、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太。

  已上分、秒母皆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入转: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转周分及秒去之,不尽,满日法除之为日,不满为余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若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加时入转日。)

  求弦望入转:各因其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上弦、望及下弦经日加时入转日及余秒。

  求朔弦望入转朏朒定数:置入转余,以其日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其四七日下余如初数已下者,初率乘之,初数而一,以损益朏朒为定数。如初数已上者,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用减初率,余加朏朒为定数。其十四日下余如初数已上者,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为朏朒定数。

  求朔弦望定日:各置经朔、弦、望小余,以入气、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大余,命己卯,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余。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凡注历,观定朔小余,秋分后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进一日;春分后定朔日出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约之,用减四分之三;定朔小余及此数已上者,亦进一日;或当交亏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进。弦、望定小余不满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食亏初在日出已前者,定望小余进满日出分,亦进一日。又月行九道迟疾,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缩累增损之,则有四大三小,理数然也。若俯循常仪,当察加时早晚,随其所近而进退之,使不过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所在度:置定朔、弦、望约余,副之,以乘其日盈缩分,万约之,所得,盈加缩减其副,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时日躔黄道宿次。

  求平交日辰:置交终日及余秒,以其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减之,余为平交入其月经朔加时后日算及余秒,以加减其月经朔大、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平交日辰及余秒。(求次交者,以交终日及余秒加之,大余满纪法去之,命如前,即次平交日辰及余秒。)

  求平交入转朏朒定数:置平交小余,加其日夜半入转余,以乘其日损益率,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

  求正交日辰:置平交小余,以平交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日辰,即正交日辰及余秒;与定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经朔加时中积:各以其月经朔加时入气日及余,加其气中积及余,其日命为度,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即其月经朔加时中积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时黄道月度:置平交入经朔加时后日算及约余秒,以日法通日,内余,进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其月经朔加时中积,然后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月正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如求次交者,以交终度及分秒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黄道宿积度:置正交加时黄道宿全度,以正交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减之,余为距后度及分秒,以黄道宿度累加之,即各得正交后黄道宿积度及分秒。

  求黄道宿积度入初末限:各置黄道宿积度及分秒,满交象度及分去之,在半交象已下为初限;已上者,以减交象度,余为入末限。(入交积度、交象度并在交会术中。)

  求月行九道宿度:凡月行所交,冬入阴历,夏入阳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当黄道东;立冬、立夏后,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当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冬入阳历,夏入阴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当黄道西;立冬、立夏后,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当黄道西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春入阳历,秋入阴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后,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当黄道南;立春、立秋后,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当黄道西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春入阴历,秋入阳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后,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当黄道北;立春、立秋后,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当黄道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四序离为八节,至阴阳之所交,皆与黄道相会,故月行有九道。各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凡日以赤道内为阴,外为阳;月以黄道内为阴、外为阳。故月行正交,入夏至后宿度内为同名,入冬至后宿度内为异名。其在同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九因八约之,为定差。半交后、正交前以差减,正交后、半交前以差加。(此加减出入六度,正如黄、赤道相交同名之差。若较之渐异,则随交所在,迁变不常。)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前加者为减,减者为加。其在异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七因八约之,为定差;半交后、正交前以差加,正交后、半交前以差减。(此加减出入六度,异如黄赤道相交异名之差,若较之渐同,则随交所在,迁变不常。)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行与赤道定差,前加者为减,减者为加;皆加减黄道宿积度,为九道宿积度;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为其宿九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论春、夏、秋、冬,以四时日所在宿度为正。)

  求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以正交加时黄道日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正交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其在同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九因八约之,为定差,以加;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以减。其在异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七因八约之,为定差,以减;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以加。置正交加时黄道月度及分,以二差加减之,即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所在度:置定朔加时日躔黄道宿次,凡合朔加时,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是为加时月离宿次;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当弦、望加时日躔黄道宿度,满宿次去之,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时月所在黄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时九道月度:各以定朔、弦、望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后黄道积度,为定朔、弦、望加时正交后黄道积度。如前求九道积度,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余为定朔、弦、望加时九道月离宿度及分秒。(其合朔加时若非正交,则日在黄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虽多少不同,考其两极,若应绳准,故云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

  求定朔午中入转:以经朔小余与半法相减,余以加减经朔加时入转,(经朔小余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减之。)为经朔午中入转。若定朔大余有进退,亦加减转日,否则因经为定,命日,算外,即得所求。(次月仿此求之。)

  求每日午中入转:因定朔午中入转日及余秒,每日累加一日,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命如前,即得每日午中入转日及余秒。

  求晨昏月度: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转定分,日法而一,为晨转分;用减转定分,余为昏转分;又以朔、弦、望定小余乘转定分,日法而一,为加时分;以减晨昏转分,为前;不足,覆减之,余为后;乃前加后减加时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余为朔后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余为上弦后昏定程;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余为望后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减后朔晨定月,余为下弦后晨定程。

  求每日转定度:累计每程相距日转定分,与晨昏定程相减,余以相距日数除之,为日差;(定程多为加,定程少为减。)以加减每日转定分,为每日转定度及分秒。

  求每日晨昏月:因朔、弦、望晨昏月,加每日转定度及分秒,满宿次去之,为每日晨昏月。(凡注历,目朔日注昏月,望后次日注晨月。)已前月度以究算术之精微,如求其速要,即依后术径求。

  求经朔加时平行月:各以其月经朔入气日及余秒,(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加其气中积日及约分,命日为度,即为经朔加时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时平行月:置所求日大余及加时小余,以其月经朔大、小余减之,余为入经朔加时后日数及余;以其日乘月平行度及分秒,列于上位,又以其余乘月平行度及分秒,满日法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并上位,用加经朔加时平行月,满周天度及分秒去之,即得所求日加时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时入转:以所求日加时入经朔加时后日数及余,加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命日,算外,即得所求。(其余先以日法退除为分秒。)

  求所求日加时定月:置所求日加时入转分,以其日算外加减差乘之,百约为分,分满百为度,加减其下迟疾度,为迟疾定度;乃以迟减疾加所求日加时平行月,为定月。各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日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其入转若在四、七日者,如求朏朒术入之。)

卷三十三 

  ◎律历十三

  ○纪元历

  步交会

  交终分:一十九万八千三百七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五百四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四千四百一十八、秒五千四百四十。

  朔差日:二、余二千三百二十、秒九千一百二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已上秒母一万。

  交率:三百二十四。

  交数:四千一百二十七。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约分七十九、秒四十四。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约分八十九、秒七十二。

  交象度:九十、约分九十四、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四十五、约分四十七、秒四十三。

  日食阳历限:三千四百,定法三百四十。

  阴历限:四千三百,定法四百三十。

  月食限:六千八百,定法四百四十。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交终分及秒去之,不尽,满日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若以经朔、望小余减之,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因经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视定朔、望日辰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经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五千七百四十二、秒九千一百二十,即次朔夜半入交;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皆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置经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入气、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置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日法通日,内余,进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即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定积度:置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及分,以定朔、望加时入转迟疾度迟减疾加之,(满与不足,进退交终度及分。)即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定积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置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定积度及分,如在交中度及分已下为入阳历积度;已上者去之,余为入阴历积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视月入阴阳历积度及分,如交象已下为在少象;已上,覆减交中度,余为入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于上,列交象度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五百而一,所得,用减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余,列交中度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满一千三百七十五而一,所得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即为定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置其月经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月入气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其日,即得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余秒。(近交初为交初,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为交初;近交中为交中,在十三日、十四日为交中。)

  求日月食甚定数:以其朔望入气、入转朏朒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副置之;以定朔、望加时入转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其定朔、望如算外在四七日者,视其余在初数已下,初率乘之,初数而一;初数已上,以末率乘之,末数而一。)所得,视入转,应朒者依其损益,应朏者益减损加其副;以朏减朒加经朔望小余,为泛余。(满与不足,进退大余。)日食者视泛余,如半法已下,为中前;列半法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如一万九百三十五而一,所得,为差;以减泛余,为食甚定余;用减半法,为午前分。如泛余在半法已上,减去半法,为中后;列半法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如日法而一,所得,为差;以加泛余,为食甚定余;乃减去半法,为午后分。月食者视泛余,如半法已上减去半法,余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半已下自相乘,已上者,覆减半法,余亦自相乘,如三万而一,所得,以减泛余,为食甚定余;如泛余不满半法,在日出分三分之二已下,列于上位,已上者,用减日出分,余倍之,亦列于上位,乃四因三约日出分,列之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如一万五千而一,所得,以加泛余,为食甚定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倍食甚定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尽,五因之,满刻法除之为刻,不满为分。命辰数起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命起子初。)

  求日月食甚入气:(食甚大、小余及食定小余,并定朔、望大余,以此与经朔望大、小余相减。)置其朔望食甚大、小余,与经朔望大、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经朔望入气日余,(经朔望少即加之,多即减之。)为日、月食甚入气日及余秒。各置食甚入气及余秒,加其气中积,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即为日、月食甚中积及分。

  求日月食甚日行积度:置食甚入气余,以所入气日盈缩分乘之,日法而一,加减其日先后数,(至后加,分后减。)先加后减日、月食甚中积,即为日、月食甚日行积度及分。

  求气差:置日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二至限去之,余在象限已下为在初;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皆自相乘,进二位,满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用减二千四百三十,余为气差;以午前、后分乘之。如半昼分而一,以减气差,为气差定数。在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交初以减,交中以加。)夏至后末限、冬至后初限,(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如半昼分而一,所得,在气差已上者,即以气差覆减之,余应加者为减,减者为加。

  求刻差:置日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二至限去之,余列二至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进二位,满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为刻差。以午前、后分乘而倍之,如半法而一,为刻差定数。冬至后食甚在午前,夏至后食甚在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冬至后食甚在午后,夏至后食甚在午前,(交初以减,交中以加。)如半法而一,所得在刻差已上者,即倍刻差,以所得之数减之,余为刻差定数,依其加减。

  求朔入交定日:置朔入交常日及余秒,以气、刻差定数各加减之,交初加三千一百,交中减三千,为朔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望入交定日:置望入转朏朒定数,以交率乘之,如交数而一,所得,以朏减朒加入交常日之余,满与不足,进退其日,即望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阴阳历:视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如在中日及余秒已下为月在阳历;如中日及余秒已上,减去中日,为月在阴历。

  求入食限交前后分:视其朔、望月行入阴阳历,不满日者为交后分;在十三日上下者覆减交中日,为交前分;视交前、后分各在食限已下者为入食限。

  求日食分:以交前、后分各减阴阳历食限,余如定法而一,为日食之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日食之分。(其食不及大分者,行势稍近交道,光气微有映蔽,其日或食或不食。)

  求月食分:视其望交前、后分,如二千四百已下者,食既;已上,用减食限,余如定法而一,为月食之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得月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交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阳历一百九十八而一,阴历三百一十七而一,所得,用减五百八十三,余为日食泛用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交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七百四而一,所得,用减六百五十六,余为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副之,以食甚加时入转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如算外在四、七日者,依食定余求之。)所得,应朒者依其损益,应朏者益减损加其副,即为日月食定用分。

  求月食既内外分:置月食交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二百四十九而一,所得,用减二百三十一,余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为月食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余为既外分。

  求日月食亏初复满小余:置日、月食甚小余,各以定用分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满;其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之,为初既;加之,为生光:即各得所求小余。(如求时刻,依食甚术入之。)

  求月食更点法:置月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减去七百二十九,余五约之,为更法;又五除之,为点法。

  求月食入更点:置亏初、食甚、复末小余,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满,以点法除之为点数。其更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点。

  求日食所起:日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日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

  求月食所起: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

  求日月出入带食所见分数:各以食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如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进一位,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减既分,即月带食出入所见之分,不及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以减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带食所见之分。(其食甚在昼,晨为渐进,昏为已退;其食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进。)

  求日月食甚宿次:置食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半周天。)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日、月食甚宿度及分。

  步五星

  木星周率:二百九十万七千八百七十九、秒六十四。

  周差:二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三、秒六十四。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三十六、秒二十二。

  周日:三百九十八、约分八十八、秒六十。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四、秒五十。

  历中度:一百八十五、约分六十二、秒二十五。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一、秒八十五。

  伏见度:一十三。

  木星盈缩历

  火星周率:五百六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七、秒六十四。

  周差:三十六万四百一十四、秒四十四。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四十七、秒二十。

  周日:七百七十九、约分九十二、秒九十七。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四、秒六十五。

  历中度:一百八十二、约分六十二、秒三十二半。

  历策度:二十五、约分二十一、秒八十六。

  伏见度:一十九。

  火星盈缩历

  土星周率:二百七十五万六千二百八十八、秒七十八。

  周差:九万三千六百六十二、秒七十八。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九千九百二十五、秒九十。

  周日:三百七十八、约分九、秒一十七。

  历度:三百六十六、约分二十四、秒四十九。

  历中度:一百八十三、约分一十二、秒二十四半。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六、秒二。

  伏见度:一十七。

  土星盈缩历

  金星周率:四百二十五万六千六百五十一、秒四十三半。

  合日:二百九十一、约分九十五、秒一十四。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六、秒一十六。

  周日:五百八十三、约分九十、秒二十八。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三十二。

  历中度:一百八十二、约分六十二、秒六十六。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一、秒八十九。

  伏见度:一十半。

  金星盈缩历

  水星周率:八十四万四千七百三十八、秒五。

  合日:五十七、约分九十三、秒八十一。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九十四、秒九十五。

  周日:一百一十五、约分八十七、秒六十二。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六、秒六十八。

  历中度:一百八十二、约分六十三、秒三十四。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一、秒九十四半。

  晨伏夕见:一十四。

  夕伏晨见:一十九。

  水星盈缩历

  推五星天正冬至后平合及诸段中积中星:置气积分,各以其星周率除之,所得周数。不尽者,为前合。以减周率,余满日法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命之为平合中星,以诸段常日、常度累加之,即诸段中积、中星。其段退行者,以常度减之,即其段中星。

  求木火土三星平合诸段入历:置其星周数,(求冬至后合,皆加一数置之。)以周差乘之,满其星历率去之,不尽,满日法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为其星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即得诸段入历。

  求金水二星平合及诸段入历:置气积分,各以其星历率去之,不尽,满日法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平合中星,即为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其星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即得诸段入历。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盈缩定差:各置其星其段入历度及分,如历中已下为在盈;已上减去历中,余为在缩;以其星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入策度及分;命策数,算外,以其策损益率乘之,如历策而一为分,分满百为度;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即其星其段盈缩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定积:各置其星其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段定积日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之,即为定日及分;盈纪法六十去之,不尽,命己卯,算外,即得日辰。

  求五星平合诸段所在月日:各置其段定积,以天正闰日及约分加之,满朔策及约分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已来日数及分。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经朔日数及分,乃以日辰相距为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各置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乃可加减。)即五星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五星皆因前留为前段初日定星,后留为后段初日定星,余依术算。

  求五星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时分,百约之,乃以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诸段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后段日辰,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与后段夜半定星相减,为其段度率及分秒。

  求诸段平行度: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段总差: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退一位,为总差。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后段初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余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余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晨迟末段,视段无平行分,因前初段末日行分与晨迟末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其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为总差。内金星依顺段术入之,即得所求。(夕迟初段,视前段无平行分,因后末段初日行分与夕迟初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

  求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总差,加减其段平行分,(后段平行分多者,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段平行分少者,加之为初,减之为末。其在退行者,前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加之为初,减之为末。)各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度及分秒。(如前后段平行分俱多、俱少者,平注之;本段总差不满大分者,亦平注之。)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总差,减日率一以除之,为日差;累损益初日行分,(后行分少,损之;后行分多,益之。)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径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减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减初行日分,(后行分少,减之;后行分多,加之。)以所求日乘之,为积度;乃顺加退减其段初日宿次,即得所求日宿次。

  求五星平合及见伏入气:置定积,以气策及约分除之为气数,不尽,为入气已来日数及分秒。其气数命天正冬至,算外,即五星平合及见、伏入气日及分秒。(其定积满岁周日及分,去之,余,在来年冬至后。)

  求五星合见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减太阳行分,余为行差。金、水二星顺行者,以其段初日太阳行分减星行分,余为行差。金、水二星退行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并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见伏泛积: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积,便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金、水二星,各置其段盈缩定差,内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在平合夕疾、晨伏者,乃盈减缩加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在退合夕伏、晨见者,用盈加缩减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后数,为距合差日;以先后数减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后加先减其星定合泛积,为其星定合日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顺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后数,为距合差日;以先后数加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先加后减其星定合泛积,为其星定合日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退合者,以退合行差除其日先后数,为距合差日;以减先后数,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先减后加,以差度先加后减再定合泛积,为其星再定合积星。各以冬至大余及约分加定积,满纪法去之,命己卯,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求木火土三星定见伏定积日:各置其星定见、伏泛积,晨加夕减象限日及分秒,如二至限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岁周,余亦自相乘,百约为分,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除之,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见加伏减泛积,为定积;如前加命,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见伏定日:夕见、晨伏,以行差除其日先后数,为日;先加后减泛用积,为常用积。晨见、夕伏,以行差除其日先后数,为日;先减后加泛用积,为常用积。如常用积在二至限已下为冬至后;已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其二至后日及分在象限已下自相乘,已上,用减二至限,余亦自相乘,如法而一,所得为分;(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以十八为法;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以七十五为法。)以伏见度乘之、十五除之,为差;满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加减常用积,为定用积;加命如前,即得定见、伏日辰。(冬至后,晨见、夕伏加之,夕见、晨伏减之;夏至后,晨见、夕伏减之,夕见、晨伏加之。)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气初日至立冬气九日三十五分已下者,不见;晨留在大寒气初日至立夏气九日三十五分已下者,春不晨见,秋不夕见。

  熙宁六年六月,提举司天监陈绎言:"浑仪尺度与《法要》不合,二极、赤道四分不均,规、环左右距度不对,游仪重涩难运,黄道映蔽横箫,游规璺裂,黄道不合天体,天枢内极星不见。天文院浑仪尺度及二极、赤道四分各不均,黄道、天常环、月道映蔽横箫,及月道不与天合,天常环相攻难转,天枢内极星不见。皆当因旧修整,新定浑仪,改用古尺,均赋辰度,规、环轻利,黄赤道、天常环并侧置,以北际当天度,省去月道,令不蔽横萧,增天枢为二度半,以纳极星,规、环、二极,各设环枢,以便游运。"诏依新式制造,置于司天监测验,以较疏密。七年六月,司天监呈新制浑仪、浮漏于迎阳门,帝召辅臣观之,数问同提举官沈括,具对所以改更之理。寻又言:"准诏,集监官较其疏密,无可比较。"诏置于翰林天文院。七月,以括为右正言,司天秋官正皇甫愈等赏有差。初,括上《浑仪》、《浮漏》、《景表》三议,见《天文志》。朝延用其说,令改造法物、历书。至是,浑仪、浮漏成,故赏之。

  元丰五年正月,翰林学士王安礼言:"详定浑仪官欧阳发所上浑仪、浮漏木样,具新器之宜,变旧器之失,臣等窃详司天监浮漏,疏谬不可用,请依新式改造。其至道、皇祐浑仪、景表亦各差舛,请如法条奏修正。"从之。元祐四年三月,翰林学士许将等言:"详定元祐浑天仪象所先奉诏制造水运浑仪木样,如试验候天不差,即别造铜器,今校验皆与天合。"诏以铜造,仍以元祐浑天仪象为名。将等又言:"前所谓浑天仪者,其外形圆,可遍布星度;其内有玑、有衡,可仰窥天象。今所建浑仪象,别为二器,而浑仪占测天度之真数,又以浑象置之密室,自为天运,与仪参合。若并为一器,即象为仪,以同正天度,则浑天仪象两得之矣。请更作浑天仪。"从之,七年四月,诏尚书左丞苏颂撰《浑天仪象铭》。六月,元祐浑天仪象成,诏三省、枢密院官阅之。绍圣元年十月,诏礼部、秘书省,即详定制造浑天仪象所,以新旧浑仪集局官同测验,择其精密可用者以闻。

  宣和六年七月,宰臣王黼言:

  臣崇宁元年邂逅方外之士于京师,自云王其姓,面出素书一,道玑衡之制甚详。比尝请令应奉司造小样验之,逾二月,乃成璇玑,其圆如丸,具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置南北极、昆仑山及黄、赤二道,列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六十四卦、十干、十二支、昼夜百刻,列二十八宿、并内外三垣、周天星。日月循黄道天行,每天左旋一周,日右旋一度,冬至南出赤道二十四度,夏至北入赤道二十四度,春秋二分黄、赤道交而出卯入酉。月行十三度有余,生明于西,其形如钩,下环,西见半规,及望而圆;既望,西缺下环,东见半规,及晦而隐。某星始见,某星已中,某星将入,或左或右,或迟或速,皆与天象吻合,无纤毫差。玉衡植于屏外,持扼枢斗,注水激轮,其下为机轮四十有三,钩键交错相持,次第运转,不假人力,多者日行二千九百二十八齿,少者五日行一齿,疾徐相远如此,而同发于一机,其密殆与造物者侔焉。自余悉如唐一行之制。

  然一行旧制机关,皆用铜铁为之,涩即不能自运,今制改以坚木若美玉之类。旧制外络二轮,以缀日月,而二轮蔽亏星度,仰视躔次不审,今制日月皆附黄道,如蚁行硙上。旧制虽有合望,而月体常圆,上下弦无辨,今以机转之,使圆缺隐见悉合天象。旧制止有候刻辰钟鼓,昼夜短长与日出入更筹之度,皆不能辨,今制为司辰寿星,运十二时轮,所至时刻,以手指之,又为烛龙,承以铜荷,时正吐珠振荷,循环自运。其制皆出一行之外。即其器观之,全象天体者,璇玑也;运用水斗者,玉衡也。昔人或谓玑衡为浑天仪,或谓有玑而无衡者为浑天象,或谓浑仪望筒为衡:皆非也。甚者莫知玑衡为何器。唯郑康成以运转者为玑,持正者为衡,以今制考之,其说最近。

  又月之晦明,自昔弗烛厥理,独扬雄云:"月未望则载魄于西,既望则终魄于东,其溯于日乎?"京房云:"月有形无光,日照之乃光。"始知月本无光,溯日以为光。本朝沈括用弹况月,粉涂其半,以象对日之光,正侧视之,始尽圆缺之形。今制与三者之说若合符节。宜命有司置局如样制,相址于明堂或合台之内,筑台陈之,以测上象。又别制三器,一纳御府,一置钟鼓院,一备车驾行幸所用。仍著为成书,以诏万世。

  诏以讨论制造玑衡所为名,命黼总领,内侍梁师成副之。

卷三十四 

  ◎律历十四

  中原既失,礼乐沦亡。高宗时,胡铨著《审律论》,曰:

  臣闻司马迁有言曰:"六律为万事根本,其于兵械尤所重,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臣尝深爱迁之言律于兵械为尤重,而深惜后之谈兵者止以战斗、击刺、奇谋,此律之所以汨陈而学者未尝道也。

  夫律、度、量、衡,古也渊源于马迁,滥觞于班固,刘昭挹其流,孟康、京房、钱乐之之徒汨其泥而扬其波。迁之言曰:"黄钟之实八十一以为宫,而以九为法,实如法,得长一寸,则黄钟为九寸矣。黄钟之实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法,实如法,亦得长一寸,亦黄钟为九寸也。然则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与夫所谓八十一者,虽多少之不同,而其实一也;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与夫所谓九者,虽多少之不同,而其法一也。又曰,丑二,寅八,卯十六,辰六十四。夫丑与卯,阴律也;寅与辰,阳律也。生阴律者皆二,所谓下生者倍其实;生阳律者皆四,所谓上生者四其实。迁之言财数百,可谓简矣,而后之言律者祖焉,是不亦渊源于马迁乎?

  固之言曰:黄钟之实,八百一十分。盖迁意也。然以林钟之实五百四十,而乃以为六百四十,林钟、太蔟之实以其长自乘,则声虽有,小同于黄钟之宫耳。然则魏柴玉制律,而与黄钟商、徵不合,其失兆此矣。夫自子一分,终于亥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盖迁术也。而固亦曰,太极元气,函三为一,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历十二辰之数,而得黄钟之实,以为阴阳合德,化生万物。其说盖有本矣。然其言三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而不言夫所谓浊倍之变何?夫蕤宾之比于大吕,则蕤宾清而大吕浊,今又损二分之一以生大吕,则大吕之声乃清于蕤宾,是不知夫倍大吕之浊。然则萧衍之论,至于夹钟而裁长三寸七分,其失兆此矣。是不亦滥觞于班固乎?

  昭之言曰:推林钟之实至十一万八千九十八、太蔟之实至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四,二乘而三约之者,为下生之实;四乘而三约之者,为上生之实。此迁、固之意,昭则详矣。然以蕤宾为上生大吕,而大吕乃下生夷则,何也?盖昭之说阳生阴为下生,阴生阳为上生。今以蕤宾为上生大吕,则是阳生阴,乃上生也;以大吕为下生夷则,是阴生阳,乃下生也。其蔽亦由不知夫大吕有浊倍之变,则其视迁、固去本远矣。是不亦挹其流于刘昭乎?

  若夫孟康、京房、钱乐之之徒,则又大不然矣。夫班固以八十一分为黄钟之实,起十二律之周径,度其长以容其实,初末尝有径三围九之说也。康之徒惑于八十一分之实,以一寸为九十分,而不察方圜之异,于是有径三围九之论兴焉。天律之形圜,如以为径三围九,则刓其四用之方,而不足于九分之数,以之容黍,岂能至于千二百哉!然则所谓围九,方分也。何以知之?知龠之方,则知黄钟之分亦方也。固虽无明说,其论洛下闳起历之法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夫八十一寸者,是乃八百一十分,以千二百黍纳之龠中,则不摇而自满,是无异黄钟之容也。龠之制,方寸而深八分。一龠之方,则黄钟之分,安得而不方哉!围九方分而圜之,则径不止于三分矣。故夫径三围九之说,孟康为之也。

  然由律生吕,数十有二,止矣;京氏演为六十,钱乐之广为三百六十,则与黄帝之说悖矣。盖乐之用《淮南》之术,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以黄钟、太蔟、姑洗、林钟、南吕生三十有四,以大吕、夹钟、中吕、蕤宾、夷则、无射生二十有七,应钟生二十有八,始于包育,而终于安运。然由黄钟迄于壮进百有五十,则三分损一焉以下生;由依行迄于亿兆二百有九,则三分益一焉以上生;惟安运为终而不生。其言与黄帝之法大相牴牾。自迁、固而下,至是杂然莫适为主,至五季王朴而后议少定,沈括、蒋之奇论之当矣。是不亦汨其泥而扬其波乎?

  呜呼!律也者,固以实为本而法为末,陛下修其实于上,而有司方定其法于下,以协天地中和之声,则夫数子者,其说有可考焉,臣敢轻议哉!

  淳熙间,建安布衣蔡元定著《律吕新书》,朱熹称其超然远览,奋其独见,爬梳剔抉,参互考寻,推原本根,比次条理,管括机要,阐究精微。其言虽多出于近世之所未讲,而实无一字不本于古人之成法。其书有《律吕本原》、《律吕证辨》。《本原》者,《黄钟》第一,《黄钟之实》第二,《黄钟生十二律》第三,《十二律之实》第四,《变律》第五,《律生五声图》第六,《变声》第七,《八十四声图》第八,《六十调图》第九,《候气》第十,《审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谨权量》第十三。《证辨》者,《造律》第一,《律长短围径之数》第二,《黄钟之实》第三,《三分损益上下相生》第四,《和声》第五。权臣既诬元定以伪学,贬死舂陵,虽有其书,卒为空言,呜呼惜哉!

  久之,宜春欧阳之秀复著《律通》,其自序曰:

  自律吕之度数不见于经,而释经者反援《汉志》以为据,盖滥觞于《管子》、《吕氏春秋》,流衍于《淮南子》、司马迁之书,而波助于刘歆、京房之学。班固《汉志》,尽歆所出也;《司马彪志》,尽房所出也。后世协律者,类皆执守以为定法。历代合乐,不为无人,而终不足以得天地阴阳之和声,所以不能追还于隆古之盛者,大抵由三分损益之说拘之也。夫律固不能舍损益之说以求之,由其有损有益,而后有上生下生之异。至其专用三分以为损益之法则失之,未免乎声与数之不相合,有非天成之自然耳。

  盖尝因其损益、上下生之义,而去其专用三分之蔽,乃多为分法以求之,自黄钟以往,其下生者盈十,而上生者止一而已。此其数之或损或益,出于自然,而与旧法固不侔矣。若谓相生之法,一下必一上,既上而复下,则其法之穷也,于蕤宾、大吕间见之。夫黄钟而降,转以相生,至于姑洗则下生应钟,而应钟之上生蕤宾者,法也。今乃蕤宾之生大吕,又从而上生焉,此《班志》所载,所以变其说为下生大吕,而大吕之长遂用倍法矣。夫律之相生而用倍法,犹为有理,独专用三分以为损益,则律之长短,不中乎天地自然之数尔。

  生律之分,盖不止于三分损益之一端,以一律而分为三,此生律之极数,特一求徵声之法耳。苟以三分损益,一下生而一上生,则声律殆无穷矣,何至于十二而止也乎。夫十二律之生也,十律皆下生,一律独上生。唯其下生者,损之极也,而后上生者益焉。上生则律穷矣,此穷上反下、穷下反上之理也。琴一弦之间具十二律,皆用下生之法,而末以上生法终之。若以七弦而紧慢之为旋宫之法,则应钟一均之律,宫声之外,多用倍法生一律矣。此天地声音自然而然,不可拘于一而不知通变也。故正律止于十二而已。

  窃意十二律之度数,当具于《周礼》之《冬官》,如《考工记》凫氏为钟、磬氏为磬之类,各有一职。然《冬官》一篇既亡,则世无以考其度数之详,而三分损益之说散见于书传者,恐或得之目击而不及识其全,或得之口授而未能究其误,或求诸耳决而不能究其真,因是遂著为定论。夫人皆以为法之尽善矣,岂知三分损益所生之律,乃仅得其声之近似而未真。盖非师旷之聪,则耳不能齐,其声之近似者,足以惑人之听,是以不复求其法之未尽善者。此蔡邕所以不如耳决之明者,亦不能尽信其法也。

  后世之制乐者,不知律法之固有未善,而每患其声音高下之不协,以至取古昔遗亡之器而求之,盖亦不知本矣。声以数而传,数以声而定,二者皆有自然之则。如侈者声必咋,弇者声必郁,高者数必短,下者数必长。侈弇者,数也,未闻其声而已知其有咋郁之分;高下者,声也,未见其数已知其有长短之异。故不得其自然之声,则数不可得而考;不得其自然之数,则声不可得而言。今之制律者,不知出此,而顾先区区于秬黍之纵横、古尺之修短、斛斗之广狭、钟磬之高下谋之,是何足以得其声之和哉!

  邵雍曰:"世人所见者,汉律历耳。"然则三分损益之法为未善,亦隐然矣。近世蔡元定特著一书,可谓究心,然其说亦有可用与否。其可用者,多其所自得,而又有证于古,凡载于吾书者可见矣;其否者,皆由习熟于三分上下生之说,而不于声器之近似者察之也。岂尝察之而未有法以易之乎?此《律通》之所以作也。

  盖律之所以长短,不止乎三分损益之一端,自四分以往,推而至于有二十分之法。管之所以广狭,必限于千二百黍之定数,因其容受有方分、圜分之异,与黍体不相合,而遂分辨其空龠有实积、隙积之理。其还相为宫之法,有以推见其为一阴一阳相继之道,而非一上一下相生之谓也。

  嗟乎!观吾书者,能知其数之出于自然而然,则知由先汉以前至于今日,上下几二千年,凡史传所述三分损益一定之说者,可以删而去之矣。使其说之可用也,则累世律可协、乐可和,何承天、刘焯辈不改其法矣。故京房六十律不足以和乐,而况钱乐之衍为三百六十之非法,徒增多而无用乎?是其数非出于自然之无所加损,而徒欲傅会于当期之日数云尔。

  古之圣人所以定律止于十二者,自然之理数也。苟不因自然之理数,则以三分损益之法衍之,声律殆不特三百六十而已也,而况京房之六十乎!且房之律,吾意其自为之也,而托言受之焦延寿,以欺乎人,以售其说。使律法之善,何必曰受诸人?律法不善矣,虽焦延寿何益哉!所谓善不善者,亦顾其法之可用与否耳。曩者,魏汉津尝创用指尺以制律,乃窃京房之故智,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人之议,能行之于一日,岂能使一世而用之乎?

  今《律通》之作,其数之损益可以互相生,总为百四十四以为之体,或变之,又可得二百一十有六以为之用,乾坤之策具矣。世不用则已,用则声必和,亦因古黄钟九寸法审之,以人物之声而稍更定之耳。或曰:律止十二,胡为复衍百四十四律乎?"应之曰:"十二者,正声也;百四十四者,变声也。使不为百四十四者,何以见十二宫七声长短之有定数,而宫、商、角、徵、羽清浊之有定分乎?其要主于和而已。故有正声则有变声也,通其变然后可与论律矣。"

  《律通》上、下二篇:《十二律名数》第一,《黄钟起数》第二,《生律分正法》第三,《生律分变法》第四,《正变生律分起算法》第五,《十二宫百四十四律数》第六,《律数傍通法》第七,《律数傍通别法》第八;《九分为寸法辨》第九、第十,《五十九律会同》第十一,《空围龠实辨》第十二,《十二律分阴阳图说》第十三,《阳声阴声配乾坤图》第十四,《五声配五行之序》第十五,《七声配五行之序》第十六,《七声分类》第十七,《十二宫七声倡和》第十八,《六十调图说》第十九,《辨三律声法》第二十。真德秀、赵以夫皆盛称之。

  舒州桐城县丞李如篪作《乐书》,评司马光、范镇所论律,曰:

  镇得蜀人房庶言尺法,庶言:"尝得古本《汉书》,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今文脱去'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累黍为之,纵置之则太长,横置之则太短。今新尺横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黍,则大其空径四厘六毫,是以乐声太高,皆由儒者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不若以千二百黍实管中,随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钟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长一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径,数合则律正矣。"镇盛称此论,以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其意谓制律之法,必以一千二百黍实黄钟九寸之管九十分,其管之长一为一分,是度由律起也。光则据《汉书》正本之"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本无"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其意谓制律之法,必以一黍之广定为一分,九十分则得黄钟之长,是律由度起也。

  《书》云:"同律、度、量、衡。"先言律而后及度、量、衡,是度起于律,信矣。然则镇之说是,而光之说非也。然庶之论积一千二百黍之广之说则非,必如其说,则是律非起于度而起于量也。光之说虽非先王作律之本,而后之为律者,不先定其分寸,亦无以起律。又其法本之《汉志》之文,则光之说亦不得谓其非是也。

  故尝论之,律者,述气之管也。其候气之法,十有二月,每月为管,置于地中。气之来至,有浅有深,而管之入地者,有短有长。十二月之气至,各验其当月之管,气至则灰飞也。其为管之长短,与其气至之浅深,或不相当则不验。上古之圣人制为十二管,以候十二辰之气,而十二辰之音亦由之而出焉。以十二管较之,则黄钟之管最长,应钟之管至短;以林钟比于黄钟,则短其三分之一;以太簇比之林钟,则长其三分之一;其余或长或短,皆上下于三分之一之数。其默符于声气自然之应者如此也,当时恶睹所谓三分损益哉!又恶睹夫一千二百黍实黄钟容受之量与夫一黍之广一为一分之说哉!古之圣人既为律矣,欲因之以起度、量、衡之法,遂取秬黍之中者以实黄钟之管,满龠倾而数之,得黍一千有二百,因以制量;以一黍之广而度之,得黄钟管九十分之一,因以起度;以一龠之黍之重而两之,因以生衡。去古既远,先王作律之本始,其法不传,而犹有所谓一千二百黍为一龠容受之量与夫一黍之广一为一分者可考也。推其容受而度其分寸,则律可得而成也。先王之本于律以起度、量、衡者,自源而生流也;后人以度、量、衡而起律者,寻流而及源也。

  光、镇争论往复,前后三十年不决,大概言以律起度,以度起律之不同。镇深辟光以度起律之说,不知后世舍去度数,安得如古圣人默符声气之验,自然而成律也哉?至若庶之增益《汉志》八字以为脱误,及其他纷纷之议,皆穿凿以为新奇,虽镇力主之,非至当之论有补于律法者也。

  如篪书曰《乐本》,曰《乐章》。

  沙随程迥著《三器图议》,曰:"体有长短,所以起度也;受有多寡,所以生量也;物有轻重,所以用权也。是器也,皆准之上党羊头山之秬黍焉。以之测幽隐之情,以之达精微之理。推三光之运,则不失其度;通八音之变,则可召其和。以辨上下则有品,以分隆杀则有节。凡朝廷之出治,生民之日用,未有顷刻不资焉者也。古人以度定量,以量定权,必参相得,然后黄钟之律可求,八音五声从之而应也。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于周尺,姑欲合其量也,然竟于权不合,乃谓黍称二两,已得官称一两,反疑史书之误。及韩琦、丁度详定,知逸、瑗之失,亦莫能以三器参相考也。"

  先是,镇上封事曰:"乐者,和气也;发和气者,音声也。音声生于无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后人参考之。有形者何?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数也、权称也、钟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而后为得也。"迥谓:"以黍定三器,则十者无不该。三者,尺为之本。周尺也者,先儒考其制,吻合者不一。至宋祁取《隋书》大业中历代尺十五等,独以周尺为之本,以考诸尺。韩琦嘉祐累黍尺二,其一亦与周尺相近。司马备刻之于石。光旧物也。苟以是定尺,又以是参定权量,以合诸器,如挈裘而振其领,其顺者不可胜数也。"

  迥博学好古,朱熹深礼敬之。其后江陵府学教授庐陵彭应龙,既注《汉·律历志》,设为问答,著《钟律辨疑》三卷,至为精密,发古人所未言者。

  宋历在东都凡八改,曰《应天》、《乾元》、《仪天》、《崇天》、《明天》、《奉元》、《观天》、《纪元》。星翁离散,《纪元历》亡,绍兴二年,高宗重购得之,六月甲午,语辅臣曰:"历官推步不精,今历差一日,近得《纪元历》,自明年当改正,协时月正日,盖非细事。"是岁,始议制浑仪。十一月,工部言,《浑仪法要》当以子午为正,今欲定测枢极,合差局官二员。诏差李继宗等充测验定正宫,俟造毕进呈日,同参详指说制度官丁师仁、李公谨入殿安设。三年正月壬戌,进呈浑仪木样。壬申,太史局令丁师仁等言,省识东都浑仪四座:在测验浑仪刻漏所曰至道仪,在翰林天文局曰皇祐仪,在太史局天文院曰熙宁仪,在合台曰元祐仪,每座约铜二万余斤,今若半之,当万余斤。且元祐制造,有两府提举。时都司覆实,用铜八千四百斤。诏工部置物料,临安府佣工匠,仍令工部长、贰提举。

  五年,日官言,正月朔旦日食九分半,亏在辰正。常州布衣陈得一言:当食八分半,亏在巳初。其言卒验。侍御史张致远言:"今岁正月朔日食,太史所定不验,得一尝为臣言,皆有依据。盖患算造者不能通消息、盈虚之奥,进退、迟疾之分,致立朔有讹。凡定朔小余七千五百以上者,进一日。绍兴四年十二月小余七千六百八十,太史不进,故十一月小尽;今年五月小余七千一百八十,少三百二十,乃为进朔,四月大尽。建炎三年定十一月三十日甲戌为腊,阴阳书曰:腊者,接也,以故接新,在十二月近大寒前后戌日定之,若近大寒戌日在正月十一日,若即用远大寒戌日定之,庶不出十二月。如宣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丙午大寒,后四日庚戌,虽近,缘在六年正月一日,此时以十九日戊戌为腊。得一于岁旦日食,尝预言之,不差厘刻。愿诏得一改造新历,委官专董其事。仍尽取其书,参校太史有无,以补遗阙。择历算子弟粗通了者,授演撰之要,庶几日官无旷,历法不绝。"二月丙子,诏秘书少监朱震即秘书省监视得一改造新历。八月,历成,震请赐名《统元》,从之。诏翰林学士孙近为序,以六年颁行,迁震一秩,赐得一通微处士,官其一子。道士裴伯寿等受赏有差。

  得一等上推甲子之岁,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日度起于虚中以为元。著《历经》七卷,《历议》二卷,《立成》四卷,《考古春秋日食》一卷,《七曜细行》二卷,《气朔入行草》一卷,诏付太史氏,副藏秘府。

  绍兴九年,史官重修神宗正史,求《奉元历》不获,诏陈得一、裴伯寿赴阙补修之。

  十四年,太史局请制浑仪,工部员外郎谢伋言:"臣尝询浑仪之法,太史官生论议不同,铸作之工,今尚阙焉。臣愚以为宜先询访制度,敷求通晓天文历数之学者,参订是非,斯合古制。"苏颂之子应诏赴阙,请访求其父遗书,考质制度。宰相秦桧曰:"在廷之臣,罕能通晓。"高宗曰:"此阙典也,朕已就宫中制造,范制虽小,可用窥测,日以晷度、夜以枢星为则,非久降出,第当广其尺寸尔。"于是命桧提举。时内侍邵谔善运思,专令主之,累年方成。

  《统元历》颁行虽久,有司不善用之,暗用《纪元》法推步,而以《统元》为名。乾道二年,日官以《纪元历》推三年丁亥岁十一月甲子朔,将颁行,裴伯寿诣礼部陈《统元历》法当进作乙丑朔,于是依《统元历》法正之。

  光州士人刘孝荣言:"《统元历》交食先天六刻,火星差天二度。尝自著历,期以半年可成,愿改造新历。"礼部谓:"《统元历》法用之十有五年,《纪元历》法经六十年,日月交食有先天分数之差,五星细行亦有二三度分之殊。算造历官拘于依经用法,致朔日有进退,气节日分有误,于时宜改造。"伯寿言:"造历必先立表测景验气,庶几精密。"判太史局吴泽私于孝荣,且言铜表难成、木表易坏以沮之。乃诏礼部尚书周执羔提领改造新历,执羔亦谓测景验气,经涉岁月。孝荣乃采万分历,作三万分以为日法,号《七曜细行历》,上之。三年,执羔以历来上,孝宗曰:"日月有盈缩,须随时修改。"执羔对曰:"舜协时月正日,正为积久不能无差,故协正之。"孝宗问曰:"今历与古历何如?"对曰:"尧时冬至日在牵牛,今冬至日在斗一度。"

  孝荣《七曜细行历》自谓精密,且预定是年四月戊辰朔日食一分,日官言食二分,伯寿并非之,既而精明不食。孝荣又定八月庚戌望月食六分半,候之,止及五分。又定戊子岁二月丁未望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其光复满。伯寿言:"当食既,复满在戌正三刻。"

  侍御史单时言:"比年太史局以《统元历》稍差而用《纪元历》,《纪元》浸差,迩者刘孝荣议改历,四月朔日食不验,日官两用《统元》、《纪元》以定晦朔,二历之差,岁益已甚,非所以明天道、正人事也。如四月朔之日不食,虽为差误,然一分之说,犹为近焉。八月望之月食五分,新历以为食六分,亦为近焉。闻欲以明年二月望月食为验,是夜或有阴晦风雨,愿令日官与孝荣所定七政躔度其说异同者,俟其可验之时,以浑象测之,察其稍近而屡中者,从其说以定历,庶几不致甚差。"诏从之。十一月,诏国子司业权礼部侍郎程大昌、监察御史张敦实监太史局验之。时孝宗务知历法疏密,诏太史局以高宗所降小浑仪测验造历。四年二月十四日丁未望,月食生光复满,如伯寿言。

  时等又言:"去年承诏,十二月癸卯、乙巳两夜监测太阴、太白,新历为近。今年二月十四日望月食,臣与大昌等以浑仪定其光满,则旧历差近,新历差远。若遽以旧历为是,则去年所测四事皆新历为近,今者所定月食,乃复稍差,以是知天道之难测。儒者莫肯究心,一付之星翁历家,其说又不精密。愿令继宗、孝荣等更定三月一日内七政躔度之异同者,仍令臣等往视测验而造历焉。"三月,诏时与大昌同验之。太史局止用《纪元历》与新历测验,未尝参以《统元历》。臣等先求判太史局李继宗、天文官刘孝荣等《统元》、《纪元》、新历异同,于三月初九日夜、十一日早、十四日夜、二十日早诣太史局,召三历官上台,用铜仪窥管对测太阴、木、火、土星昏晨度经历度数,参稽所供,监视测验。初九日昏度:旧历太阴在黄道张宿十二度八十七分,在赤道张宿十度;新历在黄道张宿十四度四十分,在赤道张宿十五度太。臣等验得在赤道张宿十五度半。今考之新历稍密,旧历皆疏。十一日早晨度:木星在黄道室宿十五度七分,在赤道室宿十三度少;土星在黄道虚宿七度三分,在赤道虚宿七度强。新历木星在黄道室宿十五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弱;土星在黄道虚宿六度二十一分,在赤道虚宿六度少弱。臣等验得五更三点,土星在赤道虚宿六度弱;五更五点,木星在赤道室宿十四度。今考之新历稍密,旧历皆疏。十二日,都省令定验《统元》、《纪元》及新历疏密。《统元历》昏度,太阴在黄道氐宿初度九十四分,在赤道氐宿三度少;《纪元历》在黄道氐宿初度八十三分,在赤道氐宿二度太;新历在黄道亢宿八度七十一分,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三历官以浑仪由南数之,其太阴北去角宿距星二十一度少弱。新旧历官称昏度亢宿未见,祗以窥管测定角宿距星,复以历书考东方七宿,角占十二度,亢占九度少;既亢宿未见,当除角宿十二度,即太阴此时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今考之新历全密,《纪元》、《统元历》皆疏。二十日早晨度:《统元历》太阴在黄道斗宿十一度九十一份,在赤道斗宿十二度少;火星在黄道危宿七度九十一分,在赤道危宿七度少;土星在黄道虚宿八度八十二分,在赤道虚宿八度太强。《纪元历》太阴在黄道斗宿十一度四十分,在赤道斗宿十一度半;火星在黄道危宿六度,在赤道危宿六度太;土星在黄道虚宿七度三十九分,在赤道虚宿七度半弱。新历太阴在黄道斗宿十度六十一分,在赤道斗宿十度少;火星在黄道危宿七度二十分,在赤道危宿六度;土星在黄道虚宿六度五十三分,在赤道虚宿六度半。三历官验得太阴在赤道斗宿十度,火星在赤道危宿六度强,土星在赤道虚宿六度半。今考之太阴,《纪元历》疏;火星,新历、《纪元历》全密,《统元历》疏;土星,新历全密,《纪元》、《统元历》疏。"

  又诏时与尚书礼部员外郎李焘同测验,时等言:"先究《统元》、《纪元》、新历异同,召三历官上台,用铜仪窥管对测太阴、土、火、木星晨度经历度数,参稽所供,监视测验。二十四日早晨度:《统元历》太阴在黄道危宿十一度九十分,在赤道危宿九度;木星在黄道室宿十八度一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星在黄道危宿十度七十分,在赤道危宿十度;土星在黄道虚宿八度九十五分,在赤道虚宿九度。《纪元历》太阴在赤道危宿十度五十三分,在赤道危宿八度半;木星在黄道室宿十七度六十八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火星在黄道危宿九度八十四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星在黄道留在虚宿七度四十分,在赤道虚宿七度半。新历太阴在黄道危宿十三度五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木星在黄道室宿十八度一十分,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半强;火星在黄道危宿十度八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星在黄道虚宿六度六十分始留,在赤道虚宿六度半强始留。三历官验得太阴在赤道危宿十度,木星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太,火星在赤道危宿九度半,土星在赤道虚宿六度半弱。今考之太阴,《统元历》精密、《纪元历》、新历皆疏;木星,新历稍密,《纪元》、《统元历》皆疏;火星,《纪元》、新历皆稍密,《统元历》疏;土星,新历稍密,《纪元》、《统元历》皆疏。二十七日早晨度:《统元历》木星在黄道壁宿初度四十六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太强;火星在黄道危宿十二度九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强;土星留在黄道虚宿八度九十八分,在赤道虚宿九度。《纪元历》木星在黄道壁宿初度二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分空;火星在黄道危宿十二度九十七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土星留在黄道虚宿七度四十八分,在赤道虚宿七度半。新历木星在黄道壁宿初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壁宿初少强;火星在黄道危宿十二度二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半;土星留在黄道虚宿六度六十分,在赤道虚宿六度半强。三历官验得木星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星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土星在赤道虚宿六度半。今观木星,新历稍密,《纪元》、《统元历》皆疏;火星,《纪元历》全密,《统元》、新历皆疏;土星,新历稍密,《纪元》、《统元历》皆疏。"

  由是朝廷始知三历异同,乃诏太史局以新旧历参照行之。礼部言:"新旧历官互相异同,参照实难,新历比之旧历稍密。"诏用新历,名以《乾道历》,己丑岁颁行。

  孝荣有《考春秋日食》一卷,《汉魏周隋日月交食》一卷,《唐日月交食》一卷,《宋朝日月交食》一卷,《气朔入行》一卷,《强弱日法格数》一卷。

卷三十五 

  ◎律历十五

  乾道四年,礼部员外郎李焘言:"《统元历》行之既久,与天不合,固宜;《大衍历》最号精微,用之亦不过三十余年,后之欲行远也难矣。抑历未差,无以知其失;未验,无以知其是。仁宗用《崇天历》,天圣至皇祐四年十一月日食,二历不效,诏以唐八历及宋四历参定,皆以《景福》为密,遂欲改作。而刘羲叟谓:"《崇天历》颁行逾三十年,所差无几,讵可偶缘天变,轻议改移?"又谓:"古圣人历象之意,止于敬授人时,虽则预考交会,不必吻合辰刻,或有迟速,未必独是历差。"乃从羲叟言,复用《崇天历》。羲叟历学为宋第一,欧阳修、司马光辈皆遵用之。《崇天历》既复用,又十三年,治平二年,始改用《明天历》,历官周琮皆迁官。后三年,验熙宁三年七月月食不效,乃诏复用《崇天历》,夺琮等所迁官。熙宁八年,始更用《奉元历》,沈括实主其议。明年正月月食,遽不效,诏问修历推恩者姓名,括具奏辨,得不废。识者谓括强辨,不许其深于历也。然后知羲叟之言然。愿申饬历官,加意精思,勿执今是。益募能者,熟复讨论,更造密度,补治新历。"缘焘尝承诏监视测验,值新历太阴、荧惑之差,恐书成所差或多,见讥能者,乃诏诸道访通历者。久之,福州布衣阮兴祖上言新历差谬,荆大声不以白部,即补兴祖为局生。

  初,新历之成也,大声、孝荣共为之。至是,大声乃以太阴九道变赤道别演一法,与孝荣立异于后。秘书少监、崇政殿说书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等言:"承诏于御史台监集局官,参算明年太阴宿度,笺注御览诣实。今大声等推算明年正月至月终九道太阴变赤道,限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具稿成,至正月内,臣等召历官上台,用浑仪监验疏密。"从之。

  五年,国子司业兼权礼部侍郎程大昌、侍御史单时,秘书丞唐孚、秘书郎李木言:"都省下灵台郎充历算官盖尧臣、皇甫继明、宋允恭等言:'厥今更造《乾道新历》,朝廷累委官定验,得见日月交食密近天道,五星行度允协躔次,惟九道太阴间有未密。搜访能历之人补治新历,半年未有应诏者,独荆大声别演一法,与刘孝荣《乾道历》定验正月内九道太阴行度。今来二法皆未能密于天道,《乾道》太阴一法与诸历比较,皆未尽善。今撮其精微,撰成一法,其先推步到正月内九道太阴正对在赤道宿度,愿委官与孝荣、大声验之。如或精密,即以所修九道经法,请得与定验官更集孝荣、大声等同赴台,推步明年九道太阴正对在赤道宿度,点定月分定验,从其善者用之。'大昌等从大声、孝荣所供正月内太阴九道宿度,已赴太史局测验上中旬毕,及取大声、孝荣、尧臣等三家所供正月下旬太阴宿度,参照览视,测验疏密,尧臣、继明、允恭请具今年太阴九道宿度。欲依逐人所请,限一月各具今年太阴九道变黄道正对赤道其宿某度,依经具稿,送御史台测验官不时视验,然后见其疏密。"

  裴伯寿上书言:

  孝荣自陈预定丁亥岁四月朔日食、八月望月食,俱不验。又定去年二月望夜二更五点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复满。臣尝言于宰相,是月之食当食既出地,《纪元历》亦食既出地,生光在戌初二刻,复满在戌正三刻。是夕,月出地时有微云,至昏时见月已食既,至戌初三刻果生光,即食既出地可知;复满在戌正三刻,时二更二点:臣所言卒验。孝荣言见行历交食先天六刻,今所定月食复满,乃后天四刻,新历谬误为甚。

  其一曰步气朔,孝荣先言气差一日,观景表方知其失,此不知验气者也。臣之验气,差一二刻亦能知之。《纪元》节气,自崇宁间测验,逮今六十余载,不无少差,苟非测验,安知其失?凡日月合朔,以交食为验,今交食既差,朔亦弗合矣。

  其二曰步发敛,止言卦候而已。

  其三曰步日躔,新历乃用《纪元》二十八宿赤道度,暨至分宫,遽减《纪元》过宫三十余刻,殊无理据。而又赤道变黄道宿度,娄、胃二宿顿减《纪元》半度。在术则娄、胃二宿合二十八度,娄当十二度太,今新历娄作十二度半,乃弃四分度之一。室、轸二宿虚收复多,少数变宿,分宫既讹,是以乾道己丑岁太阳过宫差误。

  其四曰步晷漏,新历不合前史。唐开元十二年测景于天下,安南测夏至午中晷在表南三寸三分,新历算在表北七寸;其铁勒测冬至午中晷长一丈九尺二寸六分,新历算晷长一丈四尺九寸九分,乃差四尺二寸七分,其谬盖若此。

  其五曰步月离,诸历迟疾、朏朒极数一同,新历朏之极数少朒之极数四百九十三分,疾之极数少迟之极数二十分,不合历法。

  其六曰步交会,新历妄设阳准、阴准等差,盖欲苟合已往交食,其间复有不合者,则迁就天道,所以预定丁亥、戊子二岁日月之食,便见差违。

  其七曰步五星,以浑仪测验新历星度,与天不合。盖孝荣与同造历人皆不能探端知绪,乃先造历,后方测验,前后倒置,遂多差失。夫立表验气,窥测七政,然后作历,岂容掇拾绪余,超接旧历,以为新术,可乎?

  新历出于五代民间《万分历》,其数朔余太强,明历之士往往鄙之。今孝荣乃三因万分小历,作三万分为日法,以隐万分之名。三万分历即万分历也。缘朔余太强,孝荣遂减其分,乃增立秒,不入历格。前古至于宋诸历,朔余并皆无秒,且孝荣不知王处讷于万分增二,为《应天历》日法,朔余五千三百七,自然无秒,而去王朴用秒之历。

  臣与造《统元历》之后,潜心探讨复三十余年,考之诸历,得失晓然。诚假臣演撰之职,当与太史官立表验气,窥测七政,运算立法,当远过前历。

  诏送监视测验官详之,达于尚书省。

  时谈天者各以技术相高,互相诋毁。谏议大夫单时、秘书少监汪大猷、国子司业权礼部侍郎程大昌、秘书丞唐孚、秘书郎李木言:"《乾道新历》,荆大声、刘孝荣同主一法,自初测验以至权行施用,二人无异议。后缘新历不密,诏访求通历者,孝荣乃讼阮兴祖缘大声补局生,自是纷纷不已。大声官以判局提点历书为名,乃言不当责以立法起算。不知起历授时,何所凭据。且正月内五夜,比较孝荣所定五日并差,大声所定五日内三日的中,两日稍疏。继伯寿进状献术,时等将求其历书上台测验,务求至当,而大声等正居其官,乃饰辞避事,测验弗精。且大声、孝荣同立新法,今犹反覆,苟非各具所见,他日历成,大声妄有动摇,即前功尽废。请令孝荣、大声、尧臣、伯寿各具乾道五年五月已后至年终,太阴五星排日正对赤道躔度,上之御史台,令测验官参考。"诏从之。

  六年,日官言:"比诏权用《乾道历》推算,今岁颁历于天下,明年用何历推算?"诏亦权用《乾道历》一年。秋,成都历学进士贾复自言,诏求推明荧惑、太阴二事,转运使资遣至临安,愿造新历毕还蜀,仍进《历法九议》。孝宗嘉其志,馆于京学,赐廪给。太史局李继宗等言:"十二月望,月食大分七、小分九十三。贾复、刘大中等各亏初、食甚分夜不同。"诏礼部侍郎郑闻监李继宗等测验。是夜,食八分。秘书省言,灵台郎宋允恭、国学生林永叔、草泽祝斌、黄梦得、吴时举、陈彦健等各推算日食时刻、分数异同。乃诏谏议大夫姚宪监继宗等测验五月朔日食。宪奏时刻、分数皆差舛,继宗、泽、大声削降有差。

  太史局春官正、判太史局吴泽等言:"乾道十年颁赐历日,其中十二月已定作小尽,乾道十一年正月一日注:癸未朔,毕乾道十一年正月一日。《崇天》、《统元》二历算得甲申朔,《纪元》、《乾道》二历算得癸未朔,今《乾道历》正朔小余,约得不及进限四十二分,是为疑朔。更考日月之行,以定月朔大小,以此推之,则当是甲申朔。今历官弗加精究,直以癸未注正朔,窃恐差误,请再推步。于是俾继宗监视,皆以是年正月朔当用甲申。兼今岁五月朔,太阳交食,本局官生瞻视到天道日食四分半:亏初西北,午时五刻半;食甚正北,未初二刻;复满东北,申初一刻。后令永叔等五人各言五月朔日食分数并亏初、食甚、复满时刻皆不同。并见行《乾道历》比之,五月朔天道日食多算二分少强,亏初少算四刻半,食甚少算三刻,复满少算二刻已上。又考《乾道历》比之《崇天》、《纪元》、《统元》三历,日食亏初时刻为近;较之《乾道》,日食亏初时刻为不及。继宗等参考来年十二月系大尽,及十一年正月朔当用甲申,而太史局丞、同判太史局荆大声言《乾道历》加时系不及进限四十二分,定今年五月朔日食亏初在午时一刻。今测验五月朔日食亏初在午时五刻半,《乾道历》加时弱四百五十分,苟以天道时刻预定乾道十二年正月朔,已过甲申日四百五十分。大声今再指定乾道十一年正月合作甲申朔,十年十二月合作大尽,请依太史局详定行之。"五月,诏历官详定。

  淳熙元年,礼部言:"今岁颁赐历书,权用《乾道新历》推算,明年复欲权用《乾道历》。"诏从之。十一月,诏太史局春官正吴泽推算太阳交食不同,令秘书省敕责之,并罚造历者。三年,判太史局李继宗等奏:"令集在局通算历人重造新历,今撰成新历七卷,《推算备草》二卷,校之《纪元》、《统元》、《乾道》诸历,新历为密,愿赐历名。"于是诏名《淳熙历》,四年颁行,令礼部、秘书省参详以闻。

  淳熙四年正月,太史局言:"三年九月望,太阴交食。以《纪元》、《统元》、《乾道》三历推之,初亏在攒点九刻,食二分及三分已上;以新历推之,在明刻内食大分空,止在小分百分中二十七。是夜,瞻候月体盛明,虽有云而不翳,至旦不见亏食,于是可见《纪元》、《统元》、《乾道》三历不逮新历之密。今当预期推算淳熙五年历,盖旧历疏远,新历未行,请赐新历名,付下推步。"

  礼部验得孟邦杰、李继宗等所定五星行度分数各有异同。继宗云:六月癸酉,木星在氐宿三度一十九分。邦杰言:夜昏度瞻测得木星在氐宿三度半,半系五十分,虽见月体,而西南方有云翳之。继宗云:是月戊寅,木星在氐宿三度四十一分;邦杰言:四望有云,虽云间时露月体,所可测者木星在氐宿三度太,太系七十五分。继宗云:庚辰土星在毕宿三度二十四分,金星在参宿五度六十五分,火星在井宿七度二十七分;邦杰言:五更五点后,测见土星入毕宿二度半,半系五十分,金星入参宿六度半,火星入井宿八度多三分。继宗云:七月辛丑,太阴在角宿初度七十一分,木星在氐宿五度七十六分;邦杰言:测见昏度太阴入轸宿十六度太,太系七十五分,木星入氐宿六度少,少系二十五分。孝宗曰:"自古历无不差者,况近世此学不传,求之草泽,亦难其人。"诏以《淳熙历》权行颁用一年。

  五年,金遣使来朝贺会庆节,妄称其国历九月庚寅晦为己丑晦。接伴使、检详丘辨之,使者辞穷,于是朝廷益重历事。李继宗、吴泽言:"今年九月大尽,系三十日,于二十八日早晨度瞻见太阴离东浊高六十余度,则是太阴东行未到太阳之数。然太阴一昼夜东行十三度余,以太阴行度较之,又减去二十九日早晨度太阴所行十三度余,则太阴尚有四十六度以上未行到太阳之数,九月大尽,明矣。其金国九月作小尽,不当见月体;今既见月体,不为晦日。乞九月三十日、十月一日差官验之。"诏遣礼部郎官吕祖谦。祖谦言:"本朝十月小尽,一日辛卯朔,夜昏度太阴躔在尾宿七度七十分。以太阴一昼夜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至八日上弦日,太阴计行九十一度余。按历法,朔至上弦,太阴平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当在室宿一度太。金国十月大尽,一日庚寅朔,夜昏度太阴约在心宿初度三十一分。太阴一昼夜亦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自朔至本朝八日为金国九日,太阴已行一百四度六十二分,比之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太阴多行一昼夜之数。今测见太阴在室宿二度,计行九十二度余,始知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密于天道。"诏祖谦复测验。是夜,邦杰用浑天仪法物测验,太阴在室宿四度,其八日上弦夜所测太阴在室宿二度。按历法,太阴平行十三度余,行迟行十二度。今所测太阴,比之八日夜又东行十二度,信合天道。

  十年十月,诏:甲辰岁历字误,令礼部更印造,颁诸安南国。继宗、泽及荆大声削降有差。

  十二年九月,成忠郎杨忠辅言:"《淳熙历》简陋,于天道不合。今岁三月望,月食三更二点,而历在二更二点;数亏四分,而历亏几五分。四月二十三日,水星据历当夕伏,而水星方与太白同行东井间,昏见之时,去浊犹十五余度。七月望前,土星已伏,而历犹注见。八月未弦,金已过氐矣,而历犹在亢。此类甚多,而朔差者八年矣。夫守疏敝之历,不能革旧,其可哉!忠辅于《易》粗窥大衍之旨,创立日法,撰演新历,不敢以言者,诚惧太史顺过饣布非。恃刻漏则水有增损、迟疾,恃浑仪则度有广狭、斜正。所赖今岁九月之交食在昼,而《淳熙历》法当在夜,以昼夜辨之,不待纷争而决矣。辄以忠辅新历推算,淳熙十二年九月定望日辰退乙未,太阴交食大分四、小分八十五,晨度带入渐进大分一、小分七;亏初在东北,卯正一刻一十一分,系日出前;食甚在正北,辰初一刻一十分;复满在西北,辰正初刻,并日出后。其日日出卯正二刻后,与亏初相去不满一刻。以地形论之,临安在岳台之南,秋分后昼刻比岳台差长,日当先历而出,故知月起亏时,日光已盛,必不见食。以《淳熙历》推之,九月望夜,月食大分五、小分二十六,带入渐进大分三、小分四十七;亏初在东北,卯初三刻,系攒点九刻后;食甚在正北,卯正三刻后;复满在西北,辰正初刻后,并在昼。"礼部乃考其异同,孝宗曰:"日月之行有疏数,故历久不能无差,大抵月之行速,多是不及,无有过者。可遣台官、礼部官同验之。"诏遣礼部侍郎颜师鲁。其夜戌正二刻,阴云蔽月,不辨亏食。师鲁请诏精于历学者与太史定历,孝宗曰:"历久必差,闻来年月食者二,可俟验否?"

  十三年,右谏议大夫蒋继周言,试用民间有知星历者,遴选提领官,以重其事,如祖宗之制。孝宗曰:"朝士鲜知星历者,不必专领。"乃诏有通天文历算者,所在州、军以闻。八月,布衣皇甫继明等陈:"今岁九月望,以《淳熙历》推之,当在十七日,实历敝也。太史乃注于十六日之下,徇私迁就,以掩其过。请造新历。"而忠辅乞与历官刘孝荣及继明等各具己见,合用历法,指定今年八月十六日太阴亏食加时早晚、有无带出、所见分数及节次、生光复满方面、辰刻、更点同验之,仰合乾象,折衷疏密。再请今年八月二十九日验月见东方一事,苟见月余光,则其日不当以为晦也。又今年九月十六日验月未盈一事,苟见月体东向之光犹薄,则其日不当为望也。知晦望之差,则朔之差明矣。必使气之与朔无毫发之差,始可演造新历。付礼部议,各具先见,指定太阴亏食分数、方面、辰刻,定验折衷。诏师鲁、继周监之。既而孝荣差一点,继明等差二点,忠辅差三点,乃罢遣之。

  十四年,国学进士会稽石万言:

  《淳熙历》立元非是,气朔多差,不与天合。按淳熙十四年历,清明、夏至、处暑、立秋四气,及正月望、二月十二月下弦、六月八月上弦、十月朔,并差一日。如卦候、盈、虚、没、灭、五行用事,亦各随气朔而差。南渡以来,浑仪草创,不合制度,无圭表以测日景长短,无机漏以定交食加时,设欲考正其差,而太史局官尚如去年测验太阴亏食,自一更一点还光一分之后,或一点还光二分,或一点还光三分以上,或一点还光三分以下,使更点乍疾乍徐,随景走弄,以肆欺蔽。若依晋泰始、隋开皇、唐开元课历故事,取《淳熙历》与万所造之历各推而上之于千百世之上,以求交食,与夫岁、月、日、星辰之著见于经史者为合与否,然后推而下之,以定气朔,则与前古不合者为差,合者为不差,甚易见也。

  然其差谬非独此耳,冬至日行极南,黄道出赤道二十四度,昼极短,故四十刻,夜极长,故六十刻;夏至日行极北,黄道入赤道二十四度,昼极长,故六十刻,夜极短,故四十刻;春、秋二分,黄、赤二道平而昼夜等,故各五十刻。此地中古今不易之法。至王普重定刻漏,又有南北分野、冬夏昼夜长短三刻之差。今《淳熙历》皆不然,冬至昼四十刻极短、夜六十刻极长,乃在大雪前二日,所差一气以上;自冬至之后,昼当渐长,夜当渐短,今过小寒,昼犹四十刻,夜犹六十刻,所差七日有余;夏至昼六十刻极长、夜四十刻极短,乃在芒种前一日,所差亦一气以上;自夏至之后,昼当渐短,夜当渐长,今过小暑,昼犹六十刻,夜犹四十刻,所差亦七日有余;及昼、夜各五十刻,又不在春分、秋分之下。

  至于日之出入,人视之以为昼夜,有长短,有渐,不可得而急与迟也,急与迟则为变。今日之出入增减一刻,近或五日,远或三四十日,而一急一迟,与日行常度无一合者。请考正《淳熙历》法之差,俾之上不违于天时、下不乖于人事。

  送秘书省、礼部详之。

  皇甫继明、史元寔、皇甫迨、庞元亨等言:"石万所撰《五星再聚历》,乃用一万三千五百为日法,特窃取唐末《崇元》旧历而婉其名尔。《淳熙历》立法乖疏,丙午岁定望则在十七日,太史知其不可,遂注望于十六日下,以掩其过。臣等尝陈请于太史局官对辨,置局更历,迄今未行。今考《淳熙历经》则又差于将来。戊申岁十一月下弦则在二十四日,太史局官必俟颁历之际,又将妄退于二十三日矣。法不足恃,必假迁就,而朔望二弦,历法纲纪,苟失其一,则五星盈缩、日月交会、与夫昏旦之中星、昼夜之晷刻,皆不可得而正也。浑仪、景表,壶漏之器,臣等私家无之,是以历之成书,犹有所待。国朝以来,必假创局而历始成,请依改造大历故事,置局更历,以祛太史局之敝。"事上闻,宰相王淮奏免送后省看详,孝宗曰:"使秘书省各司同察之,亦免有异同之论。"六月,给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亦言更历事,以为历法深奥,若非详加测验,无以见其疏密。乞令继明与万各造来年一岁之历,取其无差者。诏从之。十二月,进所造历。淮等奏:"万等历日与淳熙十五年历差二朔,《淳熙历》十一月下弦在二十四日,恐历法有差。"孝宗曰:"朔岂可差?朔差则所失多矣。"乃命吏部侍郎章森、秘书丞宋伯嘉参定以闻。

  十五年,礼部言:"万等所造历与《淳熙历》法不同,当以其年六月二日、十月晦日月不应见而见为验,兼论《淳熙历》下弦不合在十一月二十四日,是日请遣官监视。"诏礼部侍郎尤袤与森监之。六月二日,森奏:"是夜月明,至一更二点入浊。"十月晦,袤奏:"晨前月见东方。"孝宗问:"诸家孰为疏密?"周必大等奏:"三人各定二十九日早,月体尚存一分,独忠辅、万谓既有月体,不应小尽。"孝宗曰:"十一月合朔在申时,是以二十九日尚存月体耳。"

  十六年,承节郎赵涣言:"历象大法及《淳熙历》,今岁冬至并十二月望,月食皆后天一辰,请遣官测验。"诏礼部侍郎李巘、秘书省邓驲等视之。巘等请用太史局浑仪测验,如乾道故事,差秘书省提举一员专监之。诏差秘书丞黄艾、校书郎王叔简。

  绍熙元年八月,诏太史局更造新历颁之。二年正月,进《立成》二卷、《绍熙二年七曜细行历》一卷,赐名《会元》,诏巘序之。

  绍熙四年,布衣王孝礼言:"今年十一月冬至,日景表当在十九日壬午,《会元历》注乃在二十日癸未,系差一日。《崇天历》癸未日冬至加时在酉初七十六分,《纪元历》在丑初一刻六十七分,《统元历》在丑初二刻二分,《会元历》在丑初一刻二百四十分。迨今八十有七年,常在丑初一刻,不减而反增。《崇天历》寔天圣二年造,《纪元历》崇宁五年造,计八十二年。是时测景验气,如冬至后天乃减六十七刻半,方与天道协。其后陈得一造《统元历》,刘孝荣造《乾道》、《淳熙》、《会元》三历,未尝测景。苟弗立表测景,莫识其差。乞遣官令太史局以铜表同孝礼测验。"朝迁虽从之,未暇改作。"

  庆元四年,《会元历》占候多差,日官、草泽互有异同,诏礼部侍郎胡纮充提领官,正字冯履充参定官,监杨忠辅造新历。右谏议大夫兼侍讲姚愈言:"太史局文籍散逸,测验之器又复不备,几何而不疏略哉!汉元凤间,言历者十有一家,议久不决,考之经籍,验之帝王录,然后是非洞见。元和间,以《太初》违天益远,晦朔失实,使治历者修之,以无文证验,杂议蜂飨起,越三年始定。此无他,不得儒者以总其纲,故至于此也。《周官》冯相氏、保章氏志日月星辰之运动,而冢宰实总之。汉初,历官犹宰属也。熙宁间,司马光、沈括皆尝提举司天监,故当是时历数明审,法度严密。乞命儒臣常兼提举,以专其责。"

  五年,监察御史张岩论冯履唱为诐辞,罢去。诏通历算者所在具名来上。及忠辅历成,宰臣京镗上进,赐名《统天》,颁之,凡《历经》三卷,《八历冬至考》一卷,《三历交食考》三卷,《晷景考》一卷,《考古今交食细草》八卷,《盈缩分损益率立成》二卷,《日出入晨昏分立成》一卷,《岳台日出入昼夜刻》一卷,《赤道内外去极度》一卷,《临安午中晷景常数》一卷,《禁漏街鼓更点辰刻》一卷,《禁漏五更攒点昏晓中星》一卷,《将来十年气朔》二卷,《己未庚申二年细行》二卷,总三十二卷。庆元五年七月辛卯朔,《统天历》推日食,云阴不见。六年六月乙酉朔,推日食不验。

  嘉泰二年五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诏太史与草泽聚验于朝,太阳午初一刻起亏,未初刻复满。《统天历》先天一辰有半,乃罢杨忠辅,诏草泽通晓历者应聘修治。

  开禧三年,大理评事鲍澣之言:"历者,天地之大纪,圣人所以观象明时,倚数立法,以前民用而诏方来者。自黄帝以来,至于秦、汉,六历具存,其法简易,同出一术。既久而与天道不相符合,于是《太初》、《三统》之法相继改作,而推步之术愈见阔疏,是以刘洪,祖冲之之减破斗分,追求月道,而推测之法始加详焉。至于李淳风、一行而后,总气朔而合法,效乾坤而拟数,演算之法始加备焉。故后世之论历,转为精密,非过于古人也,盖积习考验而得之者审也。试以近法言之:自唐《麟德》、《开元》而至于五代所作者,国初《应天》而至于《绍熙》、《会元》,所更者十二书,无非推求上元开辟为演纪之首,气朔同元,而七政会于初度。从此推步,以为历本,未尝敢辄为截法,而立加减数于其间也。独石晋天福间,马重绩更造《调元历》,不复推古上元甲子七曜之会,施于当时,五年辄差,遂不可用,识者咎之。今朝廷自庆元三年以来,测验气景,见旧历后天十一刻,改造新历,赐名《统天》,进历未几,而推测日食已不验,此犹可也。但其历书演纪之始,起于唐尧二百余年,非开辟之端也。气朔五星,皆立虚加、虚减之数;气朔积分,乃有泛积、定积之繁。以外算而加朔余,以距算而减转率,无复强弱之法,尽废方程之旧。其余差漏,不可备言。以是而为术,乃民间之小历,而非朝廷颁正朔、授民时之书也。汉人以谓历元不正,故盗贼相续,言虽迂诞,然而历纪不治,实国家之重事。愿诏有司选演撰之官,募通历之士,置局讨论,更造新历,庶几并智合议,调治日法,追迎天道,可以行远。"

  澣之又言:"当杨忠辅演造《统天历》之时,每与议论历事,今见《统天历》舛近,亦私成新历。诚改新历,容臣投进,与太史、草泽诸人所著之历参考之。"七月,澣之又言:"《统天历》来年闰差,愿以诸人所进历,令秘书省参考颁用。"

  秘书监兼国史院编修官、实录院检讨官曾渐言:"改历,重事也,昔之主监事者,无非道术精微之人,如太史公、洛下闳、刘歆、张衡、杜预、刘焯、李淳风、一行、王朴等,然犹久之不能无差。其余不过递相祖述,依约乘除,舍短取长,移疏就密而已,非有卓然特达之见也。一时偶中,即复舛戾。宋朝敝在数改历法。《统天历》颁用之初,即已测日食不验,因仍至今置闰遂差一月,其为当改无疑。然朝廷以一代钜典责之专司,必其人确然著论,破见行之非,服众多之口,庶几可见。按乾道、淳熙、庆元,凡三改历,皆出刘孝荣一人之手,其后遂为杨忠辅所胜。久之,忠辅历亦不验,故孝荣安职至今。绍熙以来,王孝礼者数以自陈,每预测验,或中或不中;李孝节、陈伯祥本皆忠辅之徒;赵达,卜筮之流;石如愚献其父书,不就测验晷景,止定月食分数,其术最疏;陈光则并与交食不论,愈无凭依。此数人者,未知孰为可付,故鲍澣之屡以为请。今若降旨开局,不过收聚此数人者,和会其说,使之无争。来年闰差,其事至重。今年八月,便当颁历外国,而三数月之间急遽成书,结局推赏,讨论未尽,必生诋訾。今刘孝荣、王孝礼、李孝节、陈伯祥所拟改历,及澣之所进历,皆已成书,愿以众历参考,择其与天道最近且密者颁用,庶几来年置闰不差。请如先朝故事,搜访天下精通历书之人,用沈括所议,以浑仪、浮漏、圭表测验,每日记录,积三五年,前后参较,庶几可传永久。"

  渐又言:"庆元三年以后,气景比旧历有差,至四年改造新历未成时,当颁五年历,乃差官以测算晷景、气朔加时辰刻附《会元历》颁赐。今若颁来年气朔,既有去年十月以后、今年正月以前所测晷景,已见天道冬至加时分数,来年置闰,比之《统天历》亦已不同,兼诸所进历并可参考。请速下本省,集判局官于本省参考,使澣之覆考,以最近之历推算气朔颁用。"于是诏渐充提领官,澣之充参定官,草泽精算造者、尝献历者与造《统天历》者皆延之,于是《开禧》新历议论始定。诏以戊辰年权附《统天历》颁之。既而婺州布衣阮泰发献《浑仪十论》,且言《统天》、《开禧》历皆差。朝廷令造木浑仪,赐文解罢遣之。

  嘉定三年,邹淮言历书差忒,当改造。试太子詹事兼同修国史、实录院同修撰兼秘书监戴溪等言,请询渐、澣之造历故事。诏溪充提领官,澣之充参定官,邹淮演撰,王孝礼、刘孝荣提督推算官生十有四人,日法用三万五千四百。四年春,历成,未及颁行,溪等去国,历亦随寝。韩侂胄当国,或谓非所急,无复敢言历差者,于是《开禧历》附《统天历》行于世四十五年。

  嘉泰元年,中奉大夫、守秘书监俞丰等请改造新历。监察御史施康年劾太史局官吴泽、荆大声、周端友循默尸禄,言灾异不及时,诏各降一官。臣僚言:"颁正朔,所以前民用也。比历书一日之间,吉凶并出,异端并用,如土鬼、暗金兀之类,则添注于凶神之上犹可也,而其首则揭九良之名,其末则出九曜吉凶之法、勘昏行嫁之法,至于《周公出行》、《一百二十岁宫宿图》,凡闾阎鄙俚之说,无所不有。是岂正风俗、示四夷之道哉!愿削不经之论。"从之。二年五月朔,日食,太史以为午正,草泽赵大猷言午初三刻半日食三分。诏著作郎张嗣古监视测验,大猷言然,历官乃抵罪。

  嘉定四年,秘书省著作郎兼权尚左郎丁端祖请考试司天生。十三年,监察御史罗相言:"太史局推测七月朔太阳交食,至是不食。愿令与草泽新历精加讨论。"于是泽等各降一官。

  淳祐四年,兼崇政殿说书韩祥请召山林布衣造新历。从之。五年,降算造成永祥一官,以元算日食未初三刻,今未正四刻,元算亏八分,今止六分故也。

  八年,朝奉大夫、太府少卿兼尚书左司郎中兼敕令所删修官尹涣言:"历者,所以统天地、侔造化,自昔皆择圣智典司其事。后世急其所当缓,缓其所当急,以为利吾国者,惟钱谷之务;固吾圉者,惟甲兵是图,至于天文、历数,一切付之太史局,荒疏乖谬,安心为欺,朝士大夫莫有能诘之者。请召四方之通历算者至都,使历官学焉。"

  十一年,殿中侍御史陈垓言:"历者,天地之大纪,国家之重事。今淳祐十年冬所颁十一年历,称成永祥等依《开禧》新历推算,辛亥岁十二月十七日立春在酉正一刻,今所颁历乃相师尧等依《淳祐》新历推算,到壬子岁立春日在申正三刻。质诸前历,乃差六刻,以此颁行天下,岂不贻笑四方!且许时演撰新历,将以革旧历之失。又考验所食分数,《开禧》旧历仅差一二刻,而李德卿新历差六刻二分有奇,与今颁行前后两历所载立春气候分数亦差六刻则同。由此观之,旧历差少,未可遽废;新历差多,未可轻用。一旦废旧历而用新历,不知何所凭据。请参考推算颁行。"

  十二年,秘书省言:"太府寺丞张湜同李德卿算造历书,与谭玉续进历书颇有牴牾,省官参订两历得失疏密以闻。其一曰:玉讼德卿窃用《崇天历》日法三约用之。考之《崇天历》用一万五百九十为日法,德卿用三千五百三十为日法,玉之言然。其二曰:玉讼积年一亿二千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四十六,不合历法。今考之德卿用积年一亿以上。其三曰:玉讼壬子年六月,癸丑年二月、六月、九月,丙辰年七月置闰皆差一日。今秘书省检阅林光世用二家历法各为推算。其四曰:德卿历与玉历壬子年立春、立夏以下十五节气时刻皆同,雨水、惊蛰以下九节气各差一刻。其五曰:德卿推壬子年二月乙卯朔日食,带出已退所见大分八;玉推日食,带出已退所见大分七。辰当壁宿度,同。其六曰:德卿历斗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八秒,玉历斗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九秒,二历斗分仅差一秒。惟二十八秒之法,起于齐祖冲之,而德卿用之。使冲之之法可久,何以历代增之?玉既指其谬,又多一秒,岂能必其天道合哉!请得商確推算,合众长而为一,然后赐名颁行。"十二年,历成,赐名《会天》,宝祐元年行之,史阙其法。

  咸淳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冬至,至后为闰十一月。既已颁历,浙西安抚司准备差遣臧元震言:

  历法以章法为重,章法以章岁为重。盖历数起于冬至,卦气起于《中孚》,十九年谓之一章,一章必置七闰,必第七闰在冬至之前,必章岁至、朔同日。故《前汉·志》云:"朔旦冬至,是谓章月。"《后汉·志》云:"至、朔同日,谓之章月。""积分成闰,闰七而尽,其岁十九,名之曰章。"《唐志》曰:"天数终于九,地数终于十,合二终以纪闰余。"章法之不可废也若此。

  今所颁庚午岁历,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为冬至,又以冬至后为闰十一月,莫知其故。盖庚午之闰,与每岁闰月不同;庚午之冬至,与每岁之冬至又不同。盖自淳祐壬子数至咸淳庚午,凡十九年,是为章岁,其十一月是为章月。以十九年七闰推之,则闰月当在冬至之前,不当在冬至之后。以至、朔同日论之,则冬至当在十一月初一日,不当在三十日。今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日,则是章岁至、朔不同日矣。若以闰月在冬至后,则是十九年之内止有六闰,又欠一闰。且一章计六千八百四十日,于内加七闰月,除小尽,积日六千九百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约止有一日。今自淳祐十一年辛亥章岁十一月初一日章月冬至后起算,十九年至咸淳六年庚午章岁十一月初一日当为冬至,方管六千八百四十日。今算造官以闰月在十一月三十日冬至之后,则此一章止有六闰,更加六闰除小尽外,实积止六千九百十二日,比之前后章岁之数,实欠二十八日。历法之差,莫甚于此。况天正冬至乃历之始,必自冬至后积三年余分,而后可以置第一闰。今庚午年章岁丙寅日申初三刻冬至,去第二日丁卯仅有四分日之一,且未正日,安得遽有余分?未有余分,安得遽有闰月?则是后一章之始不可推算,其谬可知矣。今欲改之,有简而易行之说。盖历法有平朔,有经朔,有定朔。一大一小,此平朔也;两大两小,此经朔也;三大三小,此定朔也。今正以定朔之说,则当以前十一月大为闰十月小,以闰十一月小为十一月大,则丙寅日冬至即可为十一月初一,以闰十一月初一之丁卯为十一月初二日,庶几递趱下一日置闰,十一月二十九日丁未始为大尽。然则冬至既在十一月初一,则至、朔同日矣;闰月既在至节前,则十九年七闰矣。此昔人所谓晦节无定,由时消息,上合履端之始,下得归余于终,正谓此也。

  夫历久未有不差,差则未有不改者。后汉元和初历差,亦是十九年不得七闰,历虽已颁,亦改正之。顾今何靳于改之哉!元震谓某儒者,岂欲与历官较胜负?既知其失,安得默而不言邪!

  于是朝廷下之有司,遣官偕元震与太史局辨正,而太史之词穷,元震转一官,判太史局邓宗文、谭玉等各降官有差。因更造历,六年,历成,诏试礼部尚书冯梦得序之;七年,颁行,即《成天历》也。

  德祐之后,陆秀夫等拥立益王,走海上,命礼部侍郎邓光荐与蜀人杨某等作历,赐名《本天历》,今亡。

卷三十六 

  ◎律历十六

  ○绍兴统元 乾道 淳熙 会元历

  演纪上元甲子,距绍兴五年乙卯,岁积九千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五百九十一。(《乾道》上元甲子,距乾道三年丁亥,岁积九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三。《淳熙》上元甲子,距淳熙三年丙申,岁积五千二百四十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二。《会元》上元甲子,距绍熙三年辛亥,岁积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六十七。)

  步气朔

  元法:六千九百三十。(《乾道》三万。《淳熙》五千六百四十。《会元》统率三万八千七百。)

  岁周: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一百三十八;岁周日:三百六十五、余一千六百八十八。(《乾道》期实一千九十五万七千三百八,岁周三百六十五、余七千三百八。《淳熙》岁实二百五万九千九百七十四,岁周日三百六十五、余一千三百七十四。《会元》气率一千四百一十三万四千九百二十二。)

  气策:一十五日、余一千五百一十四、秒十五。(《乾道》余六千五百五十四半。《淳熙》余一千二百二十二、秒二十五。《会元》余八千四百五十五半。)

  朔实:二十万四千六百四十七。(《乾道》八十八万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一十六万六千五百五十二、秒五十六。《会元》朔率一百一十四万二千八百三十四。)

  岁闰:七万五千三百七十四。(《乾道》三十二万六千二百九十四、秒八十八,又有闰限八十五万八千七百二十六、秒五十二,月闰二万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二十四。《会元》四十二万九百二十四,又有闰限七十二万一千九百一十。《乾道》又有没限二万二千四百四十五半。《淳熙》四千四百七、秒七十五。《会元》三万二百四十四半。)

  朔策:二十九日、余三万六千七十七。(《乾道》余一万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余三千九百九十二、秒五十六。《会元》余二万五百三十四,约分五十三、秒五。)

  望策:十四日、余五千三百三半。(《乾道》余一万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十八。《淳熙》余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十八。《会元》余二万九千六百一十七。)

  弦策:七日、余二千六百五十一太。(《乾道》余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十四。《淳熙》余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十四。《会元》余一万四千八百八半。)

  中盈分:三千三百二十八、秒三十。(《乾道》一万三千一百九。《淳熙》二千四百六十四、秒五十。《会元》一万六千九百一十一。)

  朔虚分:三千二百五十三。(《乾道》一万四千八十二、秒二十四。《淳熙》二千六百四十七、秒四十四。《会元》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六。)

  旬周:四十一万五千八百。漙《乾道》一百八十万。《淳熙》三十三万八千四百、秒一。《会元》二百三十二万二千。)

  纪法:六十。(三历同。)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积年,以岁周乘之,为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尽,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其小余总法退除为约分,即百为母。)

  求次气:置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及余秒加之,秒盈秒法从一小余,小余满总法从一大余,满纪法去,命甲子,算外,合得次气日辰及余秒。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冬至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满,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满,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大、小余,以弦策加之,为上弦;累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望及次月朔经日及余也。

  求没日:置有没之气小余,以一百八十乘之,秒从之,用减一百二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九,余以一万八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为日,不满为余。命其气初日,算外,即得其气辰。(凡二十四气,小余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三十乘之,满朔虚分除为日,不满为余。命经朔初日,算外,即得其月灭日辰。(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

  步发敛

  候策:五日、余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乾道》余二千一百八十四、秒二十五。《淳熙》余四百一十、秒七十五。《会元》余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卦策:六日、余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乾道》余二千六百二十一、秒二十四。《淳熙》余四百九十二、秒九十。《会元》余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土王策:三日、余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乾道》余二千三百一十、秒二十七。《淳熙》余二百四十六、秒四十五。《会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乾道》二千五百。《淳熙》四百七十。《会元》三千二百二十五。)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乾道》一千二百五十。《淳熙》二百三十五。《会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刻法:六百九十三。(《乾道》三百。《淳熙》五百六十四。《会元》三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八十。(《乾道》三十。《淳熙》、《会元》同一百。《淳熙》又有月闰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四历俱与前历同,此不载。)

  求发敛去经朔日:置天正闰余,以中盈及朔虚分累益之,即每月闰余;满总法除之为闰日,不尽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气去经朔日辰。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土王策依次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经朔日辰。

  求发敛加时:置所求小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进一位,以刻法而一为刻,不尽为刻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各得加时所在辰、刻及分。(加辰刻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秒八十七。(《乾道》分一千九十五万七千七百一十七、秒五。)

  岁差:八十八、秒八十七。(《乾道》四百九、秒五。《淳熙》一万一千五百一十三。《会元》轨差五百二十五、秒一十三。)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六十四。(三历同。)

  乘法:五十五。(《乾道》八十七。《淳熙》一百一十九。《会元》一百一十九。)

  除法:八百三十七。(《乾道》一千三百二十四。《淳熙》一千八百一十二。《会元》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三历同。

  (《乾道》又有象限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九,《淳熙》、《会元》同。《淳熙》又有乾实三亿九百万七千六百一十三,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分二十五、秒七十二。《会元》半周天度同、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表略)

  求每月盈缩分,朔、弦、望入气朏朒定数,赤道宿度,冬至赤道日度,赤道宿积度入初末限,二十八宿黄道度,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二十四气加时黄道日度,二十四气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躔宿次,晨前夜半黄道日躔宿次,太阳入宫日时刻及分。(法同前历,此不载。)

  步月离

  转周分:一十九万九百五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八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一十五万五千四百七、秒九千七百四十。《会元》转率一百六万六千三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转周日:二十七、余三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余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余三千一百二十七、秒九千七百四。《会元》余三万一千四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朔差日:一、余六千七百六十三、秒七千四百三十七。(《乾道》余二万九千二百八十、秒二百五。《淳熙》余五千五百四十、秒五千八百六十。《会元》余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秒二千六百一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三百三、秒五千。

  弦策:七、余二千六百五十一、秒七千五百。(《乾道》余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千四百。《淳熙》余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千四百。《会元》一万四千八百八、秒五十。)

  七日:初数六千一百五十八,约分八十九;末数七百七十二,约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数五千三百八十七,约分七十八;末数一千五百四十三,约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数四千六百一十五,约分六十七;末数二千三百一十五,约分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数三千八百四十三,约分五十五;末数空。

  以上秒母一万。

  以下秒母一百。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三历同。)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三历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三历秒二十九。)

  平行分: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入转,经弦、望及次朔入转。(法同前历,此不载。)

  (表略)

  (《乾道》又有七日初数二万六千六百五十九、初约八十九,末数三千三百四十一、末约一千一;十四日初数二万二千三百一十九、初约七十八,末数六千六百八十一,末约二十三;二十一日初数一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初约六十七,末数一万二十二、末约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数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七、初约五十五,末数空、末约空。《淳熙》七日初数五千一十一,末数六百二十,初约八十九、末约一千二;十四日初数四千三百八十三、末数一千二百五十七,初约七十八、末约二十二;二十一日初数三千七百五十五、末数一千八百八十五,初约六十七、末约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数三千一百二十七、初约五十五。《会元》七日初数三万四千三百九十、安约八十九,末数四千三百一十、末约一十一;十四日初数三万八千、初约七十八,末数八千六百二十、末约二十一;二十一日初数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二、初约六十七,末数一万二千九百二十九、末约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数二万一千四、初约五十五,末数一百六十一。)

  求朔、弦、望入转朏朒定数:朔、弦、望定日朔、弦、望加时日所在度;推月行九道;求九道宿度,月行九道平交入气,平定入转,朏朒定数,正交入气,正交加时黄道日度,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定朔、弦、望月所在宿度,定朔夜半入转,次朔夜半入转,月晨昏度,朔、弦、望晨昏定程,转定度,晨昏月,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平行月,天正十一月定朔日晨前夜半平行月,次朔夜半平行月,定弦、望夜半平行月,天正定朔夜半入转,弦、望及后朔定日夜半入转,定朔、弦、望夜半月度。(法同前历,此不载。)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六十三分。(《乾道》分同,秒一十八。《淳熙》、《会元》同。)

  象限:九十一、三十一分。(三历同,秒九。)

  消息法:一万二千二百十一。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计八刻二百三十一分。(《乾道》余一百。《淳熙》余一百八十八。《会元》余一百二十九。)

  昏明刻:三百四十六半。(《乾道》余一百五十。《淳熙》余二百八十二。)

  昏明余数:一百七十三少。(《乾道》昏明分七百五十。《淳熙》昏明分一百四十一。《会元》九百六十七半。)

  冬至岳台晷景: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岳台晷景:一尺五寸六分。

  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六十二日。(分空。)

  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一百二十日六十二分。

  求每日消息定数:黄道去极度及赤道内、外度,晨昏日出、入分及半昼分,每日距中度,夜半定漏,昼、夜刻及日出、入辰刻,更筹辰刻,昏、明度,五更攒点中星,九服距差日,九服晷景,九服所在昼、夜漏刻。(法与前历同,此不载。)

  步交会

  交终分:一十八万八千五百八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八十一万六千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交实一十五万三千四百七十六、秒九千五百四十六。《会元》交率一百五万三千一百一十二、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四百七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余六千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余一千一百九十六、秒九千五百四十二。《会元》余八千二百一十三、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四千二百、秒三千二百二十八半。(《乾道》余一万八千一百八十三、秒三十七。《淳熙》余三千四百一十八、秒四千七百七十一半。《会元》余二万三千四百五十六、秒六千七十。)

  朔差:二日、余二千二百六、秒三千五百四十三。(《乾道》余九千五百五十一、秒一千五百六十六。《淳熙》余一千七百九十五、秒六千五十七。《会元》余一万二千三百二十、秒七千八百六十。)

  后限:一日、余一千一百十三、秒一千七百七十一半。(《乾道》余四千七百七十五、秒五千七百八十三。)

  前限:十二日、余三千九十七、秒一千四百五十。(《乾道》余一万三千四百九、秒七千二百三十四。)

  望策:十四日、余五千三百三、秒五十。(《乾道》余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千八百。《淳熙》余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千八百。《会元》余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七。)

  交率:四十二。(《乾道》八十。《淳熙》六十一。《会元》五百七。)

  交数:五百三十五。(《乾道》一千一十九。《淳熙》七百七十七。)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乾道》分七十九、秒四十。《淳熙》同。《会元》分同、秒四十四。)

  交象度:九十度九十四分。(《乾道》分同、秒八十五。《淳熙》同。《会元》分同、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分。(《乾道》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十二半。《淳熙》同。《会元》秒四十二。)

  阳历食限:二千七百四十五。(《乾道》一万四千四百。《淳熙》二千六百三十。《会元》一万八千。)

  阳历定法:二百七十四半。(《乾道》一千四百四十。《淳熙》二百六十三。)

  阴历食限:四千五百八十五。(《乾道》一万八千。《淳熙》三千二百四十。《会元》二万二千五百。)

  阴历定法:四百五十八半。(《乾道》三百二十四。)

  (《乾道》又有月食限二万九千一百,《淳熙》五千四百六十,《会元》三万六千。《乾道》月食定法一千八百,《淳熙》三百五十六。《乾道》月食既限一万一千一百。《淳熙》月食既限一千九百。)

  推天正十一月加时入交泛日:求次朔及望入交泛日,定朔、望夜半交泛,次朔夜半入交泛日,朔、望加时入交常日,朔望加时入交定日,月行阴阳历,朔、望加时入阴阳历积度,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食甚定余,日月食甚入气,日月食甚中积、气差、刻差,日入食限,日入食分,日食泛用分,月入食限,月入食分,月食泛用分,日月食定用分,日月食亏初、复满小余,月食既内、外分,日月食所起,月食更、点定法,月食入更点,日月带食出入所见分数,日月食甚宿次。(法同前历,此不载。)

  步五星

  五星会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秒九十。

  木星终率:二百七十六万四千二百三十八、秒三十二。(《乾道》一千一百九十六万六千五百八十一、秒五十五。《淳熙》周实二百二十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五、秒六十五。《会元》周率一千五百四十三万六千八百三十四、秒九十八。)

  终日:三百九十八、约分八十八、秒七十九。(《乾道》分八十八、秒六十。《淳熙》约分八十八、秒五十七。《会元》分八十八、秒四十六。)

  岁差:六十七、秒九十八。(《乾道》周差一百万八千八百六十四、秒五十。《淳熙》一十八万九千七百四十一、秒六十五。)

  伏见度:一十三。

  (《乾道》历率一千九十五万七千二百四十九、秒九。《淳熙》二百五万九千九百八十一、秒一十。《会元》一千四百一十三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秒九。《乾道》历中度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三、秒二十四。《淳熙》同。《会元》秒八十六。《乾道》历策度一十五、分二十一、秒八十五。《淳熙》同。《会元》秒九十。)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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